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 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 号)有关规定,结 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驻济单位。厅驻有关市 财政检查办事处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 市,下同)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厅机关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前报批,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 无实际内容、无明确
2、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 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 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 具 (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 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 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
3、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 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 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 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见附件 1)。 省外出差按照山
4、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 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 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 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 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 件 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5、用餐的,应 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 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 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 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 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 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 签。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 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
6、报厅主 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 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 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 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 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
7、转或退票 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 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 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借调、聘用人员出差费用,不得在厅机关 作为差旅费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模。 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时间。 各独立核算
8、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室(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山 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
9、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 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 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 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执行本办法。 附件: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附件 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地市
10、省级 (普通 套间) 厅局级 (单间 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伙食补助费标 准(元 /每天) 济南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淄博 800 480 330 100 枣庄 800 480 330 100 东营 800 480 330 100 烟台 800 480 330 100 潍坊 800 480 330 100 济宁 800 480 330 100 泰安 800 480 330 100 威海 800 480 330 100 日照 800 480 330 100 莱芜 800 460 310 100 临沂 800 460 310 10
11、0 德州 800 460 310 100 聊城 800 460 310 100 滨州 800 460 310 100 菏泽 800 460 310 100 附件 2: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省份 省级 (普通 套间) 厅局级 (单间 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 或标准间) 伙食补助费 标准(元/每天)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
12、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