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食品展销会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在辖区特定的区域内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包括提供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及现场制售)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经营者及食品监 督管理部门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
2、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展销会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 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食品展销会实行备案管理。食品展销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举办者应向展销会所在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第二章 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
3、条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承办食品展销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关制度; (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对从事现场制售的摊位数量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 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分别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和场地出租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和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
4、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展销会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 存记录。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 10 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材料包括: (一)举办者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展销会批件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与场地出租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复印件;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 (四)现场
5、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名单; (七)提供 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材料、人员名单和 相关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为通过资质审查的经营者办理发放食品经营公示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食品经营者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及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 必须具有
6、 营业执照、食品流 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资质 ,并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 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记录食品进货台帐。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 应当在活动现场
7、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等内容,销售的食品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 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 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
8、三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 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 (三) 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 式等信息; (四)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二十四条 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 (二)生产企业销售保健食品,必须是本企业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 (三)经营企业
9、销售的保健食品,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的进口保健食品,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应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产品标准,留存相关资质材料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 区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辖区内食品展销会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所在地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进行备案, 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第二十七条 各区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对举办者报告的展销会现场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及时核查,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1、食
10、品展销会食品经营统计表(表一) 2、食品展销会食品经营统计表(表二) 3、南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进货台帐 4、现场制售摊棚布局参考图 5、食品经营摊位证式样 6、从业人员工作证式样 附件 1 食品展销会食品经营统计表 (表一) 活动名称 活动地点 活动时间 主 办 者 负责人 及 联系电话 经营预包装食品户数 经营散装 食品户数 现场制售 户数 食品经营 总户数 食品安全 管理员 联 系电话 活动场地提供者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附件 2 食品展销会食品经营统计表 (表二) 摊位号 经营者名称 营业执照号 食品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经营项目 负责人 及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 数量 姓名 附件 3 南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进货台帐 经营者名称: 摊 位 号: 负 责 人: 联系方式: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