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 IPO申请发行基本条件 事项 A 股主板、中小板 A 股创业板 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人资 格 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与 A 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有限公司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可连续计算) 与 A 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盈利要求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 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 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 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 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 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 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 ; (2)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3、币 3,000 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 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 10%以上。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 主营业务 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 管理层稳 定 最近 3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
4、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 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 2 事项 A 股主板、中小板 A 股创业板 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 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实际控制 人 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不足 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
5、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上市前股 东的股份 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其他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与 A 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保荐人 实行保荐人保荐制度。在发行上市当年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持续督导。 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在发行人 上市当年及以
6、后三个会计年度 内持续督导。 合规顾问 申请人证券上市后,保荐人应当持续督导 申请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 露等义务。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及以后 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 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应当继续 完成。 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及以后 三个会计年度。 其他与 A 股主板(中小板)相 同。 招股说明 书 申请人必须编制招股说明书,其内容须遵 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 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 的规定。 申请人必须编制招股说明书, 其内容须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7、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 财务报告 要求 财务报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 编制三年或三年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与 A 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上市文件 中财务报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 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至日后六个月内有 与 A 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3 事项 A 股主板、中小板 A 股创业板 告有效时 间 效,特别情况下可延长不超过一个月。 后续发行 (1)可以采用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配 股、普通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方式。 (2)后续发行需要股东大会再次批准。 与 A 股主板(中小板)相同。 资产评估 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须对其各类资产进行 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与 A 股主板(中小板)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