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 管理 评价标准 ( 征求意见 稿 ) 前 言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 制订本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 适用本标准。 第二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六类企业。 第三条 评价标准包含六类企业标准共 五 套企业标准表,分别为施工企业评价标准( A 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 B表),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 C表) ,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 D表),勘
2、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 E 表)。 每套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 两 份子表格: 1 表为基本信用信息表 和 良好行为信息表、 2 表为不良行为信息表。 每份子表格 包括 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 、评价单位 等内容 。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 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 、 基本信用经营分 ; 良好行为信息分 包括通报表扬 、工程获奖、 项目 动态管理 量化评分 ;2 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 五 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 A、 B、 C
3、、 D、E共 5个等级 :总分排名前 15%(含)的为 A级;总分排名前 15%-30%(含)的为 B级;其余 100分(含)以上的为 C级; 100分以下的为 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 为 E级 (黑名单 )。 第 六 条 凡关于 本 标准 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 公布 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 七 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均应按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 法 的要求 ,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进行信用登记 。 第 八 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
4、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3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施工)评价标准 ( A1)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初始 登记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100 分 长期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建筑业协会 2 2-1 信 用 经 营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独立法人机构加 40 分,分支机构加 20 分 1 年 本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2-2 办公场所(不包括私人出租屋、
5、住宅楼或封闭式小区的住宅) 总承包资质企业 200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加 10 分 1 年(租赁的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效) 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及平面图,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园林绿化资质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150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加 10 分 2-3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制度 加 10 分 1 年 工资保证金 2-4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程工资 加 5 分 1 年 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5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程工资 加 10 分 2-6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
6、每人加 0.5 分,上限 20 分 1 年 提供近 6 个月社保证明 2-7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加 10 分 1 年 证书 2-8 企业上年度在江 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累计纳税总额每满 50万元加 1 分,不足 50 万的部分按 50 万计算 上限 50 分 1 年 (从统一调整时间起计)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税务年度审计报告 3 3-1 工 程 获 奖 国 家 级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加 8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20 分) 1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获奖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
7、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得分可以累加) 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3-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3-3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 3-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3-5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 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0 分) 3-6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4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3-7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 3-8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9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8、 AAA 级安全文明标 准化工地 3-10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60、50、 40 分 3-11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加 30 分 3-12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3-13 工 程 获 奖 广 东 省 级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8 分) 1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获奖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包 括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得分可以累加) 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3
9、-14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3-15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加 3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6 分) 3-16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3-17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4 分) 3-18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广东省园林绿化优良样板工程 3-19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3-20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3-21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加 15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3 分) 3-22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
10、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3-23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24 江 门 市 级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加 25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5 分) 3-25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4 分) 3-26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5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3-27 江门市风景园林协会:江门市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 加 15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3 分) 3-28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奖 3-29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
11、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30 区(县)级建筑行业协会 :优良样板工程奖 加 1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2 分) 3-31 区(县)级建筑行业协会 :“双优工地”奖 4 4-1 通 报 表 扬 国家级 国务院: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60 分 1 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通报 表扬 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4-2 住建部: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50 分 4-3 广东省级 省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
12、有关市场行为、质量 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50 分 4-4 省住建厅: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40 分 4-5 江门市级 江门市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40 分 4-6 市住建局、区 (县)级人民政府 :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30 分 5 5-1 项 目 管 理 国家级 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 50%),市工程质监机构认可推荐的工法参照市级工法加。同一工法可累计加分。 每项加 30 分 1
13、年 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5-2 广东省级 每项加 20 分 1 年 5-3 江门市级 每项加 10 分 1 年 5-4 本市项目完工后一年内,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 5 分 1 年 建设单位书面表扬文件,施工许可证, 竣 工证明材料 5-5 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 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 10 分 1 年 通报文件 5-6 评价单位每月对辖区内的项目评价一次,在评价中无扣分的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 20 分 1 年 评价文件
14、行政主管部门,市、5-7 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且避免 每次加 10 分 1 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6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不良影响的 区质监、安监站 5-8 其 它 国家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每个项目加 50 分 1 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5-9 省级 每个项目加 40 分 1 年 5-10 市级 每个项目加 30 分 1 年 5-11 区级 每个项目加 20 分 1 年 5-12 新政策试点(含BIM 技术、建筑产业化推广)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
15、 每个企业加 10 分 1 年 5-13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每个企业加 15 分 1 年 5-14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每次加 20 分 1 年 5-15 积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的 市级加 10 分,区级加 5 分 1 年 行政主管部门 文件 市、区 行政主管部门 5-16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加分项目 1 年 市场科 7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施工)评价标准 ( A2)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通 报 批 评 国家级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 60
16、分 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 1 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1-2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3 广东省级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4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扣 40 分 1-5 江 门市 级 受到江 门 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40 分 1-6 受到区(县)级人民政府、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扣 30 分 1-7 受到区(县)级住建局通报批评 扣 20 分 1-8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虚假资料的 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
17、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1-9 被发现不主动提供通 报批评和不良行为信息 按标准对应分值加倍扣分 按扣分内容对应条款计算 1-10 各类专项检查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项目经理扣 2 分,其他人员每人扣 1 分 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1-11 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现有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扣 10 分 1-12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扣 20 分 1-13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
18、考勤缺席 每人每次扣 1 分 1-14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不执行江门市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定,不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用工管理的企业 每月扣 10 分 1-15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 30 分 3 年 (从扣分生效 行政主管部门文8 1-16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每次扣 30 分 之日起计算) 件或司法部门有关文书 1-17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 30 分
19、1-18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每次扣 30 分 1-19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每次扣 30 分 1-20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每次扣 30 分 1-21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每次扣 30 分 1 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司法部门有关文书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1-22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每次扣 30 分 1-23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已担任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20、 每次扣 10 分 1-24 投标过程中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 30 分 1-25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 每次扣 10 分 1-26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 3 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每次扣 30 分 2 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27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 30 分 1-28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 30 分 1-29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 20 分 1-30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工程款的 每次扣 20 分 1-31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21、每次扣 20 分 1-32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并且负有责任的 每次扣 30 分 1-33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扣减企业纳税加分,再扣 10 分 1-34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每次扣 30 分 9 1-35 经人民银行核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的负面信贷行为。 每次扣 30 分 1 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36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的 每次扣 30 分 1-37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每次扣 20 分
22、1-3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超出合同工期 1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15 分 2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40 超出合同工期 5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20 分 1-41 超出合同工期 10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25 分 1-42 超出合同工期 100%以上的 每个项目扣 30 分 1-43 工程计量和工程 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每次扣 20 分 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44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每次扣 20 分 1-45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
23、执行的 每次扣 20 分 2 2-1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 2010111号)的规定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每次扣 30 分 2 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 行政 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2-2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2-3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每次扣 50 分 3 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2-4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每次扣 5 分 1 年 (从扣
24、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文件 2-5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每次扣 5 分 2-6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 件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每次扣 5 分 2-7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每次扣 5 分 2-8 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 每次扣 5 分 2-9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的 每次扣 5 分 2-10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每次扣 5 分 10 2-11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每次扣
25、5 分 2-12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每次扣 5 分 2-13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5 分 2-14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5 分 2-15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每次扣 5 分 2-16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每次扣 20 分 2-17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 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5 分 2-18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每次扣 5 分 2
26、-19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每次扣 5 分 2-20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每次扣 5 分 2-21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 每次扣 5 分 2-22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每次扣 5 分 2-23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认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每次扣 5 分 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质监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2-24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每次扣 5 分 2-25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 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每次扣 5 分 2-26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每次扣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