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
2、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 万元,其中现金: 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 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 期 年 月 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投资人死亡或
3、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 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 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 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 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 (三) 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 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 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 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 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 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