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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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 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 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 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 “出生医学 证明专用章 ”管理人:XXX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应起 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 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 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 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 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 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 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父亲姓名” 处填写“”,副页 和存根

3、“父 亲姓名” 处 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 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 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 学证明“母 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 “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 供” 。 五、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 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 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附: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附件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一、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 要填写

4、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二、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 号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 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 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上 的“ 身份 证 号” 栏目按照居民身份 证、护 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 号码填写;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 港、 澳、台 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当在“ 身份证号” 栏填写包括中、英文 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新生儿父母“年龄” 栏 目按照新生

5、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 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签发机构要 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 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 息。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 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

6、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 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 Apgar 评分判定;出生 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 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 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 “”,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 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 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

7、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 字。 八、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 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附件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常规签发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 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生育服务证 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 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

8、有项目要求字迹清 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医务科查验首次签发登记表后按流水号顺序依次发放出生医学证 明领证人签字确认并须加按手印。 4.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医务科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 确认无误, 6.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 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 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 案。 特殊签发流程: 母亲单亲: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 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 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

9、引起的法律后果; 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 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 生儿父母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吉州区卫生局)提出补发 申请,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工作由卫生局统一办理。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 婴儿。凡 1996 年 1 日 1 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 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陕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 书” 作 为合法有效 证 件。 二、在我院内出生的婴儿,申请补发者需向区卫生

10、局提交如下材 料: (一) 我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 明; (二) 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申明作废的报刊;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 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一、 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 儿姓

11、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 或母亲信息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 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 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 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 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

12、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 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 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 证明。 五、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 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 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 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 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 1%的应 查找原因,作出整改。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

13、度 一、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 本的“ 签证 机构” 、副 页和存根“接生单位” 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卫生局审批后由卫 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 用章” 。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三、医务科科长直接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使用印章时严格审核、 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四、 “出生医学 证明 专用章” 丢失,须向 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新 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 用,按照中华人民共

14、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院出生医学证 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 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 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 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登记凭证存档; 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管理组织: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申请: 一、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我院向区卫生局申领出生医学证 明。 二、医务科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每年向卫生局上报下

15、一年 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 出入库登记: 三、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由医务科负责领取,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 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到区卫生局办理。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并认真做 好入库登记:领证时间、数量、证件起始号码,经 2 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四、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 相收费。 保管:五、 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 学证明时严格核对信息,控制废证率,确认无误后按流程签发,并做好 发放登记。 档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材料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 妥善保存。

16、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 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 况要立即报告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管理:六、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报告工作,每月 28 日前 将本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网报至区卫生局,每年上报出生医学证 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处罚:七、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 息倒卖、泄露。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 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 生行政部给予警告,责令停

17、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产技术服务的人 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卫生局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 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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