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 A、 B、 C、 D 四类。其中 : “ 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 :分为省 (A1)、市 (A2)、县 (A3)、乡 (A4)四个层级 ; “ 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分为省 (B1)、市 (B2)、县(B3)三个层级 ; “ C”类为卫生监
2、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分为省 (C1)、市 (C2)、县 (C3)三个层级 ; “ 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 :分为省 (D1)、市 (D2)、县 (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D4)四个层级; 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 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2 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 )管理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 (聘任、任命 )的职务名称。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
3、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 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 (药、护、技 )师岗位、一级主任医 (药、护、技 )师岗位、二级主任医 (药、护、技 )师岗位、三级主任医 (药、护、技 )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 (药、护、技 )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 (药、护、技 )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 (药、护、技 )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 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 (主管 )医(药、护、技
4、)师岗位、二级主治 (主管 )医 (药、护、技 )师岗位、三级主治 (主管 )医 (药、护、技 )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 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 (药、护、技 )师岗位、二级医 (药、护、技 )师岗位和医 (药、护、技 )士岗3 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 ;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
5、,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 :管理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10%左右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 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
6、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 级别对4 应。 (二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3:6,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 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系
7、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 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80%。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 位 类 型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A 25 8 3 5 17 3 7 7 45 14 17 14 30 15 15 5 1 A2 20 5 2 3 15 3 6 6 40 12 16 12 40 20 20 A3 10 2 1 1 8 2 3 3 35 10 15 10 55 27 28 A4 5 5
8、 1 1 3 35 10 15 10 60 30 30 B1 22 6 2 4 16 3 6 7 40 12 16 12 38 19 19 B2 15 3 1 2 12 2 5 5 35 10 15 10 50 25 25 B3 10 2 1 1 8 2 3 3 30 9 12 9 60 30 30 C1 20 5 2 3 15 3 6 6 40 12 16 12 40 20 20 C2 15 3 1 2 12 2 5 5 35 10 15 10 50 25 25 C3 10 2 1 1 8 2 3 3 30 9 12 9 60 30 30 D1 18 4 1 3 14 2 6 6 40 12
9、 16 12 42 21 21 D 10 2 2 8 1 3 4 35 10 15 10 55 27 28 6 2 D3 6 6 1 2 3 30 9 12 9 64 32 32 D4 4 4 2 2 30 9 12 9 66 33 33 副省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及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可在高于其他设区的市属机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2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 5-10 个百分点确定 ;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10、(三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主要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卫生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 单位类型 技 术 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A1 5 2 3 20 40 35 7 A2 5 2 3 20 40 35 A3 5 1 4 20 40 35 A4 20 40 40 B1 5 2 3 20 40 35 B2 5 1 4 20 40 35 B3 20 40 40 C1 5 2 3 20 40 35 C2 5 1 4 20 40 35
11、 C3 20 40 40 D1 5 1 4 20 40 35 D2 5 5 20 40 35 D3 20 40 40 D4 20 40 40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 )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 (调整 )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 )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卫生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8 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 )同一类别
12、层级的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 )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卫生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调整 )方案。 (六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二级岗位设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专门设置。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七 )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