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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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适应 社会及经济发展 对高等 职业 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 , 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全面深化 素质教育, 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和质量保证制度。学分制的根本属性是尊重 学生的个体差异 和个性发展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第二章 学制 和 修业年限 第三条 各专业修业年限以专业 培养方案 所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四条 修业年限 。 实施 学分制以后,实行有限弹性学制, 允许学有余力的 学

2、生多选 修 一些 课程,也 允许部分 学生 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普通 高职 、对口高职 标准学制 为三年, 学制可延长二年 ; 三二连读 高职 标准学制 为二年, 学制可延长二年 。 学生在 修业年限 内 修满 培养方案 规定的学分数 方能毕业。 第五条 学生 需要 延长 修业年限 ,须 通过 所在系 向 教务处 提出申请, 经 主管教学副院长 批准 后,方能保留学籍 , 延长 修业年限 。 延长 修业年限 学生的日常管理仍归原所在系。 第三章 课程设置 和学分构成 2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采用“三平台 +三模块”的课程体系。“平台”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专业基本技能,

3、分为公共基础平台、专业大类平台和专业主干平 台;“模块”课程旨在适应学生层次、接受能力、岗位兴趣的不同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分为专业方向模块、选修课程模块和课外学分模块 。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应 完成 的最低总学分 应在 各专业 培养方案 中予以明确规定 。 各专业所 完成 的总学分分为 必修 学分、 选修 学分 和 课外学分 。 必修学分即为修读必修课 、 完成 顶岗实习 和规定的教学实习 获得的学分,选修学分即为修读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获得的学分 ,课外学分即 通过 参加课外活动 、社会实践、考取证书或竞赛获奖 等方式获得的学分。 第八条 新生第一学期入学教育与军训计为 2周,课内教学计为

4、14 周。其他学期教学计划统一计为 18 周。课内教学第一学期每 14 学时计 1 学分,其他学期每 18 学时计 1学分。 课程开设可以采用分阶段 教学 模式 。 各专业必须提供规定选修学分 至少 两倍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 第九条 根据专业不同,三年制总学分最低 120 学分,最高 146 学分;二年制总学分最低 75学分,最高 100 学分。 第十条 根据专业不同, 三年制 教学总学时原则上控制在 2000 2500 以内(含顶岗实习),两年制教学总学时原则上控制在 1300 1700 以内(含顶岗实习) 。 第十一条 必修课 课时 比例 一般 不高于 总学时 的 90%,选修课不低于

5、10%,其中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时均 为 5%左右 。 第十二条 文化素质类公共选修课由综合基础部 负责 ,计算机类公共选修3 课由信息管理系 负责 ,国际贸易系、经济管理系、信息管理系的英语类公共选修课由公共外语部 负责 ,商务外语系的外语类公共选修课由本系 负责 。 专业选修课由课程的归口系 负责 。 公共选修课全院统一提供,每两学期循环一次。 第十三条 各专业第一、二学期的体育课是必修课,随后学期的体育课可作为选修课开设。 第四章 选课 管理和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三年制专业的选修课 原则上 于第二、三、四、五学期开设,二年制专业的选修课 原则上 于第 一、 二、三学期开设。 第十五条

6、 每学期第 十八 周 , 教务处 通过 教务 系统向学生公布 下学期课 程目录 和开课时间 ,开放网络选课系统, 学生 在一周内完成 选课 和补选 。 第十六条 各系 部每学期第十 二 周之前向 教务处 核实 本学期各专业 培养方案 、 课程简介 和 教师简介 , 教务处 在学生选课之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公共 选修课 每班 开课人数下限为 30 人,上限为 120 人 ;专业选修课每班开课人数下限为 20 人,上限为 120 人。 若选课人数低于 下限 ,该课程停开, 学生可改选其 他 选修 课程。 第十八条 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与必修课相同 。 第十九条 必修 课 成绩评定 均 采用百分制

7、计分, 60 分及以上为及格。 顶岗实习 、 教学实习 和选修课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采用 A、 B、 C、 D、 F 五级分制 (其中 F 为不及格 )或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计分 。及格 (合格) 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4 第五章 学分 管理 和绩点 第二十条 学分计算 : (一)课内学分: 课内学时每 18学时计为 1学分。 (二)课外学分: 1. 顶岗实习 统一计为 18 学分 。 2. 作为必 修 课的教学 实习, 每 2周计为 1学分。 3. 其他 各类 课外学分的认定, 具体 参照 学院制定的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客观评价 学生 学习质量 ,在课内课程和 顶

8、岗实习 中实行学分绩点制。 百分制各等次、五级分制和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 M 代表成绩): 及格情况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100M 90 90 M 85 85 M 82 82 M 78 78 M 75 75 M 72 72 M 68 68 M 66 66 M 64 64 M 60 60 M 五级分制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 3.7 3.3 3 2.7 2.3 2 1.7 1.3 1 0 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作为 各类评优 的重要依据。 考核不及格的 必修 课程, 补考 后成绩及格 的 , 成绩计为 60 分,学分 绩点计为 1;

9、 重修课程成绩最高为 70 分,学分绩点 最高为 2。毕业时计算整个修业期间所有 必修 课程的累计平均绩点。 第二十二条 学分 绩点的计算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5 第六章 补考与 重修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与 重修 : 1. 必修 课 考核 未通过 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 补考仍不及格 ,超过 20人(含 20 人)的课程学院组织 单独 重修 ,重修只有一次机会 ;低于 20 人的课程,学生 可 以 自愿 选择随下一级跟班重修,或 参加毕业前补考。 2. 选修课考核 未通过者, 可 在 以后重 选 或 改选其他课程 ,直到修业期限

10、结束 。 3. 已合格课程, 不得 申请重修。 4. 学生出现因考试违纪 、 作弊、擅自旷考等情况, 按相关规定处 理 。 5. 单独 重修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 由 教务处 统一安排时间 和 地点。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以实际修业时间计算)修得本专业 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学分总量不足 10 学分(含 10 学分)的,予以学期成绩警告 ,通知学生家长 。 第二十五条 出现 下列情况的学生,作 留级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以实际修业时间计算)修得学分总量不足 18 学分(含18 学分)的; (二)第二次受到成绩警告的 。 留级之后再次出现以上情形者,必须退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 肄业 第

11、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 达到以下条件: 1. 修 满 培养方案 要求 的全部学分 ; 6 2. 获得至少一个职业资格证书 , 或通过专业规定的 技能测试 , 则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 制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 处分 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按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 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标准学制 的 结业生一年内可申请补修有关课程,及格后并达到 培养方案 规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延长学制后 仍未完成 必须的毕业学分 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在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作肄业处理。 第八章 学分与学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三十二条 补考、重修、多修不另外收费。留级收取全年学费 。 延长学制期间按学分收费;结业学生补修按学分收费, 每学分为 12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级 学生 开始 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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