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 的经营准则。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 第二条 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企业” )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 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2、利益,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万 元,其中现金_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月_日 起至_月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招用职工,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 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与 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为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3、,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 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 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 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 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 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 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 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_份,报送登记机关_份,本 企业存档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