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 本文本用于 汕头 市戒毒所北侧国有土地地块二出让方案附件 ) 合同编号: 201802 签约时间: 2018 年 1 月 3 日 签约地点: 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会议室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 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 、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 等相关规定编制。 二、本协议示范文本根据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第28 条“现代产业项目 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现代产业用地成交后 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的
2、项目发展监管要求,依法与用地取得人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的规定签订,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三、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就现代产业用地发展事宜所签订协议的示范性文件,也可作为签约文本。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作为主体签订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的,应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 四、对本协议示范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当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后确需对协议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试行)将协议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五、使用本
3、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具体协议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本协议示范文本由主协议及相关附件构成,其中正文(不含说明和签章页)共 12 页, 38 条。 七、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总则”第 3 个空格部分和第 4 条空格部分主要填写现代产业用地的类 型,包括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二)本协议第 7 条由协议双方按实填写,无填写视为无其他要求。(三)本协议第 12 条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 /网上挂牌 /网上竞价 的有关规划指标要求填写和补充。 (四)本协议第 16 条约定的进度履约保证金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
4、出让成交价 20%。 (五)本协议第 17 条约定退回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本协议第 38 条第 4 个空格部分主要填写存档部门。 八、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要求: (一)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二)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中【 】及空格部分涉 及的选择、填写内容,可采用手写方式,也可直接打印。 (四)手写选择【 】中内容,的,以划“ ”方式选定;采用打印方式的,可直接删除未选中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九、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的具体协议,由作为签约主体一方的有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自行编号。 目 录 第一章
5、总则 .第 1 页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 1 页 第三章标的宗地基本情况 .第 3 页 第四章产业定位 .第 3 页 第五章投资强度 .第 4 页 第六章建设规模 . 第 4 页 第七章建设期限 .第 5 页 第八章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 .第 5 页 第九章项目投产要求 . 第 6 页 第十章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第 6 页 第十一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 7 页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 8 页 第十三章保密义务 .第 9 页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 9 页 第十五章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 9 页 第十六章附则 .第 10 页 1 协议当事人: 甲方(政府工作部门 /产业园区管理
6、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陈树峰 乙方(中标人 /竞得人):汕头市瑞祥模具有限公司 主体身份 /登记证件编号: 91440511765725054Q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张汉森 第一章总则 根据汕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 汕国土资公 2017 84 号 公告(详见附件),本协议所涉编号 WG2017-25 的宗地(下称“ 标的宗地”)为专项用于 先进制造业 建设、运营的现代产业用地。 鉴于乙方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经标的宗地【网上挂牌】程序,竞(投)得标的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标
7、的宗地的开发建设,实现标的宗地的产业发展目的,甲、乙双方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规定,就标的宗地所涉及的投资、建设、发展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作为标的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 1 条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出现的先后排序): 2 本协议 :指协议各方主体就利用其竞(投)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建设,发展现代产业等有关事宜所签订的本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发展监管协议,包括协议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现代产业:指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现代产业目录认定的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为核心的产
8、业。 法律(有关规定):指所有现行有效且适用于本合同标的的国家、广东省、汕头市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投资强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 项目实用地面 积。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包括建筑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工程费用, 不 包括地价款。 投产:指本协议乙方的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运作。 土地产出率:指本协议乙方建设项目投产后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值。 履约保证金:指用于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项目进度履行项目建设所缴纳的金额。 退出机制:指本协议甲
9、方在乙方无法按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和发展责任的情况下,依法收回乙方土地使用权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违约责任:指本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 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补救:指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为挽救、弥补或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的措施。 索赔:指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原因造成 3 损失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其他 在本协议中: 元:指“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天(日):指日历天(日),开始当天(日)不计
10、入,从次天(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日)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日) 24 时。 第三章标的宗地基本情况 第 2 条根据汕头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公告,标的宗地基本情况如下: 2.1 宗地编号: WG2017-25 2.2 土地位置: 汕头 市戒毒所北侧国有土地地块二 2.3 土地用途: 一类工业用地 /科研用地 2.4 使用期限: 50 年 2.5 用地总面积: / 平方米 2.6 实用地面积: 22469.4 平 方米 第 3 条现代产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标的宗地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期 限,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获批准后
11、10 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更备案。 第四章产业定位 第 4 条双方确认,标的宗地应专项用于 先进制造业 产业项目的建设、 4 生产、经营。 第 5 条乙方保证标的宗地上的投资、建设、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各项规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的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要求。 第 6 条如因国家产业导向政策调整或者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调整产业定位的,须按相关法律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 7 条其他产业定位要求: 建设 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类的高精密汽车零配件制造(含 3D 金属打印技术的应用 ) 项目 。 第五章投资强度 第 8 条乙方应确保标的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每亩实
12、用地面积不少于人民币 550 万元(大写:人民币 伍佰伍拾 万圆)的强度。 第 9 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1 个月内,编制项目建设投资进度计划,并提交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 10 条乙方应保证按项目投资进度计划,完成相关的投资义务,并按【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第 11 条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标的宗地上项目实际投资强度、进度进行监督,自用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项目验 收合格正式投产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自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之日起至用地供应期限届满前,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章建设规模 第 12 条乙方应根据用地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保
13、建设项目达到以下 5 标准: 12.1 容积率: 1.0容积率 3.0; 22469.4 平方米 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 67408.2 平方米(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 (工业与科研建筑比例为8.5:1.5,其中一类工业建筑 57297.0 平方米,科研建筑 10111.2 平方米) 12.2 建筑密度: 30%建筑密度 60% 12.3 绿地率: 10%绿地率 20 % 12.4 停车 配建比例 : 10% 12.5 建 (构) 筑物海拔限高: 105 米 第 13 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建设文件组织、开展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相关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14、建设期限 第 14 条乙方应在标的宗地交付使用之日起 6 个月内动工建设,并在 22 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 15条乙方应将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送交甲方备案。 第八章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 第 16条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 日起,标的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建设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按竞得总地价的 20%计) 334 万元(大写:人民币 叁佰叁拾肆 万圆整)。 第 17 条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按以下阶段返还: 17.1 取得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退回保证金的 40% ; 6 17.2 项目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退回保证金
15、的 30% ; 17.3 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 20% ; 17.4 项目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并正式投产后,退回剩余全部保证金。 第九章项目投产要求 第 18 条项目投产前,乙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各项相关的审批或许可手续。 第 19 条项目投产后,乙方应主动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园区开发规模等指标落实情况向甲方报告,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 20 条乙方应确保自标的宗地交付之日起 24 个月内项目投入生产、经营。项目所有建筑面积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销售。 第 21 条乙方承诺标的宗地上的建设项目在 投产两 年内,实现年 产值 不少
16、于人民币 32000 万元 (大写:人民币 叁 亿 贰仟万 圆 ),年均完成入库纳税额不少于人民币 2400 万元 (大写:人民币 贰 仟 肆佰 万圆 ) ,按 10年平均计算,本项目年均在汕头市纳税的各类税收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2600万元 (大写:人民币 贰 仟 陆佰 万圆 ) ,并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年内未经甲方同意,项目控股股东不得变更,且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汕头市 金平区 。 第十章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第 22 条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出现以下情况的,经甲方及市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启动项目用地退出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 22.1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建设、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