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 1 1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 T 634 2016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布时间为 2016年 6月 15日,实施时间为 2016年 7月 15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宝甫、郝灵节、刘少杰、刘宝东、胡尚旭、翟磊、程俊英、赵冀、杨佳譞、张伟 本标准于 2016年 06月首次公布。 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的术语与定义、流程与组织主体、发布项目征集方案、
2、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执行与督导、项目结项和项目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各级财政支 持的各类公益创投项目,其他类型的公益创投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691-2009 项目管理术语 GB/T26315-2010 市场、民意和社会调查术语 GB/T30339-2013 项目后评价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益 public welfare 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 ,是指社会公众
3、的福祉和利益。 3.2 公益创投 venture philanthropy 公益创投指的是公益领域的创业投资。是基于社会需求与社会发展目标,组织资金向社会组织提供支持,从而实现社会回报最大化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模式。与商业领域创业投资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非营利性和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 3.3 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 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源组成,以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4 组织主体和流程 4.1 组织 主体 4.1.1 组织主体构成 公益创投的组织主体为天津市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
4、4.1.2 组织主体职责 组织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 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 组织开展各阶段评审工作; 及时、准确地发布项目实施相关信息; 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管理公益创投项目所使用的财政资金。 4.2 项目组织与管理流程 公益创投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 五 个阶段: 发布项目征集方案; 项目申请与立项; 项目执行与督导; 项目结项 ; 项目后评价。 5 发布项目征集方案 5.1 需求调查 5.1.1 需求调查过程应包含调查启动、调查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等过程,应按照GB/T26316-2010及 GB/T26315-2010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 需求调查的主
5、体为项目的组织主体。 5.1.3 需求调查的对象包括民众、社区工作者、专家学者等。 5.2 确定项目主题及申请主体资质 5.2.1 确定项目主题 由组织主体根据需求调查的结果、资助总额等确定资助项目范围。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 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社会公益组织孵化; 社会组织服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公益活动。 5.2.2 确定申请主体资质 项目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资质: 具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
6、、人员及服务能力; 坚持非营利性;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建立组织章程。 5.3 确定资助项目数量和资助标准 组织主体根据资助 资金总额、资助项目特征等确定拟资助的项目数量及资助标准。 5.4 确定关键时间节点 组织主体根据本次公益创投的实施周期,确定关键时间节点,主要包括 : 项目申请的时间范围; 项目执行周期; 项目结项的时间范围; 项目后评价的时间范围。 5.5 项目征集方案的形成和信息发布 由组织主体拟定公益创投项目征集方案,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6 项目申请和立项 6.1 提交项目申请书 6.1.1 根据项目征集方案的要求,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制作项目
7、申请书报送组织主体。 6.1.2 项目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项目的阶段性计划,并明确阶段性目标; 项目的财务预算; 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事项等。 6.2 项目初筛 6.2.1 由组织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筛选。 6.2.2 初筛的主要标准: 提交材料是否完整; 申请组织及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项目征集方案要求的标准; 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征集方案要求; 填报内容是否合乎规范; 申请书中的阶段性计划设置是否合理; 财务预算与项目计划是否匹 配。 6.2.3 初筛合格的项目应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6.3 专家评审 6.3.1 评审专家应包
8、括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管理部门代表等,可以邀请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参与。评审专家总数应为 5人以上单数。 6.3.2 专家评审应参照附录 A 中的项目申请评审指标体系执行。 6.3.3 指标权重设置采用专家判断法或层次分析法。 6.3.4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清单及建议的资助金额,并报相关组织主体审批。 6.4 评审结果公示 6.4.1 评审结果须公示 3 5个工作日。 6.4.2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组织主 体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存在异议的,由组织主体重新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 6.5 签订项目协议 6.5.1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与组织主体签订项目协议,协议的主
9、要内容应包括: 一般条款; 项目执行方案; 经费预算; 补充条款。 6.5.2 项目执行方案应包括项目执行的阶段性计划,阶段性目标及其考核标准。 6.5.3 项目协议由项目承接主体与组织主体盖章后生效。 7 项目执行与督导 7.1 项目执行 公益创投项目的执行过程应参照 GB/T23691-2009执行。 7.1.1 资金拨付与管理 7.1.1.1 签订项目协议后,组织主体应及时拨付首笔资金。 7.1.1.2 续拨资金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在项目阶段性审核合格后及时拨付。 7.1.1.3 项目承接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7.1.2 项目执行与报告 7.1.2.1 项目承接主体
10、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执行公益创投项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 7.1.2.2 项目协议一经签订,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变更。 7.1.2.3 项目承接主体要做好执行过程中的信息 汇总,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痕迹管理。 7.1.2.4 项目承接主体应按项目阶段性计划在每一阶段任务结束时向组织主体报送项目阶段性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项目执行情况; 财务管理情况; 社会效果; 辅助说明材料。 7.1.3 项目推介 项目承接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宣传报道事宜,必要时可联系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宣传,扩大
11、公益创投项目的影响力。 7.2 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指导 7.2.1 项目承接主体内部监督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完备的 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依据项目协议按时向组织主体提供项目执行的阶段性报告。 7.2.2 组织主体跟踪评价与指导 组织主体应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应广泛吸收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或委托第三方参与跟踪评价。 7.2.2.1 跟踪评价方式 组织主体应通过工作指导、走访、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审查报送材料、投诉情况统计以及投诉平台等方式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评价。 7.2.2.2 跟踪评价指标 跟踪评价指标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照阶段性计划的目标进行跟踪
12、评价 ,二是根据项目跟踪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执行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跟踪评价指标见附录 B。 7.2.2.3 跟踪评价结果 组织主体应对公益创投项目出具跟踪评价报告,并根据跟踪评价报告对项目后续阶段的执行做出决定,决定的类型包括: 通过; 限期整改,整改或变更后再次进行跟踪评价,通过跟踪评价的可以继续执行,仍未能通过跟踪评价的应中止执行; 项目中止。 7.2.2.4 过程性指导 组织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向执行主体提供必要的指导,为社会组织发展赋能。 7.2.3 社会公众监督 项 目承接主体、项目组织主体应及时、公开发布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7.3 项目的变更与中止 7.3.1
13、 项目变更 7.3.1.1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申请项目变更: 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因社会需求发生改变需要项目进行变更的。 7.3.1.2 项目变更的范围包括: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预算; 项目阶段性计划。 7.3.1.3项目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项目承接主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组织主体进行审核,可以邀请专 家及财政主管部门参与; 由组织主体对项目变更进行决策。 7.3.2 项目中止 7.3.2.1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以中止该项目: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组织自身管理问题等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 项目承接主体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14、定的; 社会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的; 根据项目跟踪评价结果,决定中止该项目的。 7.3.2.2 项目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由项目承接主体主动提出,或由组织主体根据跟踪评价结果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组织主体进行审核,可以邀请 专家及财政主管部门参与; 由组织主体对项目变更进行决策,对于决定中止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决定已拨付经费是否应予收回。 8 项目结项 8.1 提交结项报告 在项目执行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接主体应填写并向组织主体提交结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结项报告应主要包括: 项目执行过程与结果说明; 项目决算报告; 项目社会满意度报告; 项目社会影响报告; 项目承接组织对项目
15、的自评估报告。 8.2 形式审查与审计 8.2.1 组织主体应对项目结项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结项报告是否完整; 提交的佐证材料是否齐全; 项目执行结果是否与项目协议一致。 8.2.2 组织主体应自行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8.2.3 组织主体审查合格且审计结果合格的项目应提交专家评审。 8.3 专家评审 8.3.1 评审专家的构成主要包括公共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财务审计人员,可邀请财政主管部门参与,参加评审专家应为 5人以上单数。 8.3.2 结项评审应参照附录 C 的结项评审指标体系执行。 8.4 评审结果 8.4.1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的实 施效果进行分级,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