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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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附件 2 光明区财政局财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 开” 工作,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 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69 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财政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 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 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光明区财政局依法对光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统称

2、检查对象)涉及会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等事项 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执法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 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管理科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负责组织随机抽查工 作。 第六条 财政管理科负责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2 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 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 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应按照财政监督检 查审批程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不

3、得以调查、调研等 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财政管理科依据本单位行政检查事项权责清单, 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执法抽查事项,制定本单位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财政管理科对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等财政监督检查事 项的抽查主体为财政管理科。 第十三条 财政

4、管理科按照业务工作特点负责监管范围 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光明区双随机行 3 政执法监管系统平台。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 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财政预算科、国库支付中心应将财政管理对 象的相关信息与执法监管系统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 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管理科负责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 录库,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明区双随机行政 执法监管系统平台。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 人员,并具有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 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5、 财政管理科拟开展的各项执法检查,应制定 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科室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 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财政管理科应通过光 明区双随机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 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 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 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 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 4 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 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6、 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 门监督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 求。 第二十三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 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具有财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检查组组长应由指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 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 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处理 处罚决定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局分管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 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检查对象通过光明区双随机行政执法监管 系统平台随机抽取,并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对不涉密的检查

7、 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做出 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 送其他部门处理;并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政执法监管系 统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财政管理科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 时向社会公开。 5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 罚情况和各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 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管理科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 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 管工作需要,财政管理科负责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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