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华为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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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完善现有的考评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 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 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 正定级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部、驻外机构及事业部 的所有试用期员工。 【定义】 第四条: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 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 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 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

2、聘时所提供 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 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 六个月。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指员工结束大队、中队培训后, 在岗工作三个月的考察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含培训时间) 。 【基本原则】 第五条: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六条: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 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 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第七条: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 考核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

3、行综合评价, 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八条: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 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 时按规定中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 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 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考核形式、周期】 第九条: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 两种形式。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期终评议原则上在试 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考核内容】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分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 工作绩效三

4、大项。 1、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合作性、主动性、纪律性、 自我提高的热情、基本行为准则等内容。 2、作业能力:主要指业务能力,含:学习接受能力、解 决问题能力、应用创造力、协调能力等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绩效:员工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布置的 工作或学习任务,并达成每月的改进目标。 第十一条:期终评议结合岗位标准,全面考评员工试用期间的任职 资格:品德、素质、能力(应知应会)、绩效、经验。 具体实施办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各干部部(处)根据具体情 况设置。 第三章 相关责任 【考核责任】 第十二条:思想导师、主管和员工共同承担考核责任,原则上思想 导师为一级考核者,对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性

5、负责;员 工的主管为二级考核者;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若二级考核者修改了一级考核者的考核结果,应向一级考 核者反馈,共同协商决定。 【反馈责任】 第十三条:一级考核者或主要考核责任人必须就考核结果向被考核 者进行正式的面对面的反馈沟通,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 出不足及改进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学习/工作目标或改 进计划。反馈是双向的,考核者应注意留出充足的时间让 被考核者发表意见。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都负有对考核结果 进行反馈、沟通的责任。 【投诉责任】 第十四条:反馈时,被考核者无论认不认可考核结果,都须在考核 表上签字。签名仅代表知晓考核结果,并不一定代表认可。 第十五条:被考核者如果不

6、认同考核者对自己的考核结果,在与考 核者沟通后仍不能达成共识,可向考核者的上级主管、干 部部(处)或人力资源部投诉。投诉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 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章 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操作步骤如下: / () () () ()/ () () 月度考核 期终评议 () () 第五章 考核的准备及结果应用 【考核信息准备】 第十七条: 思想导师、主管综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观 公正地评价员工,信息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主管记录员工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行为或事件。 2、员工的历次培训记录。 3、员工定期工作总结及日常汇报材料

7、。 4、同一团队成员的评价意见或证明材料。 5、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反馈意见或证明材料。 6、主管与员工沟通过程中积累的有关信息。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不论是月度考核、期终评议还是综合评定,其考核结果 都包括评语和等级(A、B、C、D)两部分。 第十九条:考核等级(A、B、C、D)的定义如下: A:杰出。相对于试用期员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现突出, 尤其是工作绩效方面,远远超出对试用期员工的要求。 B:良好。各方面超过对试用期员工的目标要求。 C:合格。达到或基本达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 D:不合格。达不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 【月度考核与期终评议的关系】 第二十条: 综合月度考核和期终评

8、议结果决定员工的转正(提前 转正、正常转正、延期转正)、定级与辞退。 1、试用期员工连续两月得“D”者,原则上取消试用资 格,不再参加期终评议。 2、连续两月得“A”,且业绩突出者,可由部门安排, 提前参加期终评议。评议“杰出者”,由部门提出申 请,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原则上可给予提前转正定 级。 3、其他情况原则上要求参加试用期结束时的期终评议。 根据期终评议和月度考核两方面成绩决定其转正定级。 【转正】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员工的转正除第二十条规定的提前转正、提前 辞退外,其他主要看其综合评定结果。 1、综合评定为“D”者,原则上取消试用资格,公司不 再聘用。 2、综合评定为“C”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正常转正 或延期转正。延期转正者根据时限内的工作表现进行 重新评价,评价内容及程序同上述相关条例。 3、综合评定为A、B者,公司给予正常转正。 【定级】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员工的职位及薪酬级别的决定主要依据对其任 职资格的评定结果,参照公司职位说明书、职位及薪酬 等级对应表,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解释、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修订和废止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 【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大部门可在本暂行办法的原则范围内进行细化,并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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