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企业名称)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北京 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企业类型 第五条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五章 注册资金 第七条 注册资金: 万元
2、。 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 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合计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本的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 51%) 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
3、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3 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
4、(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 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 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 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 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 (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 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
5、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 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4 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 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
6、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10、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 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2、持有 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 5 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
7、。股 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 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 2 项、第 3 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 以及第 4 项、第 5 项、第 7 项、第 10 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 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 9 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 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 1 项,第 2 项、 第 3 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 6 项、第 8 项作出决议时,采用 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
8、 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此条应改为:企业不 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 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
9、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 8、其他职权。 6 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 5、6、7 项决议时,应由 分之 以 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三分 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 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董事签 字。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副经理 人,经理(厂 长)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 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10、、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 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6、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 人,任期 年,监事由股 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注: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企业不设 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7 2、对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要求董事、经理(厂长
11、)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企业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 为: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_年,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当董事会上两
12、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 权; 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 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 8 例进行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 到注册资金总额 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 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
13、他用途; 4、提取 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 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 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 (注: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 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 股金、法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
14、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核减股东出资。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 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9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 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 (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 金制度) 第十三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解散;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和职
15、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 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四十六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 中职工集体共有股份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 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 10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 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 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和职工(代表) 大会批准。 第十五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企业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章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自企业设 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五十二条 营业期限 年。 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