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河 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
2、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 AAA 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2 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 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 AAA 信用等级标准为: 信用很
3、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 10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中组织实施。河南省建 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申报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非会员单位,需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的相
4、关规定成为会员后,方可申报。 3 第九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 AAA 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各市、省直管县 (市 )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市、省直管县 (市 )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负 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价。 (四)专家组成员从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政府监管平台等方式进行
5、审核、评价,并将最终评价结果上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天。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荣获 AAA级信用企业名单 ,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 第十条 申请河南省建筑业 AAA 级信用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 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
6、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 3 年合法的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 3年。对于 AAA 级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三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企业AAA 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 AAA 级
7、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 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5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 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 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河南省建筑业协
8、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6 附件 1: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评 价 内 容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标 准 分 数 评 分 办 法 一、基本素质 15 分 1、企业资质等 取得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且在有效期内 3 分 取得相应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者得 3 分,缺一项不得分 2、公司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组织机构健全、合理; 规章制度完备,运行
9、有效 7 分 组织机构健全、合理,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严谨、健全,能认真执行并持续改进者得 7分。质量、安全、合同、财务、设备、材料采购、劳资等管理制度,每缺少一项减 1 分,减完为止 3、管理体系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分 获得国家认可的认证证书,实施效果良好,能持续改进者得 3 分。缺一项不得分 5、管理、技术人员专业结构配置 配置齐全、合理 2 分 工程技术人员、建造师等符合资质管理要求,专业结构配置齐全、合理;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大于 40%者得 2 分;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每降低 5%减 0.5 分,减完为止 7 二、经营
10、能力及财务指标 20 分 1、企业净资产 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7 分 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得 7 分,低于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2、净资产收益率 大于 8% 6 分 净资产收益率大于 8%者得 6分,每降低 1%减 1分,减完为止 3、资产负债率 小于 75% 7 分 资产负 债率小于 75%者得 7 分,每增加 5%减 1 分,大于 90%者不得分 8 评 价 内 容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标 准 分 数 评 分 办 法 三、管理指标15 分 1、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无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3 分 工程质量合格率低于 100%者不得分;每发生一起经济损失
11、 50 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者减 1 分,减完为止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无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企业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督、考评制度;无环保、卫生、治安、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 3 分 发生生产安全较 大事故者不得分;企业未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督、考评制度的不得分;每受到一次环保、卫生、治安、消防等重大处罚的减 1 分,减完为止 3、劳资管理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2 分 每发生 1 人次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投保的,扣0.5 分,减完为止。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者,不得分 4、材料采购、构配件管理 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验收制
12、度健全 2 分 有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管理制度和验收机构,记录真实、完整者得 2 分。无验收机构者不得分;无管理制度者不得分 5、人力资源管理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比率大于 0.5%;建立职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劳务作业合法分包 3 分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比率大于0.5%,建立合理有效的职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劳务作业合法分包者得 3 分。每一项不合格减 1 分,减完为止 6、信息化管理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及时、有效 2 分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沟通渠道顺畅者得 2 分。缺少一项减 1 分 9 评 价 内 容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标
13、准 分 数 评 分 办 法 四、竞争力指 标20 分 1、企业发展战略 建立企业发展战略 3 分 制定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且有支撑保障体系者得 3 分。无企业发展战略者不得分 2、技术与管理创新规划 有技术创新规划或年度技术与管理创新措施,有技术开发机构 4 分 有技术创新规划、年度技术创新措施、技术开发机构者得 4 分。每缺少一项减 2 分 3、研发经费投入 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大于0.5%或不低于 800 万元 4 分 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大于 0.5%或不低于 800 万元者得 4 分。每降低 0.1%减 1 分 4、技术与管理创新成果 有科 技进步奖、工法、
14、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4 分 近 3 年曾获得省(部)级工法者得 4 分,没有者不得分。近 3 年曾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级工法或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者,另加 2 分 5、标准化工作 企业具有科学严谨的技术和管理标准,并得到有效实施;参与过部级或部级以上标准的制定 5 分 无科学严谨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者,减 3 分。近 3年未参与省(部)标准的制订者,减 2 分。近 3年参与过国家或行业标准制订者另加 3 分 6、加分项 鲁班奖、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国家发明专利;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守合同
15、重信用企业;省级诚信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奖项(抗震救灾、公益助学、社会救助等) 近 3 年曾获得鲁班奖者(仅限承建单位)加 3分;近 3 年曾获得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或全国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者加 2 分;近 3 年曾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 2 分;近 3 年曾获得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或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者加 2 分;近 3 年曾获得省级诚信企业或社会责任相关奖项者加 1 分 10 五、信用记录指标 30 分 具体指标见施工单位不良行为 记分标准(附件 2) 30 分 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 100 企业因不良行为累计记分) *30% 注:本表所称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的“造成 3 人(含 3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含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