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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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 专项 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教 2006118号 ) 、 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 及 国有资产管理 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 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 内 安排用于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 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

2、称修购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 支持范围包括: (一) 房屋修缮 , 指 连续使用 15 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 基础设施改造 , 指 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2 (三) 仪器设备购置 , 指 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 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 (四) 仪器设备升级改造 , 指 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 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

3、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不得 用于购买小汽车, 不得 用于与 采购 进口仪器设备无关的出国费用支出 。 第六条 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 科研 基础条件 薄弱环节 为重点 ,区分轻重缓急, 统筹规划, 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 制 修订农业部 修购专款 管理 实施细则。 (二) 审核 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 三 ) 会同 科技教育司 组织 开展 项目申报 文本 等 评审 工作 ,并 向 财政部 报送评审结果 。 (

4、四 ) 批转 年度 修购专款预算。 3 ( 五 ) 监管 修购专款 预算执行 行为 。 (六 )组织开展 修购专款 绩效考评 工作。 ( 七 ) 审核 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 八 ) 承担修购专款管理的 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 职责: ( 一 ) 督导 三院编报 修购工作规划 并汇总 送 财务司 。 ( 二 ) 审 批 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 (三) 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 四 ) 指导和监督三院组织实施 修购项目 。 ( 五 ) 组织 修购项目验收, 并将 验收总结报告 送 财务司。 ( 六 ) 承担 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 其他 与 科 技教育司 工作职

5、责 相关 的 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 一 ) 组织 所属 项目单位编 报 修购工作规划 和 项目申报文本 。 ( 二 ) 批转 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 ( 三 ) 汇总 报送 项目实施方案 。 ( 四 ) 组织 实施 修购项目 。 (五)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修购专款 绩效考评工作。 ( 六 ) 配合 科技教育司 组织开展 修购项目验收 。 ( 七 ) 监督检查 本院修购 专款 预算执行 情况 。 ( 八 ) 承担 其他相关 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4 (一)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 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 (二) 编报 修购工作规划 和 项目申报文本 。 ( 三 ) 编 报 项目实

6、施方案 。 ( 四 ) 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 五 ) 编报 修购项目执行报告 ,提交验收申请 。 (六) 具体管理 本单位修购 专款 。 ( 七 ) 承担 其他 相关 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各年度修购项目前,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 200万元以上 的 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 (财教 200433 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7、三条 项目单位 应 按财政部和农业部 统一部署, 依据修购工作规划 编制 各 年度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 , 经 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 本院相关管理部门 。 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如实说明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院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 ,以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 。 财务司会同 科技教育5 司 组织 对 申报的 修购项目进行 评审 、排序, 并 据此 编制农业部年度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 ,与项目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 。 第十五条 实行 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 项目预算安排挂钩。项目单位的

8、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作为 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对 申报 项目 进行 评审、 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 四 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司 会同科技教育司, 依据财政部批复 ,将 年度 修购专款预算 批转 三院,三院 据此 批转 本院 各项目单位 。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 依据财政部下达的 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 , 及时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 按照 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 财务管理规定 使用修购专款 , 要 加强 预算执行 计划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9、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 使用修购 专 款 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应按国有资产 管理 有关规定 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 及时 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 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将产权 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 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6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 报送 财务司 , 由财务司上报财政部, 经财政部批准 后 方可 进行变更调整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月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经 本院相关管理部门 审核后 分别报送 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10、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 1 个月内 ,及时 编制 项目实施情况 报告, 经 本院相关管理部门 审核后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 其中, 已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同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须逐项 说明 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 五 章 项目验收 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修购项目 验收由 科技教育司 组织 。 其中,预算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的 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除载明资金使用情况等常规审计结果外,还应 审核编列 新增资产数量和价值明细 情况 。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 , 应及时将验收报告

11、送 财务司。其中 , 通过验收的,由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 ; 未通过验收的,由 科技教育司 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凡 有 以下情形之一 的,不 能 通过验收。 (一) 未按 批准 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 预算 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的 。 7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的 。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的 。 (四) 不应 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财务司 依据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财预 200586

12、号)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财教 2005149 号) 等有关规定, 会同 科技教育司 组织开展 部分 或全部 修购项目 的绩效考评 。 考评结果 由财务司 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款预算,以及 农业部 批复的实施方案 , 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 , 对 项目申报文件、 项目 预算批复、 项目 实施方案、 项目 实施情况报告、 项目 验收报告及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 等 及时归集并 实行 专门 管理。 第 六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教育司 负责 监督检查 修购 项目实施情况 , 财务司会同 科技教育司 负责 监督检查 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 入账及管理 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修购 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 余资金 , 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 资金 , 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8 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资金 ,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由财务司 统筹 安排 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 依法依规 严肃查处。 第七 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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