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度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工作行政指导书 统一店招及销售标志使用申请指南 根据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和 2012 年度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工作要求,对申请使用阳澄 湖大闸蟹销售店(点)统一店招和销售标志的企业,按以 下要求提出申请: 1、申请人须为已取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标准使用权注册的单位; 2、申请人须填写一式二份统一店招及销售标志使用 申请表 ,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须提供拟使用统一店招和销售标志场所(阳 澄湖大闸蟹销售店、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由申请人 单位盖章; 4、在使用统一店招和销售标志的三天内,将统一店招 和销售标志的使用现场照片上传至保护机构。 5、使用的统一店招和销售标志限在规定的场所按规定 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和转让。 6、统一店招和销售标志的使用应该秉承公平合理的原 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有争议时,参考有关行业自律 组织出具的建议,由权利人确定是否同意。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