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春冀教版七下第一章第四节《食品安全》word素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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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安全初现曙光漫谈“两院”食品安全法律新解 制造与销售问题食品无异于谋财害命,众多令人触目惊心的公共安全事件 都与问题食品有关。瘦肉精、毒奶粉、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甚至老鼠肉当羊 肉卖,一个个食品安全案例让人触目惊心,发出人心险恶、社会无底线的感慨! 当内地人民群众不断担心“食无可食” ,当香港政府作出限制大陆游客购买 港地超市奶粉之规定,当一个个无辜的消费者因食品安全而频频受害的时候, 整个中国应感无颜。如何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成为摆在党和政府 面前的首要问题。住房、教育、医疗和食品安全,乃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四大 民生热点。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解决不好这四大社会问题,将是最大的失

2、职。 为此,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为此做出诸多努力。可由于种种原因, 这一问题依然十分严峻,食品安全形势仍不能令人乐观,个别地区食品违法犯 罪活动甚至达到十分猖獗的地步!抓食品安全,就是抓民生,失食品安全,就 是失民心,在食品安全上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必须扬起法治的铁拳,对此类犯 罪予以严厉打击,与行政执法部门团结一起共同战斗,让违法犯罪分子胆颤心 惊,日夜不安,从而达到使其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加大 了对涉及食品犯罪的处罚力度。在问题食品

3、泛滥成灾的现实背景下,该解释的 出台与施行,有助于修补公众早已千疮百孔的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比如,该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将判 处死刑等。尤其是,该解释对单位犯罪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做了特别的规定,监管渎职者最高将获刑十年。 从某个角度看,制造与销售问题食品无异于谋财害命,众多令人触目惊心 的公共安全事件都与问题食品有关。食品安全已到崩溃边缘,打击食品安全犯 罪,是时候用“重典”了。长期以来,问题食品屡禁不绝的一个关键原因,就 是食品安全犯罪成本过低,以至成了一种变相“

4、鼓励” 。据报载,一个涉嫌生产 销售数十吨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样 的惩罚标准与其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相比,显得极不相称。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问题才是造成伪劣食品泛滥的深层次内因。痛定思痛,为 什么,我们在食品安全方面制订了细密而严厉的法律法规,设立了庞大的监管 机构,组织了各种雷厉风行的专项整治和抽检行动,却依然阻止不了问题食品 对公众信任感的撕裂?这样的设问,统统指向了监管的漏洞以及失灵。该解释 将“重典”的矛头不仅对准了犯罪分子,还对准了监管者,可谓切中了要害。 绝不能让那些食品安全不法分子在此问题上与法律和人民“玩穿越”!当前,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式不

5、断翻新、手段更趋隐蔽、流通渠道更加广泛,监管更 加困难,各个环节的行政司法执法机关必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在同团伙性、 链条性特征明显的食品安全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分工负 责、强化责任意识和协作精神,严密编织保护公众餐桌安全的刑事法网,共同 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众所周知,虚假广告害人不浅,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次两高司法解释首 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 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 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各种虚假广告对

6、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 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此两高明确规定,即便广 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 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 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群众对这 样的规定坚决拥护,那些为问题食品代言的明星亦应深思。两高司法解释向全 社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触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 体,都将再不能立于法治之外! 可以看出,它也延伸出了这样一个治理思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典适用于 与之相关的每一个领域与环节,绝不能留下任何漏洞与短板。比

7、如,昨日各大 新闻网站一度挂出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的醒目标题,引起了广泛关 注、争议与质疑。随后,新华社发布的两高有关负责人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 罪热点问题的解析指出,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 ,明星代言 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事实上,国外对明星虚假代言的处罚十分严厉。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广告 必须为“明示担保” ,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 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法国一名电视主持

8、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 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而早在 2009 年,我国也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 明确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问题食品、药品频现,但至今少有代言明星因此被究 责。 “毒胶囊”事件中,众代言明星一直集体噤声,令人心寒。 也因此,一方面,这种针对食品安全的“重典”值得进一步拓展用地 沟油加工食用油按掺毒定罪,生产毒奶粉、毒药品等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又当 如何?对造成空气、水等环境污染,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又该以怎样的“重 典”治之?另一方面,如何让种种貌似严厉的“重典”手段落地生根,不致成 为纸面的摆设,

9、不致在实施过程中逐渐走样变形,依然是一种不容回避的追问。 个人认为,要想避免种种严厉的“重典”不为摆设,还得须要食品监管部 门发挥好自身的监管作用。而这次解释的出台表明,以法律监管发挥更为广泛 的监管作用是可行的,同时也可规范监管部门自身,使得食品安全的监管纳入 到法律法规之中来,以此达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运作的协调有效。食品安全 监管责任,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又一问题。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 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这已成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的重 要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和本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0、、徇私舞弊不移交 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等,将成为惩治此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尽管虽然有了严刑峻法,有了司法部门的“十道金牌” ,仍不能说有关食品 安全的法网已经牢不可破。一方面,其实我们的法网漏洞还不少,比如对明星 具体哪些行为,可以推定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等,其界定还需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食品安全 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都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地找出对策,织密法 网。 更重要的是,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网织得再严密,如果不能执行到 位,法律也不过是一张纸而已。这些年来,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最 主要的症结恐怕不

11、在于法律不够,而是执法不严,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 法腐败等问题。面对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是严查,还是为了保护地 方利益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只是作行政处罚而不移送司法机关?而有关 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的渎职行为,相关司法机关能否按照法律认真查处,会不 会受到地方党政领导的干扰,会不会因为司法自身腐败而装着不知情呢?显然, 这些都需要警惕和严加惩处。 此外,食品安全问题,更需要舆论的监督。实践证明,哪里的舆论监 督强大,哪里的行政执法就透明;哪里的监管更为有力,哪里的问题食品就更 少些。所以,遏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在于立法惩治制造问题食品的人员本 身,同时也要强化公民和媒体的监督权利,让问题食品能及时披露和曝光,才 能对问题食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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