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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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管理层的人员组成和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 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组织。主要工作是拟定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经理和

2、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 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 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

3、四至五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投资发展部作为牵头单 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对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和结构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选择合格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侯选人选; (四)对董事侯选人、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董事会聘请的其他高级管理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和提名人选,不干预提名委员会 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书面方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选 择董事、经理及其

5、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侯选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初选人对提名的意见; 3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人新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时召开并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主任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委员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 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

6、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请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如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应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会议的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报董事 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4 第二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 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向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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