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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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阜阳市律师协会章程 (1996 年阜阳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01年阜阳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2009年 6月 5日阜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2014年 7月 31日阜阳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 2018年 12月 8日阜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 目 录 第 1章 总则 第 2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七章 会长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秘书处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章 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勤勉义务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和纠纷调处 第十三章 经费 第十四章 附则

2、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市律师协会工作,发挥阜阳市律师 协会作用,促进阜阳市律师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 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阜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全市律师 事务所、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律师的行业性 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 主义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会员权益,促

3、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 与正义,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 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阜阳市司法局的监督和 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阜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 理,接受安徽省律师协会的指导,依法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阜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 领导,组织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3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淮大 道 588号金悦.金融大厦 A座商办楼 A1701室。 第七条 本会每届四年。特

4、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 报阜阳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并经阜阳市民政局批准可以提前 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会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内法规规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在中国 共产党阜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 第九条 本会为阜阳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场 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经费列支,支 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 支出、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须向中国共产党阜 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和中共阜阳市司法局党组报告。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5、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 4 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 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开展双拥工作; (九)开展力所能及的精准扶贫工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在阜阳市申请执业,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 本会个人会员;依法许可在阜阳市设立的律师

6、事务所为本 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 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 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的福利、救助和有关保障; (六)使用本会的资料和信息资源; (七)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享有本条第

7、一款(二)、(三)、(四)、 (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准则; (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 的团结; (四)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团体会员应教育律师遵守执业规范和行业准则,组织 律师参加本会的活动,配合本会的调查,履行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阜阳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 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

8、组成,每届 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 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提议,或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 时律师代表大会。 6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的行业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 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罢免本市推选的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六)审议本会财务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 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 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享

9、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四年 ,可连选连任。 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阜阳市执业的,代表资格 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 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 权、提议权、质询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权 益; 7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有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但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

10、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 ,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本届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决定 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 、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理事会、监事会、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 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 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 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 表,可以书面提出对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专门委员 会、专业委

11、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 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 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 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 8 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 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 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律师代表

12、大会任期相同。每届理事会中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在阜阳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具有 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律师界有一定 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理事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 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建议。 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资 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 规范; 9 (五)听取会长、副会长

13、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评议;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七)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本市推选的全 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八)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 (九)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议案; (十)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 (十一)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会长 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 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

14、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第二十九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罢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四)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 ; 10 (五)其他应当罢免的情形。 第七章 会 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 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副会长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会长的职责: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15、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四)签署本会的重要文件; (五)处置突发事件;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 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 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会长 办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11 (四)对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 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五)建议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

16、议增补或罢免 理事; (六)研究提交理事会的会议议题; (七)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 ; (九)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十)制定秘书处各项制度; (十一)决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外的工作人 员的聘任与解聘; (十二)讨论提出本会的会费预、决算方案; (十三)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常设监督 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 监事应从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坚持原则、公道 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

17、律师代表或阜阳市司法局推荐的人 员中产生或变更。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选 举产生。 监事会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监事长 不连选连任。 12 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本会财务; (2)当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对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本章程及律师 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财务收支情况; (六)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情况;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 长、会长

18、; (八)选举、罢免或增补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监事的议案; (十)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 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异议、建议或提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 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 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副监事长或三分之 13 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19、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监督对象提出建 议,但不得代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异议、建议或提案 时,应及时向监事会书面回复采纳情况。 第九章 秘书处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 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 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 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的各

20、 项 决议; (三)实施秘书处各项制度;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其他工作 人员; (六)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14 ;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会会议。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其委员可连 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下设

21、的业务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活动规则和业务发展需要,负 责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培训、交流和指导等工作。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 第 11 章 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勤勉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 、监事、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 勤勉尽责、廉洁奉公,忠实履行义务,维护本会利益,不 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求本人或所 在执业机构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 、监事、秘书长应当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其监督 15 。 第 12 章 奖励、处分和纠纷调处 第四十七

22、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给予通 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 (一)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在民主与 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 行业处分: (一)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惩戒 规定的; (二)其他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会设立专门部门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必要时向有关 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23、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 的组织的,本会建议其所属的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条 会员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 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 选举权和获得表彰等权利。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调处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当 16 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五十二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 13 章 经 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费标准及减免情形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

24、 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需要和 行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经费管理坚持收、支公开,使用合法、合 规、合理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 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法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制定经费的 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经费收支账目,每年第一季度将 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理事会 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17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阜阳 市民政局和阜阳市司法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25、。 第六十二条 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表彰奖励会员; (三)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组织业务培训; (四)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五)开展律师宣传工作; (六)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七)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八)对特殊困难的会员给予救助; (九)发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本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十二)执行机构的各项开支; (十三)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的经费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在审计机构审计之后报理事会审议通 过,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

26、章程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 18 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应当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章程 修改委员会由理事会负责组织。章程修改委员会负责提出 章程修改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报阜阳市司法局审查同意,30 日内报阜阳市民政局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阜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报阜阳市司法局、安徽省律师协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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