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田阳县宏林木材加工厂电力线路改道施工 “ 401”电线杆断杆倒塌压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4月 1 日 12时左右, 广西田阳县宏林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木材加工厂)在电力线路改道施工过程中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 电线杆突然断杆倒塌压人受伤,伤者韦新富经抢救无效于 4 月 2 日 13 时左右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事故调查的有关程序,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百色田阳供电局、县工商局、县经贸局、百育镇人民 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
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广西田阳县宏林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51021 5N2A9456,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钟鸿飞,厂址在田阳县百育镇四那村那笔屯, 注册日期 2018年 03月 07日,经营范围为原木、锯木、松桉单板及木片、拼板加工销售。 钟鸿飞,男,壮族, 37岁,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电厂宿舍区11
3、号 5 栋 3 单元 202 号,身份证号码 452631198101010056。 2. 鄂敏忠,男,壮族, 53 岁,田阳县百育镇人,身份证号2 码 452622196407023014,现在百色田阳供电局田州供电所营业服务二班抄表员。 3. 田阳县港田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苏健荣,男,汉族, 50岁, 身份证号码 452502196806096113,贵港市人,现住田 阳县港田木业有限公司 。 (二) 项目基本情况 该施工项目 (未经申报审批 )是田阳县宏林木材加工厂改道经过百育镇四那村那笔屯农户芒果地的一根电线杆电力线路。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所断的电线杆总长为
4、8 米,上节约6.5 米的电线断杆倒在地上,断杆上端连有横担和 3 根导线,单根导线横截面面积为 150平方毫米,电线杆断杆处距地面约 20厘米,埋杆深度约 1.3 米。断杆处外径约 23.5 厘米,内径约 13.5厘米,电线杆水泥灌注内共有 7 条约 6 毫米的螺纹钢筋(即应力杆)。两根电线杆的档距有 63 米。所移的电线杆位置距离原来所在的位置约 6 米。 (四)人员伤亡 情况 事故造成 1人死亡。死者韦新富,男,壮族, 36岁,己 婚,百育镇六联村晚老屯人,在家务农, 身份证号码452622198203213018。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5、 年 2月下旬某天,钟鸿飞电话联系鄂敏忠,咨询有关 架线施工 的费用问题,鄂敏忠告诉钟鸿飞安装变压器约 10万元,拉低压线约 4 万元。 之后钟鸿飞从苏健荣 处 了解到田阳县港田木业有限公司 已安装有一台 变压器,且实际变压器负载率不高。 便打3 电话给鄂敏忠了解田阳县港田木业有限公司变压器用电量基本情况, 鄂敏忠告诉他该变压器 负 载率 仅为 40%,钟鸿飞征得苏健荣同意用其变压器后,又电话联系鄂敏忠,让他来到自己的木材加工厂 协商从 港田木业 现有变压器处架设低压线路至其厂区用电的相关事宜。私下委托 鄂敏忠负责 低压 线路 架设工程的 设计和施工,钟鸿飞负责提供 项目所需物资 ,预计人工费
6、每人每天 200 元 。该低压线架设工程于 3 月初完成 并 接通用电。 但由于 有一根 低压电杆立在农户芒果地里,农户要求把电杆从芒果地 中 移出。 4 月 1日,钟鸿飞联系鄂敏忠找人移杆,鄂敏忠组织百育镇新民村的黄少烟、六联村晚老屯的韦新富、黄志成一起来 负责该电杆的迁移工作 。当日 11 时 30 分 左右 , 鄂敏忠 、 黄少烟和黄志成在新 组立的电杆旁制作扎线 ,韦新富则进行杆上施工作业。在第三根导线紧线施工 时,后拉线(使用 16 mm2钢筋铝绞线且下端绑在树根)断线,韦新富所在的电线杆突然发生断杆倒塌,韦新富跟随电杆摔到地上,被电线杆压到身子和左侧的大腿。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
7、发后, 当时在场的鄂敏忠 、 黄少烟和黄志成立刻跑过去将压在韦新富 身上 的电线杆搬开,当时韦新富尚能说话,这时木材加工厂负责人钟鸿飞正好送水来给民工,见状后立即拨打 120 急救,把韦新富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由于伤势过重,韦新富于 4 月 2 日 13 时左右 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立即组织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及百育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 4月 2 日晚,县安监局、经贸局、百育镇政府组织召开赔偿问题调解会,当晚未达成协议 。4 此后经善后工作组与死者家属代表 多次协商 ,于 4 月
8、16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钟鸿飞和鄂敏忠共支付赔偿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苏健荣负责支付死者医院抢救费及在医院产生的所有费用。死者家属收到赔偿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后,将死者韦新富后事处理完毕,并承诺不再以赔偿事由 扰乱钟鸿飞、鄂敏忠、苏健荣及田阳供电局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线杆发生断杆倒塌,爬杆作业人员韦新富跟随电杆摔到了地上,被电线杆压到身子和左侧的大腿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 间接原因 1 施工人员韦新富无证作业(无登高证、无特种作业证、无 电工证),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木材 加工厂负责人 钟鸿飞没有
9、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没有按规定申请施工项目,未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未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 该工程采用电杆 8米预应力锥形杆,导线型号 BLV-150mm2,线路档距 63 米。 #5 杆(断杆)在施工时采用临时后拉,拉线型号 LGJ-16mm2 , #5 杆(断杆)内角采用电杆斜撑。根据国家标准GB 50061-2010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
10、范“ 10.2.10 5 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2。拉线棒的 直径不应小于 16mm2,且应采用热镀锌。”,现场采用的拉线方式、型号均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经设计核算开裂弯矩为65.2kn.m 91.5kn.m,需选用 190mm 10m L(配筋: 190/323 10m 16 14, 40.25kn.m), 190mm 12m 68kn.m(配筋:190/310 9m+ 310/430 9m)电杆,配合 2根不少于截面 LGJ-50的拉线,拉盘选用不小于 LP8 400 800 180,电杆埋深不小于杆高的 1/6。荷载为 6728.44n 10173.0
11、9n。(按 呼高 9 米计算),目前采用的 8 米预应力电杆弯矩大概为 16.13kn.m,不满足设计要求。可见,电线杆的后拉线技术不符合规定,移杆后形成转角杆的电线杆未按规定安装普通杆,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也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鄂敏忠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没有施工资格证,现场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也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苏健荣违反供电合同,自行转供电给钟鸿飞 注册的广西田阳县宏林 木材 加工厂 使用 ,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也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广西田阳县宏林木 材加工厂电力线路改道施工“ 4 01”电线杆
12、断杆倒塌压人死亡事故 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人员韦新富无证作业, 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 2.木材加工厂负责人 钟鸿飞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6 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田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有关 规定对 钟鸿飞 进行处罚。 3.鄂敏忠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没有施工资格证,现场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其行为违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
13、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田阳县供电局按有关规定对鄂敏忠进行处理。 4.苏健荣违反规定自行转供电给钟鸿飞 注册的广西田阳县宏林 木材 加工厂 使用 ,没有对用电施工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 1996 年 10月 8 日电力工业部令第 8 号发布)第十四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田阳供电局的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合同编号: 041300620998482), 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 责任。 建议田阳县供电局按有关规定对 苏健荣 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 施工方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重视对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为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下施工作业。 (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六、附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