1、接入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接入中国联通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以及在中国联通互联网上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源, 必须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认真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计算机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 告保密工作部门。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2、 4、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 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 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 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中九种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
3、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 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并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五、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 件。 六、互联网接入单位不得利用接入网络开
4、展任何语音通话(VOIP)业务,如:统一消息、虚拟电话、 虚拟语音/传真邮箱、查号业务、Internet 呼叫中心、Internet 呼叫管理、传真存储转发等。 七、互联网接入单位不得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不得为其他公司或单位私自开通网站,如果在所接入 的网络上开通网站,要依法到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先办理网站备案手续,待备案通过,取得工信部网 站备案号后方可开通网站。同时要定期清查所接入的网站及内容,保证接入的网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一旦发现未备案网站或网站出现违法内容将关停网站和服务器或互联网专线,如需重新开通需要出 具接入互联网单位的书面申请,说明私自开通网站原因,并保证不再私开网站,同时将未备案网站备案 通过取得备案号后方可再次开通。 (网站备案流程: 八、违反上述规定,中国联通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并且 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 接入互联网单位: 网站负责人: 联系电话: IP 地址: 是否开通网站: 是 否 单位法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