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 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 (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 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 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 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 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
2、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 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 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3、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6 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 9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 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时;每 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学时。 第 30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5、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 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 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 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
6、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第 40 条: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 41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 42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 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7、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 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号令、30 号令、44 号令,省安监局鄂 安监管20111 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 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 焊工)、高处
8、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 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的规定,以 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 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 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 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 (如叉车驾驶)。 四、注意事项 及时提醒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复审、换证,避免因证件 漏审、过期影响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登记使企业应按法律、 法规数量要求配备“三项岗位”人员,避免不按规定配备“三项岗 位”人员,及一证多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三项岗位”的工作; 坚决杜绝“三项岗位”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