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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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金融学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在我国,保险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其中,保险公司提取的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它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逐年累积。然而,在国外许多国家,有专门的巨灾准备金,允许或者要求非寿险业务提取巨灾准备金来应对巨灾风险。在我国巨灾准备金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下,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存在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监管法规和会计法规中,都没有对巨灾准备金作出明确的规定。若保险公司发生巨灾损失,则动

2、用税后提存的总准备金进行弥补。但这种做法势必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使得现行保险实务中的巨灾责任成为保险经营中的一大顽疾。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既没有规定总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没有规定其积累规模,使总准备金的提取带有随意性。研究意义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在我国巨灾准备金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下,规范并且完善总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应对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分红,建立完善的总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从而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

3、题基本内容1保险总准备金制度概述11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义12保险总准备金的性质和归属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状21保险总准备金制度在我国的特殊性22我国现行总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3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与国外巨灾准备金的比较31巨灾准备金的特征3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与国外巨灾准备金的相同点33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与国外巨灾准备金的不同点4完善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建议(一)对保险准备金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和阐述,明确我国现行总准备金的定义和归属,以确定本论文研究的理论依据;(二)在巨灾准备金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下,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存在及其特殊性;(三)对比国外的巨灾准备金,分析我国的总准备

4、金制度具有的优越性和存在的弊端;(四)对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和核算方式进行研究,为总准备金的会计制度完善提供依据;(五)借鉴国外的准备金制度和提取方法,提出完善我国总准备金制度的建议。拟解决的问题(一)总准备金的性质及归属问题;(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的做法不规范问题。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一)文献资料法在搜集保险准备金方面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得出结论;(二)比较分析法对我国总准备金制度和国外巨灾准备金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总准备金制度的建议。技术路线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一)启动阶段(2010年11月14日前)确定指导

5、教师、申报毕业论文题目,师生双向选题,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指导学生查阅文献,做好开题前期工作。(二)开题阶段(2010年12月12日前)在广泛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完善课题研究方案,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等工作,组织开题论证和初期检查工作。(三)实施阶段(2011年5月8日前)进行课题的实验、设计、调研及结果的处理与分析等,完成论文写作或毕业设计说明书,进行毕业论文的审阅和修改完善。(四)答辩阶段(2011年5月22日前)毕业论文的第一次答辩资格审查、答辩、成绩评定及成绩输入。(五)答辩阶段(2011年6月5日前)毕业论文的第二次答辩资格审查、答辩、成绩评定及成绩输入。(六)评价阶段(2

6、011年6月17日前)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的总结、评估和评优、材料归档。五、主要参考文献1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马永伟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3邓志民,罗琰,李芳芳保险公司每期总准备金计算J数学理论与应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总准备金概述定义、性质、归属我国总准备金制度的现状与国外的巨灾准备金比较分析总准备金制度在我国的特殊性现行总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总准备金制度的建议用200525,49524卓志保险总准备金归属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19955,53565田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及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

7、学报20063,37406罗慧媛经合组织国家保险准备金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J200312,50537李加明财税政策对保险巨灾准备金积累的影响J金融研究19991,71748许闲当前制度下巨灾保险产品准备金计提的缺陷及完善J保险研究200810,52559王德宝,庹国柱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研究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J区域金融研究20108,444810李琴英,胡炳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比较与协调J税务与经济2009511李晓翾,傅宝丽准备金计量原则及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J上海保险20091212冯樱中美保险会计比较研究J上海会计200311,171813芮晶国际财务报

8、告准则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初探D200614DAVIDDOUGLASMAGEE“COMPARATIVEANALYSISOFNEURALNETWORKSANDTRADITIONALACTUARIALMETHODSFORESTIMATINGCASUALTYINSURANCERESERVELIABILITY”THEUNIVERSITYOFTEXASATAUSTIN15BRUMBAUGH,DAVIDLKING,RAWLEO“TAXDEDUCTIONSFORCATASTROPHICRISKINSURANCERESERVESEXPLANATIONANDECONOMICANALYSIS”20059毕业论文文献

9、综述金融学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1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性质及归属问题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在我国,保险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其中,根据我国的保险总准备金制度,保险公司提取的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它是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按规定比率计提的,并逐年积累。在国外,则有巨灾准备金的提法,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涉及总准备金的归属和来源问题,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从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另一些人则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负债。卓

10、志(1998)认为,保险总准备金不宜归属保险基金。现行关于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保险基金的认识,说服力弱化,且会出现概念之间的矛盾。从保险费厘定角度看,可以通过增加保费来积累总准备金,可是,这样做提高了保险合同成本。保费的提高,不利于保险市场中险种竞争,增加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保险有支付能力需求的实现。视总准备金为保险基金,实不可取。关于总准备金的归属,现今的观点多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者间存在着分歧,更多的观点支持总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罗慧媛(2003)、许飞琼(2005)认为,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按规定比率计提并逐年积累。用以满足大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偿,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芮

11、晶(2006)也认为,保险公司提取的总准备金,是用于弥补巨灾损失,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认为总准备金属于负债的观点占少部分。卓志(1998)认为,将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对被保险人的一种债务,和将保险总准备金归属对所有者的权益,均是可以的。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总准备金和对被保险人负债的那部分技术准备金,并无十分明晰的界限,随着风险的变动,它们可以相互转化,当责任准备金出现不足支付时,所有者权益受到影响,必将有其部分金额转为不足赔款的补偿;当责任准备金出现盈余时,其盈余的一部分又将扩大所有者权益。另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一直视总准备金为所有者权益。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五十六条规

12、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经批准提取总准备金。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2提取保险总准备金的原因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但我国现阶段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灾害承保了,条件也是相当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巨灾保险,也降低了我国保险公司应付突发灾害和巨灾的能力。因此,我国保险总准备金的存在具有其特殊性。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何惠珍(2006)提出,保险公司提取总准备金的原因包括第一,普通风险损失的正常波动。在正常情况下,普通风险损失对其损失

13、期望偏离。通常,实际风险损失低于损失期望的部分被作为当年营业利润处理,实际风险损失超过期望的部分则要靠总准备金来补偿。第二,常态巨灾风险的发生。常态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发生概率较小,损失规模较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在一个保险业务年度内的发生是可以预期的,但具体发生次数和损失规模又不确定。实际损失往往要超过当年损失预期,超过部分就要靠总准备金来弥补。第三,异态巨灾风险的发生。异态巨灾风险的规模很大,在没有专门准备金的情况下,这种损失为一般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所难以承受。3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根据我国目

14、前的立法现状,总准备金计提与确认缺乏十分明晰的定位。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既没有规定总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没有规定其积累规模,使总准备金的提取带有随意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并没有提到对于总准备金的提取。李琴英、胡炳志(2009)指出,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李琴英(2008)提出,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的巨灾

15、保险,若保险公司发生巨灾损失,则动用税后提存的总准备金进行弥补。但这种做法势必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使得现行保险实务中的巨灾责任成为保险经营中的一大顽疾。4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与国外巨灾准备金制度的比较41国外巨灾准备金制度在国外,有专门应对巨灾风险的巨灾准备金,允许或者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提取巨灾准备金来应对巨灾风险。对于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而言,某些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虽然不经常发生,但往往导致数额非常巨大的赔案,以致根据保险人正常的经验率来提留的责任准备金根本不足以应付这些巨灾索赔支出。因此,在许多国家中,允许或者要求非寿险业务提取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RESERVE

16、S,来应对巨灾风险。类似地,有些国家(例如德国)允许或者要求非寿险保险人建立平衡准备金EQUALIZATIONRESERVES,来应对某些类型保险合同赔付经验的随机波动风险,例如要求对冰雹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建立平衡准备金。法国规定可提取的巨灾准备金冰雹保险为保费的2倍,自然灾害和航天保险为保费的3倍,核保险和第三者污染保险为保费的5倍等。42国际会计准则对总准备金的影响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4”),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实行。在IFRS4中,禁止将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作为负债

17、项目在报表上列示。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是基于现在或者未来的合同所可能发生的未来巨灾损失和随机波动风险而设计的,而保险人对这些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还没有承担责任。IASB认为,对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发生、但在报告日还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提准备金,会对财务结果起到一个润滑的作用;加上这些准备金的计提又是不透明的,将使得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大为减弱,因此不允许其作为负债项目列示。田辉(2006)认为,从社会角度看,IFRS4的这一规定除了增加报表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之外,还可能带来其他两个好处1可以减少经理层手中掌握的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现金流量的数量,因此有利于股东的利益;2由于减少了人为增加准备金数额

18、的可能性,保险公司的缴税金额可能增加。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走过了从统到分、又由分到统的过程,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时期。每个时期的会计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并日趋完善。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保险会计准则。2009年12月,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我国相关保险会计制度逐渐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然而,总准备金除了可以平滑收益外,还用于应对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

19、公司是否应当提取应对巨灾风险的总准备金,成为总准备金制度发展必须经受的考验。田辉(2006)认为,IFRS4禁止巨灾准备金作为负债科目列示的事实并没有取消巨灾准备金存在的意义。由于巨灾风险始终存在,而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应对这一风险的资金准备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必须的。芮晶(2006)认为,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还要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弥补巨灾损失,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经堪忧,一旦禁止提取总准备金就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支付索赔的能力。根据总准备金的属性,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应该取消提取总准备金方可为报表使用人提供更具有真实性的会计信息。但是以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运行以及保险监管的能力来看,

20、如果不提取总准备金,就可能使得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严重问题。5我国保险总准备金提取方式尽管对总准备金的未来模式仍然存在许多争论,但争论的前提都是总准备金的存在是必须的,其重要性是毫无疑问的。我国,不论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实务领域,对总准备金多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还没有意识到总准备金的重要性及其计提、核算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重大影响。国际和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出台告诉我们必须将如何计提和管理保险总准备金作为一件非常迫切而重要的课题来进行研究和探讨。保险总准备金是否适度计提,一方面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分红,建立完善的总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从而

21、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总准备金的确认必须如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偿付能力。高估偿付能力将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潜在风险,甚至导致破产,低估偿付能力将使保险公司丧失发展机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或者遭受淘汰。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9月开始执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李加明(1999)提出,影响保险业巨灾准备金计提的关键是所得税,通过调整我国保险业财税政策,来扩大总准备金积累。罗慧媛(2003)提出,允许保险公司从税前的保费收入结余中适量提取总准备金,进行逐年

22、积累并允许税前扣除,总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可根据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发生的巨灾损失赔款额进行加权平均,并结合实际情况允许进行一定比例的适当调整,以此数据为基数并在年中赔付的假设下进行贴现。贴现率可以保险公司往年投资收益率为基础,对当年做一保守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即最终以贴现后的数额进行提取并可在税前全部扣除。许闲(2008)提出,总准备金确认后保险公司有必要参照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对承保风险进行准备金重组测试。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总准备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

23、总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总准备金。参考文献1许飞琼保险会计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何惠珍保险学基础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3马永伟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4卓志保险总准备金归属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19955,53565田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及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37406罗慧媛经合组织国家保险准备金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J200312,50537许闲当前制度下巨灾保险产品准备金计提的缺陷及完善J保险研究200810,52558李加明财税政策对保险巨灾准备金积累的影响J金融研究19991,71749李琴英,胡炳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

24、异的比较与协调J税务与经济2009510李晓翾,傅宝丽准备金计量原则及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J上海保险20091211芮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初探D2006本科毕业论文(20_届)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1保险总准备金概述111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义112保险总准备金归属分析1121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不合理性1122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的不合理性2123保险总准备金的本质是所有者权益3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状32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必要性321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理论依据321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实依据

25、422我国现行总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4221保险总准备金的法律不健全4222保险总准备金的税收不合理5223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不规范53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影响64完善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建议741优化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政策环境7411完善保险总准备金法律法规7412加强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监管742完善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运行机制8421实行保险总准备金税前扣除8422保持保险总准备金适度积累8参考文献10致谢11摘要作为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我国面临的巨灾风险很大。在我国的巨灾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充分发挥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

26、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义、归属的阐述,明确保险总准备金的所有者权益属性,为保险总准备金法律的完善提供依据。同时,本文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角度出发,对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和积累方式进行研究,为总准备金的会计制度完善提供依据。这对于规范并完善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保险总准备金;巨灾风险;巨灾准备金;保险会计ABSTRACTCHINAISFACINGTHERISKOFCATASTROPHE,BECAUSEEARTHQUAKES,FLOODSANDFIRESHAPPENFREQUENTLYINTHESITUATIONTHATCATASTROPHICSYSTEM

27、INCHINAISNOTSOPERFECT,WESHALLTAKEADVANTAGEOFTHEFUNCTIONOFGENERALRESERVESSYSTEMTOENSURETHECAPABILITYOFINSURANCECOMPANY,THUSGUARANTEETHEINSURERSINTERESTTHROUGHTHEEXPLANATIONOFINSURANCEGENERALRESERVESDEFINITIONANDAFFILIATION,THISPAPERDETERMINESINSURANCEGENERALRESERVESAFFILIATIONANDPROVIDESBASISFORTHEIM

28、PROVEMENTOFLAWOFINSURANCEGENERALRESERVESMEANWHILE,THISPAPERSTUDIESTHEWITHDRAWALANDACCOUNTINGMETHODSOFINSURANCEGENERALRESERVESFROMTHEVIEWOF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SOASTOMAKETHEACCOUNTINGSYSTEMOFINSURANCEGENERALRESERVESPERFECTITISMEANINGFULFORSTANDARDIZINGCHINASINSURANCEGENERALRESERVE

29、SSYSTEMKEYWORDSINSURANCEGENERALRESERVESCATASTROPHERISKCATASTROPHERESERVESINSURANCEACCOUNTING1保险总准备金概述11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义保险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巨灾和巨额风险而建立的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为了预防今后发生特大赔案,保险公司往往提存总准备金,用于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期望的情况。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是从整体和长期上考虑的,对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保险总准备金在目的要求、提取依据等方面,和其他的保险准备金存在着较大差异。12保险总准

30、备金的归属分析在我国,关于保险总准备金的归属向来存在很大的争议,总的来说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为保险保障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属于负债;另一些人则认为总准备金从属于所有者权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本文通过对这三种观点的分析,得出保险总准备金应归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结论。121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不合理性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说法明显存在很大的漏洞。从定义上看,保险保障基金是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货币形态基金,来源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如果保险总准备金分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一种形态,那么保险总准备金是在保费中

31、收取的。为了保证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满足应对巨灾和巨损风险的能力,将会造成保费的提高。而保险合同成本的提高,不仅加重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保险有支付能力需求和实现,而且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视保险总准备金为保险保障基金,实不可取。122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的不合理性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的观点认为,保险总准备金应当在负债项目下提取,以备在未来发生巨大灾害时加以运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巨灾风险的发生会在将来的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并且巨灾的发生无法预期,因此总准备金的作用发挥是长期的。把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项目,就是保险公司通过分离一部分保费,使之成为未赚取的保费的递延。除非保险

32、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的情况,这部分资金不能分配给股东。在一个保险年度里,如果没有发生巨灾巨损或者赔付的数额在保险公司承受范围内,那么从长期角度看保险公司的收入和成本是配比的,因而能够真实体现保险公司的长期获利能力。另外,通过限制对股东权益的分配及收益留存,保险总准备金的负债确认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的说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问题。首先,根据负债的定义,该说法与我国会计准则存在着矛盾。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一个商业交易或过去的事件,经济利益的预期将导致流出现时义务。所谓的现时义务,是在现有条件下的企业,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

33、生的的交易或事项,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1然而,保险总准备金不是在现有条件的总储量,保险公司有责任,而不是当前的义务,而是在响应后结束合同损失将发生当期。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为负债。虽然保险是总储量的开采,保障了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量可能出现出来的,而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因此,将其作为负债的做法,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由于重大灾害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不利于当前时期的保险投保人。保险总准备金累计总额的认可下,将由高保险被保险人造成支付保险费可以不一样的服务同期保费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方法将在保险覆盖面扩大到目前的保单持有人所施加的未来间接成本,增

34、加了目前的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因此,将保险总准备金归类为负债违背了会计准则中对于负债的定义,是不科学的。其次,根据负债的特征,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债权人;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到期日,或者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到期日。负债的这两点特征,保险总准备金均不符合。一方面,保险总准备金没有明确的债权人,同时也无法合理地估计确定债权人。显然,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负债项目都有对应特定的债权人,或者可以合理估计确定。例如,银行借款对应的债权人是向保险公司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应付职工薪酬对应的债权人是保险公司员工;应交税金对应的债权人是国家等。然而,保险总准备金却没有

35、对应确定的债权人。既然保险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提取的,那么能不能说国家就是保险总准备金的债权人呢按这种说法,国家可以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总准备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将来预期产生的经济利益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是,在任何情况下该经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章济利益都不会流入国家。一般情况下,国家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这三种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而保险总准备金明显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从这一点上看,保险总准备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特征。另一方面,保险总准备金没有确切的到期日,同样无法合理地估计确定到期日。巨灾风险的发生会在将来的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并且巨灾的发生时间无法预期

36、,因此保险总准备金的运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当发生巨灾时,方可运用保险总准备金。在正常经营条件下,几乎不可能预测发生巨灾的日期。可见,保险总准备金的到期日既不是特定的,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从这一点上看,保险总准备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特征。123保险总准备金的本质属性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所有者权益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保证。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计提保险总准备金,属于从公司利润中提取自有资金,专门用于重大灾害损失的赔偿支出。除非保险公司发生破产清算,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保险总准备金都不能分配给股东,然而这

37、些被分离出来的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归根结底还是属于股东。因此,保险总准备金的计提应该视作所有者权益。保险总准备金按其定义,是保险公司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巨灾和巨额风险,危及财务安全,无法正常赔款或给付的一种准备金。保险总准备金必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金或者分红,其最终目的仍是被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自然界未出现危及保险公司财务安全的巨灾风险,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险总准备金一直处于储备与备用状态,一段时间闲置或永久停留在保险公司内部,能够作为资金运用创造收益。一方面,收益的一定份额可以转化为公司利润;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保险

38、总准备金的积累。从这一意义上讲,保险总准备金表现出所有者权益特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保险合同引起的索赔在报告日并不存在,则禁止将可能的未来索赔准备确认为负债。将保险总准备金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观点可以间接地从该准则得到论证。保险总准备金的到期日既不是特定的,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针对的是在报告日并不存在的风险赔付,所以应当在所有者科目下提取和积累保险总准备金。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保险总准备金确认,不仅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分析保险公司所承受的未来巨灾风险的大小,而且有利于增强会计报表使用者评估过去巨灾损失影响的能力。为了协助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使用者预测和评价过去、现在

39、和未来保险公司的总体情况,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同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所需相联系。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质量要求,保险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内容完整、真实可靠,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保险总准备金确认,能够通过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以及盈利的能力,帮助投资人科学运用财务报表做出正确的经济投资决策,有利于树立投资人的信心。综合上述,我们将保险总准备金归类为所有者权益,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保险总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各项业务总体而言的,无论何种业务出现巨灾和巨损风险损失,均

40、可动用总准备金,因而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以上结论,有利于帮助我们明确保险总准备金的性质,从法律法规上对其进行明晰的定义,在实务操作中对其作出详细的规定。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状2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必要性21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理论依据从理论上看,保险是运用大数定律从而进行风险的集合和分散,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濒临破产,将直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保险业赖以经营的原理是风险分散与大数法则,即单个保险合同之间相关性不明显,通过集合大量保险合同可以使得总体风险通常小于单个合同风险的总和,且可以有一定把握预测。保险公司提取保险总准备金的原

41、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普通风险损失的正常波动。在正常情况下,普通风险损失对其损失期望偏离。通常,实际风险损失低于损失期望的部分被作为当年营业利润处理,实际风险损失超过期望的部分则通过保险总准备金来补偿。第二,常态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常态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发生概率较小,损失规模较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在一个保险业务年度内的发生是可以预期的,但具体发生次数和损失规模又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往往要超过当年损失预期,超过部分就要靠保险总准备金来弥补。第三,异态巨灾风险险发生的可能性。异态巨灾风险的规模很大,在没有专门准备金的情况下,这种损失一般为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所难以

42、承受。因此,异态风险一旦发生,其实际损失规模往往大于损失当年保险公司对于异态巨灾风险的损失期望。一般而言,保险所涉及的风险都是发生频率较低、损失程度较大的异态风险。221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实依据我国是一个地震、洪水、火灾多发的国家,长期面临着较大的巨灾风险。但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业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灾害承保了,条件也是相当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巨灾保险,也降低了保险公司抵御突发灾害和巨灾的能力。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总准备金的存在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较复杂,疆域的广大又加大了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往往会造成很重大的损失。首先,我

43、国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中,地震发生的几率很大,巨灾风险的暴露程度比其他国家要大得多。其次,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伴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加快,台风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不断加重,热带风暴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规模也与日俱增。再次,近几年我国长江、黄河流域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全国大部分地区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洪水危害,洪水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我国北部地区旱灾几乎年年不断,导致农牧业减产,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各类地质灾害在我国的影响也很大,农林业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给社会生活造成的危害也甚为严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的绝大多数。目前我国农村生产

44、主要以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为主,而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很低,无法直接抵御巨灾风险。同时,相对于城市经济,农村经济发展程度还十分不发达,作为巨灾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巨灾保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在农业生产仍十分依赖自然条件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引发巨灾风险,将会对农民生活造成直接打击,并且在农产品供给方面给社会带来严重损失。巨灾巨损风险的一大特征是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发生,一旦发生,损失规模就很大,其实际损失规模必然大于当年保险人的损失预期,严重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对于这样重大的损失,一般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或者区域型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保险公司都难以承受。比如美国911事件的发生,对于世

45、界几大保险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都在6至9亿美元,可2何惠珍保险学基础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89谓损失巨大,但由于他们都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所以无碍大局。但是对于中国来讲,如果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损失,无论哪家保险公司都无法承受。有鉴于此,政府应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险总准备金,以应对巨灾风险的发生。为了预防今后发生特大赔案,保险公司往往提存总准备金,用于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期望的情况。各个国家都已达成共识,保险总准备金的计提并积累具有其必要性。22我国现行总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221保险总准备金的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保险总准备金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从中国

46、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到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再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走过了由统一到细分、再从细分到统一的过程。每一个阶段的会计制度都充分体现了其独特的个性并不断完善,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正式的保险会计准则。当前,我国对于保险准备金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层面的规定只在保险法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作了规定,显然过于简单。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确保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具体措施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是从整体和长期上考虑的,对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对于保险总准备

47、金,我国现有的保险会计准则对提取比率、积累规模的规定不一致,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关于保险总准备金的确认和提取,我国目前的保险会计法规缺乏非常明确的定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没有对保险总准备金提取的规定。另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没有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以及其积累规模,进而导致准备金提取的不规范。财会制度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使其在所有者权益确认下的计提和积累带有一定的随意性。222保险总准备金的税制不合理保险公司作为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来源于保险企业的利润,而利润分

48、配中税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存。在营业税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营业税率为5,对比国外一般为1或3,对比国内其他许多服务业如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等营业税率为3,保险业税负显得比较高。在印花税方面,保险公司适用的税率比较高。如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比其他行业适用的005、03、05要高出几倍甚至20倍。税率高低虽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并不是问题的根源,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调整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保险税收的计税方法。在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只能从净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补偿巨灾风险损失,而没有把保险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这无疑会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积累,进而影响保险经济补偿能力。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利润本来就很低,按照4提取的总准备金数额很小,远不能适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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