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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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事项 隐患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1.1.1 未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二 号 ) 第 七 条 : 企 业 应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首 次 1.1.1.2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书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3 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进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 并 取 得 危

2、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书 。 首 次 1.1.1.3 未 取 得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 文 件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第 119 号 令 ) 第 十 四 条 : 生产 、 储 存 、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工 厂 应 进 行 消 防 验 收 。 首 次 1.1.1.4 未 取 得 防 雷 装 置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4 号 ) 第 十 七 条 : 应 通 过 防雷 装 置 竣 工 验 收 。 首 次 1.1.1.5 企 业 新 、 改 、

3、 扩 项 目 未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批 复 文 件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5 号 ) 企 业 新 、 改 、 扩 项 目 应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的 审 查 意 见 书 、 试 生 产 ( 使 用 ) 备 案 意 见 书 、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书 等 “安 全 三 同 时 ”批 复 文 件 。 首 次 1.1.1.6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1 号 ) 第 三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首 次 1.1 资质 证照 1.1.1 缺少资 质证照 1.1.1.7 未取得工业 产品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首 次 2 1.1.1.8 未取得易制 毒品备案登记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5、。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 理。 首 次 1.1.1.9 未取得应急 预案备案证明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 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首 次 1.1.1.10 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建设项 目未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 的 批 复 文 件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6、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 审 核 、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新建、改建、扩 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首 次 1.1.1.11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 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7、,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首 次 3 1.1.2.1 营 业 执 照 名 称 、 住 所 、 注 册 资 本 、 经 营 范 围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等 事 项 与 实 际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二 号 ) 第 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 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8、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年度 1.1.2.2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不 是 合 法 有 效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1 号 ) 年 度 1.1.2.3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书 不 是 合 法 有 效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3 号 )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 年 度 1.1.2 资质证 照未合法有 效 1.1.2.4

9、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证 不 是 合 法 有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 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 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年 度 4 1.2.1.1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独 立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

10、管 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的 实 施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 三 2010 186 号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年 度 1.2.1 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含职业健 康管理机构) 设置缺陷 1.2.1.2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机 构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7 号 )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 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

11、危 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年 度 1.2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1.2.2 安全管 理人员(含 职业健康管 理人员)配 备缺陷 1.2.2.1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的 实 施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 三 2010 186 号 )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2、1 人) ,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 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 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 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年 度 5 1.2.2.2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人 员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7 号 )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 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3、。其他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年 度 1.2.3 其他 1.2.3.1 未 建 立 、 健 全 从 安 委 会 或 领 导 小 组 到 基 层 班 组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网 络 等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 理网络。 年 度 1.3.1

14、.1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19 条 ; 贵 州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的 规 定 ( 黔 府 办 发 200931 号 ) 第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实 行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 、 责 任 内 容 和 考 核 奖 惩 等 事 项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主 要 负 责 人 、 其 他 负 责

15、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 二 ) 职 能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 三 ) 车 间 、 班 组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 四 ) 其 他 岗 位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年 度1.3 安全 规章 制度 1.3.1 安全生 产责任制缺 陷 1.3.1.2 未 明 确 安 委 会 或 领 导 小 组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1.4.1: 企 业 应 制 定 安 委

16、会 或 领 导 小 组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 。 年 度 6 1.3.2 安全管 理制度缺陷 1.3.2.1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3.3.1:至 少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2)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及 其 他 要 求 。 3)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管 理 。 4) 安 全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 5) 安 全 生 产 奖

17、惩 管 理 。 6) 管 理 制 度 评 审 和 修 订 。 7)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 8)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 9) 管 理 部 门 、 基 层 班 组 安 全 活 动 管 理 。 10) 风 险 评 价 。 11) 隐 患 治 理 。 12)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 13) 变 更 管 理 。 14) 事 故 管 理 。 15) 防 火 、 防 爆 、 防 中 毒 、 防 泄 漏 管 理 , 包 括 禁 烟 管 理 。 16) 消 防 管 理 。 17) 仓 库 、 罐 区 安 全 管 理 。 18) 关 键 装 置 、 重 点 部 位 安 全 管 理 。

18、19) 生 产 设 施 管 理 , 包 括 安 全 设 施 、 特 种 设 备 等 管 理 。 20) 监 视 和 测 量 设 备 管 理 。 21) 安 全 作 业 管 理 , 包 括 动 火 作 业 、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 起 重 吊 装 作 业 、 破 土 作 业 、 断 路 作 业 、 设 备 检 维 修 作 业 、 高 温 作 业 、 抽 堵 盲 板 作 业 管 理 等 。 22)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剧 毒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 出 入 库 、 运

19、输 、 装 卸 等 。 23) 检 维 修 管 理 。 24) 生 产 设 施 拆 除 和 报 废 管 理 。 25) 承 包 商 管 理 。 26) 供 应 商 管 理 。 27)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 包 括 防 尘 、 防 毒 管 理 。 28)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具 ) 和 保 健 品 管 理 。 29)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管 理 。 30) 应 急 管 理 。 31) 安 全 检 查 管 理 。 32) 自 评 等 年 度 7 1.3.2.2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 健 全 领 导 干 部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 关 于 危 险

20、化 学 品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的 实 施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 三 2010 186 号 ) 建立和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 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 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 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 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年 度 1.3.3 安全操 作规程缺陷 1.3.3.1 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21、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 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年 度 1.3.4.1 未 按 规 定 将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发 放 到 有 关 的 工 作 岗 位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 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 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

22、,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年 度 1.3.4 制度 (文件)管 理缺陷 1.3.4.2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组 织 编 制 新 的 操 作 规 程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 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年 度 8 1.3.4.3 未 按 规 定 评 审 和 修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3.5.1:企业应

23、明确评审和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 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 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 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 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 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 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年 度 1.3.5 其他 1.3.

24、5.1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考 核 机 制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予以奖惩。 年 度 1.4.1.1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上岗 后 6 个月内未参加 培训考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号 ) 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

25、炼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 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年 度 1.4 安全 培训 教育 1.4.1 主要负 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培 训教育不足 1.4.1.2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上岗 后未取得安全培训 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63 号令)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26、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年 度 9 1.4.2.1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教 育 不 符 合 要 求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0 号 ) 年 度 1.4.2.2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0 号 )

27、 年 度 1.4.2.3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教 育 不 符 合 要 求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40 号 ) 年 度 1.4.2 特种作 业人员、特 种设备作业 人员培训教 育不足 1.4.2.4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第 140 号 ) 年 度 1.4.3 一般从 业人员培训 教育不足 1.4.3.1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28、 教 育 不 符 合 要 求 。 安全生产法第 26 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号 ) 第 三 章 年 度 1.4.4.1 未 按 规 定 制 定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 和岗

29、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 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 计划。 年 度 1.4.4 其他 1.4.4.2 管理部门、 班组未按照月度安 全活动计划开展安 全活动和基本功训 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企业管理部 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 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 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 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

30、 全活动。 月 度 10 1.4.4.3 未 按 照 规 定 实 施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计 划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 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 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 计划。 年 度 1.4.4.4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培 训 教 育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

31、3-2008) 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年 度 1.5.1 安全投 入不足 1.5.1.1 未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提 取 安 全 投 入 资 金 , 保 证 必 要 的 安 全 投 入 等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条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财 政 部 安 监 总 局 财 企 2012 16 号 )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 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 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

32、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 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 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年 度 1.5 安全 投入 1.5.2 安全投 入使用缺陷 1.5.2.1 安 全 投 入 使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条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财 政 部 安 监 总 局 财 企 2012 16 号 )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 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 出;配备、

33、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 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等九条内容。 年 度 11 1.5.3.1 未 按 规 定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第 二 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月 度 1.5.3.2 未 按 规 缴 纳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34、。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12 月 9 日; 关 于 在 高 危 行 业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 指 导 意 见 ( 安 监 总 政 法 2009137 号 )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 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 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年 度 1.5.3.3 未 按 规 定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所 需 资 金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国

35、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号 )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 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年 度 1.5.3 其他 1.5.3.4 未 按 规 定 保 证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所 需 的 资 金 ,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 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年 度 1.6 相 关 方 管 理

36、 1.6.1 相 关 方 资 质 缺 陷 1.6.1.1 未 对 相 关 方 有 关 安 全 资 质 和 能 力 确 认 , 或 相 关 方 不 具 备 合 格 资 质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6.4.1: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承 包 商 管 理 制 度 , 对 承 包 商 资 格 预 审 、 选 择 、 开 工 前 准 备 、 作 业 过 程 监 督 、 表 现 评 价 、 续 用 等 过 程 进 行 管 理 , 建 立 合 格 承 包 商 名 录 和 档 案 , 企 业 应 与 选 用 的 承 包

37、 商 签 订 安 全 协 议 书 。 月 度 12 1.6.2 安全职 责约定缺陷 1.6.2.1 未 按 规 定 签 订 安 全 协 议 , 或 未 在 劳 动 、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等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6.4.1: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承 包 商 管 理 制 度 , 对 承 包 商 资 格 预 审 、 选 择 、 开 工 前 准 备 、 作 业 过 程 监 督 、 表 现 评 价 、 续 用 等 过 程 进 行 管 理 , 建 立 合

38、格 承 包 商 名 录 和 档 案 。 企 业 应 与 选 用 的 承 包 商 签 订 安 全 协 议 书 。 年 度 1.6.3 安全教 育、监督管 理缺陷 1.6.3.1 未 按 规 定 进 对 相 关 方 的 作 业 人 员 行 安 全 教 育 、监 督管理。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 AQ/T9006-2010) 5.5.4: 企 业 应 对 相 关 方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 , 应 由 作 业 现 场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进 入 现 场 前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39、训 。 企 业 应 对 外 来 参 观 、 学 习 等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 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 及 应 急 知 识 的 教 育 和 告 知 。 年 度 1.6.4 其他 1.6.4.1 未 按 规 定 对 承 包 商 和 供 应 商 进 行 过 程 管 理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5.6.4.1: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承 包 商 管 理 制 度 , 对 承 包 商 资 格 预 审 、 选 择 、 开 工 前 准 备 、 作 业 过 程 监 督 、 表 现 评 价 、 续

40、 用 等 过 程 进 行 管 理 , 建 立 合 格 承 包 商 名 录 和 档 案 。 企 业 应 与 选 用 的 承 包 商 签 订 安 全 协 议 书 。 5.6.4.2: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供 应 商 管 理 制 度 ,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预 审 、 选 用 和 续 用 等 过 程 进 行 管 理 , 并 定 期 识 别 与 采 购 有 关 的 风 险 。 年 度 1.7.1.1 在 必 须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场 所 中 , 未 佩 戴 或 佩 戴 不 正 确 的 。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本 要 求 ( GB/T29510-2013)

41、4.1 年 度 1.7.1.2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规 定 。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本 要 求 ( GB/T29510-2013) 4.2 年 度 1.7 个体 防护 装备 1.7.1 个体防 护装备配备 不足 1.7.1.3 降 低 防 护 装 备 的 发 放 范 围 和 标 准 。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本 要 求 ( GB/T29510-2013) 4.2 年 度 13 1.7.1.4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产 品 质 量 不 符 合 标 准 。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本 要 求 ( GB/T2

42、9510-2013) 4.2 年 度 1.7.1.5 未 按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的 分 类 、 分 级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本 要 求 ( GB/T29510-2013) 7 年 度 1.7.1.6 未 按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使 用 范 围 进 行 配 备 。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本 要 求 ( GB/T29510-2013) 7 年 度 1.7.2.1 未 安 排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专 项 经 费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 号 ) 第

43、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安 排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专 项 经 费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以 货 币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替 代 应 当 按 规 定 配 备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年 度 1.7.2.2 未 建 立 健 全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制 度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 号 )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采 购 、 验 收 、 保 管 、 发 放

44、 、 使 用 、 报 废 等 管 理 制 度 。 年 度 1.7.2 个体防 护装备管理 缺陷 1.7.2.3 未 定 期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的 选 用 、 使 用 、 维 修 保 养 等 的 培 训 。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本 要 求 ( GB/T29510-2013) 9.8 年 度 14 1.7.2.4 未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相 关 防 护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 维 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45、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2011 年 第 52 号 )第 二 十 六 条 :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维 护 、 检 修 ,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 年 度 1.7.2.5 未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相 关 防 护 个 人 使 用 的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定 期 检 、 维 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2

46、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 对 职 业 病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维 护 、 检 修 ,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年 度 1.7.2.6 未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相 关 防 护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 维 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2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 对 职 业 病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47、经 常 性 的 维 护 、 检 修 ,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 年 度 1.8.1.1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危 害 因 素 岗 位 , 申 报 内 容 不 全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 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年度1.8.1 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 报缺陷 1.8.1.2 未按规定申 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48 号) 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 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年度 1.8 职业 健康 1.8.2 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缺陷 1.8.2.1 未按规定对 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 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 现状评价。 年度 15 1.8.2.2 未按规定对 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 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

49、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年度 1.8.2.3 未按规定对 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工作。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 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 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月度 1.8.2.4 职业病检测 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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