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 林 业 生产服务工程实施占用林地的审批业务手册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YWSC-171012-2017 II I 目 录 一、受理范围 . 1 二、办理依据 . 1 三、办理机关 . 1 四、审批条件 . 1 五、申请材料 . 2 六、审批证件 . 2 七、办理时限 . 2 八、审批收费 . 2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 2 (一)共同审批 . 2 (二)前置审批 . 2 十、中介服务 . 2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 3 十二、资质资格 . 3 十三、审批流程 . 3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 5 (
2、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 5 (二)咨询途径 . 5 (三)咨询工作程序 . 5 ( 四 )反馈时限 . 5 ( 五 )进程查询 . 5 十五、监督检查 . 6 ( 一 )实地检查 . 6 ( 二 )投诉举报 . 6 1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 林 业 生产服务工程实施占用林地的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西畴县行政区域内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国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 1) 符合 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条件的 ; ( 2) 符合规划要求; ( 3) 使用林地报件 材料齐全完
3、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不 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不 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的 ; ( 2)不符合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 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
4、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 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 。(二)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二 )其他森林经
5、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林业厅和西畴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条件 1、给予批准的条件: a)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b)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c)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d)材料齐全。 e)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f)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 符合林地
6、保护利用规划 , 不 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的 。 2 五、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1。 表 1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使用林地申请表 (见附表 2)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 4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不得缺、漏项。 并加盖单位公章。 2 项目批准文件 原件 复印件 4份 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4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 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7、4 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4份 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现状图两份。 原件 复印件 4份 申请人可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LY/T 2492 2015)的要求自行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现状图要盖设计单位公章。 六、审批证件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8、(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 1中介服务结果: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实施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11 号, 2016年 2月 3 日发布),其中第 81 项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的清理意见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
9、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 3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 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西畴县行政区域内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国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
10、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申请材料应 按照表 1 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西畴政务服务网站公开。 西畴县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http:/ 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接收地址:西畴县普兰跟政务服务管理局;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00 11: 30,下午 14: 30 17: 3
11、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台账。 (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 5)收件凭证 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 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见附表 3)。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 、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
12、他注意事项。 (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 1 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4 ( 2)补正材料 经审 查,需要申请单位、个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意见书 ( 见附件 4),一次
13、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意见书 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 的, 在县级审批的, 县林业局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 , 超过县林业局审批权限,具备上报审批条 件的,县林业局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审批条件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
14、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 5): a)申请的林地不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并告知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c)申请的事项不在使用林地范围中,应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不受理;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查验 ( 1) 查验 方式 确定 西畴县林业局 林政股 应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新办采用实地查验的方式进行。 实地查验由 西畴 县林业局组织 实施。 ( 2) 实地查验 a)成立查验组 西畴 县林业局 成立查验组,一般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b)
15、实地查验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见附表 6)。 c)实地查验的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 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 依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d)实地查验结论的确定 经过实地查验,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和管理规定的, 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组织审核材料上报审批。不符合审核条
16、件的,重新组织材料报县林业局审核。 e)实地查验材料 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决定 西畴县林业局林政股 经办人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报批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查验符合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及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 的,审核人提出审核意见,报股长、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核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发放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 , 超过县林业局审批权限,具备上报审批条件的,县林业局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现场查验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核意见;提交的报批材料
17、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报批材料退回申请人重新组织报批材料。 5.证件制作与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领取批 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5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行政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西畴县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 http:/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
18、)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资源林政股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西畴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主要负责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 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 8: 00 11: 30,下午 14: 30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 时告知 西畴县 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
19、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 http:/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资源林政股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西畴县 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窗口 咨询 电话 0876-7626808 周一至周五 8: 00 11: 30,下午 14: 30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 西畴县政务网站( http:/)首页“互动中心 -网上咨询”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 复。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8: 00 11:
20、30,下午 14: 30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西畴县 政务服务网 ( http:/)首页“服务大厅 -办事通道”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资源林政股相关人 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西畴县政务服务网站( http:/)首页“服务大厅 -办事通道”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6 十五、监督检查 (一)实地 检查依据 :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
21、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 投诉举报 1.投诉依据 根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受理岗位和职责 :西畴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科负责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
22、处理。 3.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 理; (2)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3)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 3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 3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 15 日,在 30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西畴县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
23、围的 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西畴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西畴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附件: 1.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林木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办理 流程图 ; 2.使用林地申请表 ; 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 4.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 ;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8.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 7 附件 1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林 业 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