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响应时间承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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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造价咨询响应时间承诺 篇一:造价咨询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质量控 制的环节也很多。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法规和建 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 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 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公司郑重承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达委托方满意,为此 制定严格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和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一 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 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造价师。本所要求选派具

2、 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造价师作为项 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 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 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 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 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 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 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验较少 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但项目负责人

3、应对复核负责。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 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 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性质、 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 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工程造价咨询依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工程造价咨询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 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

4、拟出具的工 程造价咨询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 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能够得 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 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 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 以适当记录。 第二 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经理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 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本所一般指 派独立于该业务的合伙人或由主任注册造价师授权的部门 负责人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

5、分类控制、突出重点 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 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 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 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 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 的重要程 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是否

6、反映了针对 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适当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 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 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 告。只有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 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 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 为项

7、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三 公司技术负责人终极审核 技术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技术负责人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工作。终 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2.重点造价、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4.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 第四 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 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 间的意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 本所规定: 1.由本所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 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

8、歧的办法; 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注册造价师 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转载于: 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工程造价咨询响应时间承诺)方 法。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二、监管措施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所和 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本所

9、由技术负责人履行监控责任,或由技术负责人委派 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 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 篇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承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承诺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质量控 制的环节也很多。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法规和建 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 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 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公司郑重承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达到委托方满意,为 此制定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我公司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项目组内部 复核、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和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一 项

10、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 表本公司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造价师。本公司要求选 派具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造价师作 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 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 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 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 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 目组各成员的工作。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

11、非全部都由项目 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 员去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但项目负责人应 对复核负责。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 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 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性质、 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 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工程造价咨询依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工程造价咨询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在出具工程 造价咨询报告前

12、,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工程造价咨询 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 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 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能够得 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 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 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组内部以 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二 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经理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 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本公司一般指派

13、独立于该业务的注册造价师负责从事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 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 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 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 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 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

14、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 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适当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 时实施复核,以使重 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 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 告。只有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 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 到执行; (二)项目质

15、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 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三 公司技术负责人终极审核 技术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本所要求技 术负责人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工作。终级复核的主要 内容包括: 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2.重点造价、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4.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 第四 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 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 间的意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

16、。 本公司规定: 1.由本公司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 充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歧的办法; 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注册造价师 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二、监管措施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公司 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

17、报告。 本公司由技术负责人履行监控责任,或由技术负责人委 派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 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本所要求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 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 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二)与本公司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 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公司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 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 以及本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二

18、)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本所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 得超过二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 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本公司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 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 业务的检查工作。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本公司可以考虑 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 的内部监控。 本公司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本公司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

19、影响,并确定这 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 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 务准则的规定,以及本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 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 纠正的重大缺陷。我公司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 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 人员。 本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 员; (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政策和程序的人

20、员,尤 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 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本公司确定采取 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 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本所每年至少半年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 达给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以使本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 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 改措施。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

21、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 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本所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 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 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篇三:造价咨询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质量控 制的环节也很多。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法规和建 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 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 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2、我公司郑重承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达委托方满意,为此 制定严格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和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一 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 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造价师。本所要求选派具 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造价师作为项 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 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 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 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

23、用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 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 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 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验较少 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但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 在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 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 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性质、 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

24、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 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工程造价咨询依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工程造价咨询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 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工 程造价咨询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 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能够得 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 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 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

25、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 以适当记录。 第二 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经理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 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本所一般指 派独立于该业务的合伙人或由主任注册造价师授权的部门 负责人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 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 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 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

26、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 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 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 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 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适当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 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 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 告。只有在按照

27、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 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 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 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三 公司技术负责人终极审核 技术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技术负责人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工作。终 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2.重点造价、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4.审计意见确定是

28、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 第四 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 被咨询者 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 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 本所规定: 1.由本所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 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歧的办法; 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注册造价师 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二、监管措施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所和 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本所由技术负责人履行监控责任,或由技术负责人委派 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 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本所要求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 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 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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