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 P7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 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 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 的专门法律,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 P14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P21-22 建筑法主要确立了安全生产的以下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 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P30(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2、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P33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P
3、3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P47-48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P52-53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P56 目标任务是:到 20
5、20 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 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 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 2030 年,实现安 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 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P57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P
6、68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 (六)关闭; (七)拘留; P77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 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P78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二)劳务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7、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 人的, 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 员总人数的 5。 P83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P87 “四节一环保“是指“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P9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划分方法: 优良:1)分项检查评
8、分表无零分, 2)汇总表得分值应在 80 分及以上。 P124 安全生产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 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 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 P13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 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 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P144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
9、效期为三年。“三类人员”在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出延期手续。 P150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 训。 P176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 P207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 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 案或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法律责任。 P210 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的层面周边、框架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 道两侧边、卸料
10、平台两侧边。 P2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取“TN S 接零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 护” P244 对于噪音的控制也是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环境品质的一个方面。 P245 实施封闭式施工,采用现代化的隔离防护设备,采用低噪音,低振动的建筑机械如无 声振捣设备等是控制施工噪音的有效手段。 P249 绿色技术之主要项目有: 基坑施工封闭降水技术 2)施工过程水回收利用技术 3)预拌砂浆技术 4)外墙自保温体系施工技术 5)外墙外保温隔热系统和工业废渣及(空心)砌块 应用技术施工技术 6)铝合金窗断桥技术 7)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8)供热计量技术 9)建筑外遮阳技术 10)植生
11、混凝土 11)透水混凝土 第二部分 补充资料 P97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 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 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P100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 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
12、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P101-102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 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 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
13、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 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
14、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P330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 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P364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 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P367 施工企业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15、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迹以及任 命文件复印件。 P425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 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 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 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 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 评工作。 P426 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
16、列情形之一 的,经项目评定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局部(暂时)停工或全面停工整 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六)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 80%的。 P427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项目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优良。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履责、安全行为规范、实体防护到位; (二)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地级以上市住
17、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或通过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检评,或由安监机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 为优良的; (三)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 工项目数量的 10%。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技术 P5 重力式挡土墙一般用块石、砖或素混凝土筑成,它是靠挡土墙本身所受到的重力保持稳定, 通常用于 h5m 的低挡土墙。 特点:1.结构简单,施工方便。 2.施工工期短。 3.能就地取材。 4. 对地基承载力要求高。 5.工程量
18、大,沉降量大。 P9 基坑上边缘四周 0.5 米处,做水泥沙浆沟。 P10 多桩开挖时,应采取间隔开挖方法,以减少水的渗透和防止土体滑移。 P15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 P19 基坑监测项目规定 地下水位 三级时宜测 2,支撑轴力 三级时可测 P33 在盾构推进过程中不断从开挖面排出适量的土方,并及时向盾尾后面的衬砌环外周的空隙 中压注浆体,以防止隧道及地面下沉。 P53 基础模板的特点是:高度不大面体积较大。 P55-56 对于梁板柱结构的模板拆除,一般是拆柱模-拆楼板底模-拆梁侧模-拆除梁底模。 P58 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 2 米。 P59 安全带质量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后方
19、能使用;安全带使用三个月后,按规定抽验一次,对抽 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安全带后才能使用。 P61 挂式脚手架在高层建筑外装修工程中较多地采用。 P63 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 20 米,悬挑高度超过 20 米应进行专家论证。 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 1.25 倍。 P65 1 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以下杆件: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2)门式脚手架的 交叉支撑 水平架;3)连墙件; 4)加固杆件: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 5)栏杆。 P79 吊索是用钢丝绳制作而成的,钢丝绳吊索的接头方式包括编接和卡接两种。 钢丝绳夹头主要有骑马式,压板式,拳握式
20、,其中骑马式最常采用。 P85 2.优缺点 履带式起重机是用履带底盘,靠履带装置行走的起重机履带与地面接触面积大、比重小, 可在松软、泥泞地面上作业;牵引系数高、爬坡度大,可在崎岖不平的场地上行| 驶;履带支 承面宽大,稳定性好,一般不需要设置支腿装置。弱点是笨重,行驶速度慢,对路面有损 坏作用,制造成本较高。 P95 塔式起重机结构部分主要由:吊臂,塔身,转台,底架组用。 P98 十不吊原则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准吊;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P101 施工升降机由钢结构,传动系统,电气系统及安全控制系统等
21、组成。 P106 附墙架的主要作用是增加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性。 P114 采用爆破拆除建筑一般为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 20 米(六层),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 P134 世界范围内地铁的地下部分约占 70%,地面和高架部分占 30%。 P179 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 2 米至 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 5 米以上至 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 15 米以上至 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P181 高处作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查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设备是否健全; 三是查被蹬踏物材质强度; 四是查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有无蹭空、滑倒、失稳; 五是查立体垂直交叉作业有无按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六是查高处作业时,站位与操作是否发生物体碰撞、风刮面坠落等。 P183 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低于 1.8 米,防护门底端齐地面高度设置,并外设挡 脚板。 P223 一般临时设施区,每 100 米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 1200 平方米应 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黄沙等器材设施。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每 25 平方米配置一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不少于于 4 干粉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