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员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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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培训(太原)2012年6月9日,培训内容,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2 建筑材料检测3 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5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6 钢结构工程检测(了解,暂不纳入考试范围)7 建筑幕墙和门窗工程检测8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9 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10 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11 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培训主讲人: 高峰,培训教材,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三版),潘延平,韩跃红 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3月第43次印刷,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DG/TJ08-2042-2008,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

2、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用的网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http:/,免费标准下载网http:/,标准分享网http:/,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DG/TJ0820422008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年2月1日,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是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全面规范,各建设工程检测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建筑建材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等,在从事检测相关活动时,都应遵守本规程。 检测活动一般包

3、括:签订检测合同、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结果处理等。,3.0.1 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在从事检测活动时应遵循守法诚信、独立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检测活动方法科学、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3.0.7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的各类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加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3.0.8 检测合同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委托。,3.0.9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或无见证封样的建设工程检测试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

4、现场检测项目均实行工程现场见证确认制度,无见证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检测。,3.0.10 检测机构质量行为、不良记录应在诚信手册及相关诚信记录中予以反映。3.0.11 从事附录A所列第一类项目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通过分类定级评估,从事第二类项目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行为和能力评估。,建设工程常规检测项目第一类检测项目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建筑材料。第二类检测项目 装饰装修、防静电、建筑电气安装、给排水、建筑智能化、桥梁、市政道路、房屋安全性能、防雷系统、建筑物变形、建筑涂料、建筑木材、土工合成材料、建筑门窗、建筑管材、建筑橡胶、钢管脚手架(含扣件)、建

5、筑机械。,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已于2009年底公布检测机构的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并统一换发新的评估认可证书。注:评估依据:SCETIA 2012009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 ),检测机构分为综合类、专业类和单项类三个类别。 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综合级一个等级。 专业类检测机构设建筑材料检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检测、通风与空调检测8项专业,每项专业设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单项类检测机构为从事上述8项专业以外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分等级。,4.0.1 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人员、建设单位或

6、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的检测技术证书,目前的见证人员证书,目前的取样人员证书,4.0.10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2 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 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 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4.0.11 施工单位应设立取样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

7、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4 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 5 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测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5.0.1 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宜将测量设备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测量设备的具体分类可参考附录B。5.0.2 A类测量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其中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的周期不得大于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的周期,其中试验设备的检测周期不大于一年。5.0.3 B类测量设备应进行一般管理,其中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的周期和试验设备的

8、检测周期,可根据测量设备的特点及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5.0.4 C类测量设备应进行简要管理,其中的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经首次检定或校准,或经检测并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至报废。,9.0.2 检测计划宜按施工质量验收的层次进行编制,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量; 2 依据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相关标准; 3 检测项目、检测参数; 4 组批条件、检测批量; 5 每批取样数量、取样方法; 6 检测结果评价方法; 7 检测结果评价为不合格后的处理程序; 8 取样、现场检测等现场检测活动的见证要点; 9 检测计划日期。,9.

9、0.4 检测合同应明确见证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由监理单位担任见证单位。9.0.5 检测合同宜采用管理机构发布的示范文本。9.0.6 建设单位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应进行检测合同登记,检测合同登记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检测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9.0.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10.1.1 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格式见附录C),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

10、少于两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0.1.2 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实行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三方确认制度,确认的时间、地点等由施工单位负责通知。三方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1 样品的品种规格、外观质量; 2 取样、制样过程; 3 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10.1.3 供应单位确认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熟悉有关的检测取样要求,并按时到场进行现场取样确认。供应单位确认人员未按时到场的,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可以进行取样,并将有关情况在建设工程检测取

11、样确认表(表式见附录D)中予以记录。建设工程检测取样确认表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供应单位确认人员签名后归入质量竣工资料中。,10.1.4 取样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如果检测相关标准未规定取样方法,则应按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 10111)规定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10.1.5 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样必须选择有标识部分。 常见的本身带有标识的原材料、制品有热轧带肋钢筋、小型混凝土砌块、烧结粘土砖、管材等。,10.1.6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监控的重点包括: 1 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按标准

12、规定正确选用取样的测量设备、工具模具情况,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情况; 3 按标准规定进行取样、试样制作操作的情况。,10.1.7 取样工作完成后,参与取样各方应按商定的方法进行封样并填写检测委托单,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当场签认,并注明是否封样。检测委托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见附录E)。10.1.8 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时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供应单位确认人员也可参与送样。,10.2.1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试件的养护室。 10.2.2 养护室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质

13、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供应单位确认人员可随时对现场养护情况进行确认,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向见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反映。10.2.3 养护室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以及合适的控温、保湿设备和设施,确保混凝土、砂浆试块的静置、养护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温湿度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1-20025.2 试件的养护5.2.1 试件成型后应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5.2.2 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 5 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 2 、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

14、养护,或在温度为20 2 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5.2.3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5.2.4 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10.2.4 混凝土、砂浆试块应按标准制作,试块制作后应在试块上标明制作日期。10.2.5 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在达到规定的累计温度值后方可送检测机构。,10.2.6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混凝土试块同条件养护计划。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计划,核对施工单位留取试件的数量,检查试件的养护情况

15、,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温度累计工作。 施工单位应使用日平均温度进行温度累计,也可自行进行温度测量。自行测量的数据应准确,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气象局发布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要求。自行进行日平均温度测量累计不准确的,其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条文说明,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不宜大于60d。 参见取样员手册P41、P43、P49。,11.2.12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对现场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查验,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

16、监理,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现场检测的下列情况应记入见证记录: 1 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时间(精确到分钟); 3 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 主要测量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如果有)。,11.2.13 见证人员应拍摄工程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并作为质量竣工资料归档。影像资料应能清晰地反映现场检测的见证情况,至少应有一张照片包含见证人员、检测人员、主要测量设备、受检对象和拍摄日期的影像信息。,11.3.1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对外公示,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11.3.2 检测报告应采用

17、统一的格式,工程检测报告还应采用统一的防伪封面。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未采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防伪封面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1.3.4 检测报告应按年度和工程项目分别编号,编号不得重复。检测报告不得有改动的痕迹。11.3.5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在检测人员签名确认、检测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层其他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及其它有关标识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资质项目检测报告专用章,评估认可检测报告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章,检测机构认可标志章,资质项目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盖章,非资质项目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18、盖章,11.3.7 委托单位需对检测报告中的试样信息进行更改的,应由原见证人员至检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有见证单位公章和见证人员签名。更改检测报告中的试样信息应经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审核同意。11.4.2 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试样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11.4.4 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本机构检测项目的不合格处理,参与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处理的检测机构应由建设单位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程序随机选定。,关于落实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P315沪建安质监2007第104号 建设单位应在上海市建设

19、工程检测网(网址:http:/ 2007年9月1日起,各检测机构应统一使用混凝土非破损检测信息管理系统项目软件,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管,重点核查:检测业务委托情况、确认证明出具情况、检测不合格信息处理情况等。,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目前可为用户提供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技术证书、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防伪报告等信息的查询,可以进行检测合同登记、砼不合格处理检测机构选择、下载培训报名表等。,网址:,11.4.3 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

20、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11.4.5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若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11.4.6 监理单位应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测报告的真伪进行确认,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检测报告确认台帐,检测报告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11.4.7 复检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在清退出场前,必须在不合格批所有钢筋的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不合格色标为橘黄色,喷涂长度不少于30cm。,11.4.8 在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单位工程

21、质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认、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表式见附录E),证明应对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检测结论进行汇总。,11.4.9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中涉及的检测不合格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能否组织质量验收的条件之一。 施工单位应把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与相关检测报告一起归入质量竣工资料中。,13.0.1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1 包括检测机构的材料检测管理软件、工程检测管理平台以及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管理软件;

22、建立数据控制中心,用于存储和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建立信息查询平台,用于检测信息的查询、统计及分析;建立检测合同登记平台,用于接收和处理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登记。,检测机构应配备自动采集设备,对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质量的检测项目,通过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方式获取检测数据。实现混凝土抗压、水泥抗压抗折、砂浆抗压、钢材拉伸、墙体材料抗压等力学性能数据自动采集;实现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主体结构现场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月

23、二十七日,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样品唯一性标识包括数据芯片及条形码标签,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

24、统。,数据芯片样式为直径20mm,厚度2.2mm的塑料币状薄片,一面刻有检测行业协会会标图案,另一面刻有唯一性编号。,条型码样式为防水、防撕一维条码,正面印有检测行业协会会标图案和唯一性编号,背面可粘帖。,将三个编号连续的数据芯片放置在试模底部,尽可能放置在中心位置,并记录下首个数据芯片编号。,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对于进入工程现场的原材料,在抽取的试件表面张贴条码标识,并记录下条码编号。张贴时应注意条码平整,防止出现折痕、破损,以保证扫描设备能完整地读取条码信息,检测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手持式识别设备5600元/个,数据芯片,3.5元/个,条形码标签,0.2元/个,检测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检

25、测样品识别标识,由施工单位向市检测协会购买(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1005室信息技术部),由见证人员在取样现场对试样放置识别标识(同组试件应使标识编号连续)、并将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试样时,进行试样标识的信息比对(今后收样将由见证人员在取样现场完成,样品标识的信息录入系统后,就会传给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 混凝土试样表面只须注明成型日期。测试时,可不按同组试件测试。,检测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检测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SCETIMIS)中的子系统“检测综合管理平台”上,可以进行检测样品信息登记、防伪报告查询、检测信息统计、检测不合格查询等

26、。 该平台的网址:http:/ 也可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首页左侧的“综合管理平台”链接进入平台。,检测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检测样品识别:进入手持机唯一性标识识别软件(监理),界面如图。,检测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用户通过手持机上对应按钮进行快速扫描。手持机发出“叮咚”声表示扫描成功,若发出“当”声表示扫描失败。,条形码扫描按钮,取消扫描状态,芯片扫描按钮,检测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检测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三版),潘延平,韩跃红 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3月第43次印刷,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2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制度,

27、1.3 建设工程检测结果处理,1.1.1概述 建设工程检测是指检测机构及建筑建材业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检测活动相关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确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器具及分部、分项工程等的质量或其它有关特性的全部活动。,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1概述 按检测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检测可分为材料检测和工程检测;按检测地点的不同,建设工程检测可分为室内检测和现场检测;按检测内容特点,建设工程检测可分为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P13,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1概述 检测相关人员包括: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

28、测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建材供应单位检测取样现场确认人员等。,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资质许可范围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是对社会出具建设工程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根据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按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资质许可范围 根据DG/TJ 08-2042-2008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检测机构分为三类:材料检测机构、工程检测机构、综合检测机构。 根据SCETIA20

29、1-2009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检测机构分为三类:综合类、专业类(分为8项专业,甲、乙、丙级)、单项类。,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资质许可范围 根据市建管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32号),从事资质范围以外的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市建设交通委的有关规定实施评估认可管理。,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资质许可范围 上海市规定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实行评估制度:(1)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依据国家和本市对检测单位检测能力和行为的要求,组织专家定期开展检测单位能力和行

30、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研【2004】415号 第四条(二)P286) 注:评估依据SCETIA 201-2009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资质许可范围 上海市规定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实行评估制度:(2)施工企业和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包括工程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的建材试验室,应当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组织的能力评估,方可从事企业内部的建材检测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

31、【2002】848号),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3 检测活动规则 (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 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2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3 检测活动规则 3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4 检测人员经过相关检测技术的培训,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5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

32、和设备。,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3 检测活动规则 6 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3 检测活动规则 7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3

33、检测活动规则 8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具体按上海市的规定执行,见P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3 检测活动规则 10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1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1.1.4 有关文件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P268:,1.1 建设工程检测

34、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 P269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管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质监总站) 具备相应资质的各专业检测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1.1.4 有关文件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P268:,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开工前30天,建设单位办理质监申报手续;P27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工程建设有关方面在开工前应落实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P272;在施工中应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P273;在工程阶段性完工及竣工时进行

35、质量核验P274;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由施工单位负责P275。,1.1.4 有关文件的规定,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市质监局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复印件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1.1.4 有关文件的规定,1

36、.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P284(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对钢材、水泥、砂石、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实行备案管理,由市、区两级建材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公布,建材供应商应每年提供两次型式检验合格证明,设立质量诚信手册(P304),记录建材供应、使用、监理和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1.1.4 有关文件的规定,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P30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2006年11月8日)对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3C证书、质量诚信手册等提出要求,对材

37、料进场验收、材料质量检测、材料储存等提出要求。,1.1.4 有关文件的规定,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上海市对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和规范化。,P29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2005年11月25日) 要求:检测委托方式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所有检测机构应加入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检测合同登记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1.1.4 有关文件的规定,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上海市对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和规范化。,P315关于落实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2007年8月26日) 要求:检测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

38、明;统一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参见DG/TJ08-2042-2008规程P62)、结果上报、出具防伪检测报告等。,1.1.4 有关文件的规定,1.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上海市对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和规范化。,2008年11月24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2008获得批准, 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2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包括:(1)对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2)现场检测的见证。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上海市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

39、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详见P56 见证人和取样员的职责:详见P7,见证取样制度,上海市自1997年5月1日起实行。(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P280) 全国自2000年11月3日起实行。(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P29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建交2010623号,(十四)实行平行检测制度。建设工程全面实行监理企业平行检测制度,平行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平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十七)实行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制。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有下列行

40、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4)检测取样未按规定见证的;,了解,平行检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对“平行检验”的定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第3.0.2项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

41、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3 建设工程检测结果处理,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测报告交监理单位确认、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见手册P8。 上海市规定: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见手册P9。,2.1水泥2.2建筑用砂2.3建筑用石2.4混凝土2.5建筑砂浆2.6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 2.7钢筋焊接件2.8钢

42、筋机械连接件2.9砌墙砖和砌块 2.10道路和基础回填材料2.11防水材料,2 建筑材料检测,2.1水 泥,2.1.1概述水泥的品种繁多,按用途及性能分为通用水泥、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通用水泥: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经常采用的水泥,主要是指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等通用硅酸盐水泥。P17,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名称、代号和强度等级,2.1.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 检验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注:检验委托单上应注明混凝土配合比计算中的水泥取值强度。 (2

43、)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P19,2 使用要求 (1)国家水泥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国家质监总局网站查询。 上海市对水泥产品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P19,(2)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3)上海市的重大工程,

44、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4)2004年1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城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6)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P20,2.1.4 取样要求 1 取样批量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砌体工程用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

45、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P20,(4)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P20 2 取样数量和方法 (1)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袋装水泥可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P212.1.5 技术要求(略)P22,2.2 建筑用砂,2.2.1概述 建筑用砂指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建筑砂浆用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混合砂。天然砂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天然砂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人工砂指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混合砂指由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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