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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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 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 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 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 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 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 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

2、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 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 和居民排 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 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 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 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 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 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 剧院、体育场(馆) 、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 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

4、,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 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 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 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 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 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 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5、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 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 应封闭并应具有便子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 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 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 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3.3.2 凡旧

6、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 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 社会停车场(库) 、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 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 、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 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 数量应采用表 3.3.3 的指标。 表 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km2) 设置间距 (m ) 建筑面积 (m2/ 座)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

7、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公共设施 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 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 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 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 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8、800 1000m。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 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 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 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 设计标准(QJl4 )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 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

9、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5.0m, 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3.0m 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 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 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CJ 50)中的 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 独蹲(坐) 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 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

10、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 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规范GB 50337 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人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 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人污水管道;没有污水 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 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人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

11、便污水, 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 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 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 5t 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 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 2t 抽粪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 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 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 5001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 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

12、 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05m。顶部通车的化 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 10 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 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 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 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 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3、: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 400m :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 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 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 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 到 4t/d 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 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80m2。 4.1.5 收集

14、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 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 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 垃圾转运站 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 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 150t/d 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 150 450t/d 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 450t/d 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转 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Q= (4.2.2) 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 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 取

15、 1.131.40; n服务区域内人口数; q人均垃圾产量(ks/ 人d)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 可采用(0.81.8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转运站每 23km2 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 20km 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表 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间距 (m) 绿化隔离带宽 度(m) 150 3000 10 5 150450 25001000 15 8 450 80

16、00 30 15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 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 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宣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 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 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 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 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

17、.3 垃圾、粪便码头 4.3.1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 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 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 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 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 4.3.2 确 定。 表 4.3.2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船只吨位(t) 停泊档数 停泊岸线(m) 附加岸线 (m) 岸线折算系数(m/t) 30 二 110 1518 0.37 30 三 90 1518 0.30 30 四 70 1518 0

18、.24 50 二 70 1820 0.24 50 三 50 1820 0.17 50 四 50 1820 0.17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 300t 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 过 300t 时用岸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 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 15m2 配 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 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 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4.4.1 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 人工打捞船和机

19、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 每 25km 清扫河道长度配置 1 艘清扫船。 4.4.2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 岸线和陆上用地。 4.4.3 水上专业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 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 150180m,陆上用 地面积应为 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 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应为 120150m ,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 1200m2。 4.5 垃圾处理设施 4.5.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20、求: 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 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 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 运输费用。 2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 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 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3 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率不应大于 30。 4.5.2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范(GB 503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

2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GB l6889)的有关规定。 2 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 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 4.5.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范(GB 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 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2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 3 当焚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采用 余热供热时,应

22、靠近热力用户。 4.5.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范(GB 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 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 关规定。 2 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结合, 以便实现综合处理。 3 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 理。 4 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 30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 4.6 其他垃圾处

23、理厂 4.6.1 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括大件垃圾) 回 收或资源化利用。 4.6.2 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饭店、食堂等配置易腐 垃圾生化处理机,减少后续处理量。 4.6.3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置区域性大件 垃圾处理设施。 4.6.4 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集后进行安全 处置。 4.6.5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有计划地建设。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2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

24、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处理厂的规模与 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术确定。 4.7 贮 粪 池 4.7.1 贮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 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7.2 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北方地区 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4.7.3 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 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便处理厂或通过粪便预处 理厂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厂。 4.7.4 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

25、积 应按表 4.7.4 规定计算: 表 4.7.4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 处理方式 厌氧(高温) (m2/t) 厌氧好氧 (m2/t) 稀释好氧 (m2/t) 预处理 (m2/t) 用地指标 2025 1215 2530 610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 人口确定。 5.1.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 5.1.2 确定: 表 5.1.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基层机构设置数 (个/万人) 万人指标(m2/万人) 用地规模 建筑面积 修理工棚面积 1/1 5 310470 160240

26、 120170 注:1 表中 “万人指标”中的“万人” 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2 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 限。 5.1.3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 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 场可按 2.5 辆/万人规划设置。 5.2.3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 150m2 计算。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1 在露天、流动

27、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 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 辆、工具等。 5.3.2 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作息场所的面 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 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表 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作息场所设置数 (个/万人)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 平均占有建筑面积 (m2/ 人) 每处空地面积 (m2/ 人) 1/0.81.2 34 20 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的人口数量。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

28、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 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4.2 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 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 1500m。 5.5 车辆清洗站 5.5.1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 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5.5.2 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 设置,服务半径宜为 0.91.2km,宜与加油(气)站

29、、停车场等合并 设置。 5.5.3 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 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 站工程技术规程(CJJ 71)的规定。 5.5.4 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 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0.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 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 规范(CJJ 37)有关规定设计。 6.0.3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

30、道,应满足 21 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 不得超过 15km/h。 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 5t 载重车通行。 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 2t 载重车通行。 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 530t 载重车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 2t 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 环卫部门批准。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 20m,最大纵坡 度为 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 7。 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 6.0.4 的规 定。 表 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 设施名称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 成片改造区(t) 旧城区(t) 化 粪 池

31、5 25 垃圾容器设置点 25 2 垃圾转运站 530 5 6.0.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 不应小于 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2.5m。 6.0.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 30m。在环卫 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 150m2 的空地。 附录 A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A.0.1 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应按下式计算: Q=AlA2RC (A.0.1) 式中 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Al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 Al=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 A2=1.02 1.05; R收集范围内规

32、划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 人d) ; A.0.2 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ave (A.0.21) Vmax=KVave (A.0.22) 式中 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 (m3/d); A3垃圾密度变动系数 A3=0.70.9; Dave垃圾平均密度(t/m3) ;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 A.0.3 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ave= (A.0.31) Nmax=(A.0.32) 式中 Nave平均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

33、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量填充系数 B=0.75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每日清除 2 次时,A4=0.5 ; 每日清除 1 次时,A4=1;每二日清除 1 次时,A4=2,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附录 B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B.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Qq+l (B.0.1) 式中 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 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 4.3.2; l附加岸线长度( m),见表 4.3.2。 附录 C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C.0.1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

34、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S= (C.0.1) 式中 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 (m2); 365一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年) ; Q1日处置垃圾重量 (t/d); D1垃圾平均密度(t/m3); Q2日覆土重量 (t/d); D2覆盖土的平均密度(t/m3); L处置场允许堆积( 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沉降) 系数,c=1.251.8; k1堆积 (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 ,平原 地区取高值,山区取低值; k2处置场占地面积利用系数 k2=0.750.9。 本标准用词说明 l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 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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