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就 房 屋 租 赁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位 于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
2、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 屋。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 房 屋 租 赁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共 计 年 。 第 四 条 租 金 。 (一)租金:人民币 元/月(¥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第 五 条 付 款 。 (一)付款时间:乙方按 (月/季度/年)以 (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房租 (二)具体支付: 年 月签订合同时,乙方将首次支付租金 元(含 个月房租 元和 押金 元);每 (月/季度/年) 日前必须交付房租 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 。 本 合 同 签 字 生 效 之 日 起 甲 方 将 房 屋 按 约 定 条 件
3、交 付 给 乙 方 使 用 。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 见 附 件 一 ) 经 甲 乙 双 方 交 验 签 字 盖 章 并 移 交 房 门 钥 匙 后 视 为 交 付 完 成 。 第 七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 。 甲 方 保 证 在 房 屋 租 赁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除 补 充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有 关 按 揭 、 抵 押 债 务 、 税 项 及 租 金 等 , 甲 方 均 在 交 付 房 屋 前 办 妥 。 交 易 后 如 有 上 述 未 清 事 项 ,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经
4、济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 第 八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 。 如 乙 方 出 于 改 善 居 住 环 境 角 度 需 要 对 房 屋 设 施 加 以 维 修 或 更 换 需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以 及 房 屋 内 甲 方 提 供 的 物 品 损 坏 , 所 产 生 的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并 赔 偿 损 失 。 如 果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或 室 内 物 品 使 用 情 况 异 常 , 请 乙 方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1 个
5、月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 否 则 出 现 问 题 需 由 乙 方 自 费 维 修 或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 如 出 现 由 于 乙 方 承 租 居 住 期 间 导 致 的 火 灾 、 发 水 等 事 故 , 事 故 产 生 的 赔 偿 责 任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并 且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如 遇 无 法
6、联 系 乙 方 等 情 况 , 甲 方 可 根 据 乙 方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第 九 条 关 于 装 修 和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的 约 定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损 坏 房 屋 设 施 , 如 需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和 装 修 或 设 置 对 房 屋 结 构 影 响 的 设 备 , 需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并 承 担 装 修 改 造 费 用 。 租 赁 结 束 时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原 状 恢 复 或 向 甲 方 交 纳 恢 复 工 程 所 需 费 用 。 第
7、十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 ( 一 ) 甲 方 承 担 。 ( 二 ) 乙 方 承 担 以 下 费 用 并 承 担 延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水 费 / 电 费 / 电 话 费 / 燃 气 费 / 等 费 用 。 乙 方 应 保 存 并 向 甲 方 出 示 相 关 缴 费 凭 据 。 在 租 赁 期 间 , 如 果 发 生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征 收 本 合 同 未 列 出 项 目 但 与 租 赁 和 使 用 该 房 屋 有 关 的 费 用 ,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与 终 止 。 租用
8、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 偿甲方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责任。 1、 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 乙方将该房屋擅自调换使用的; 3、 乙方擅自拆改该房屋结构或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用品或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1 个月;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 有损害甲方声誉的行为。 乙 方 承 诺 按 年 租 用 该 房 屋 , 如 租 期 未 满 12 个 月 乙 方 提 出 退 租 , 则 乙 方 在 已 发
9、生 的 租 用 租 金 之 外 , 须 向 甲 方 多 缴 纳 1 个 月 的 租 金 作 为 补 偿 。 甲 方 如 租 期 未 满 需 要 收 回 房 屋 需 提 前 1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 并 退 还 乙 方 房 屋 押 金 , 但 不 需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第 十 二 条 租 赁 期 满 。 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解 除 后 ,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房 屋 , 乙 方 应 按 照 原 状 返 还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品 、 设 备 设 施 。 甲 乙 双 方 应 对 房 屋 和 附 属 物 品 、 设 备 设 施 及 水 电 使 用 等
10、情 况 进 行 验 收 , 结 清 各 自 应 当 承 担 的 费 用 。 乙方如需继续承租,须在租赁期满 日之前向 甲 方 书 面 提 出 续 租 要 求 ,协 商 一 致 后 双 方 重 新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
11、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执 行 。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甲方原有主要设施及物品清单 名称 备注 附件二:租赁期内除房租以外的主要费用支付说明及其它补充说明 电表字数: 水表字数: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 接收。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交 房 确 认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 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 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 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退 房 确 认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