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教 学 内 容 :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宗旨、职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 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 授 课 时 数 : 6 学 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 1948 年 1 月日开始实施,到 1995 年 1 月 1 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 47 年,其间共进行了 8 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第 8 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关
2、税与贸易总 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 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 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 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的经济发 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4)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 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
3、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 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 各成员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 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 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法律地位:(1)具有法人资格;(2)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 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 1947 年 11 月 21 日通过的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
4、法律框架 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 4 个附件组成。 附件 1 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附件 2 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 3 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 4 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 牛肉协议。 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 1997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 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 4 属于诸边贸 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由四级机构组成,四级机构均由或可以由
5、WTO 全体成员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由全体成员实行集体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 2 年召开 1 次。 二级权利机构为总理事会,它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 WTO 的所有事 务。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目前每年大约召开 6 次。总理事会为了解决争端而召开会议时, 就是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大约每个月召开一次。总理事会为了审议贸易政策而召开会议时, 就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每年的开会次数比争端解决机构更多。 三级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其他六个 委员会以及三个工作组。三级机构均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
6、 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行使 GATT、GATS、TRIPs 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能。六 个委员会是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 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三个工作组是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相互关 系工作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四级机构即三个分理事会的下属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之下就设有市场准入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 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 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等 11 个委员会。服
7、务贸易理事会下设金融服务 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目前还没有设立下属委员会。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规则 一、GATT1994 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是:在进出口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 方面以及在有关进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 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 类产品。因此,最惠国待遇要求,对来自不同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应当一视同仁。 与其他国际关系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GATT 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多边化、制度 化、
8、无条件的特点。 (二)国民待遇原则 GATT 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 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 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 GATT 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一旦外国产品进口后,不应 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执行上实行内外有别,歧视外国产品。这项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规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三)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 逐步削减关税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特别 是降低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以发
9、展国际贸易。GATT 本身并没有强制要求其成员 将关税降到某水平或约束在某水平,而是要求缔约方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相互满意的削减关税 和非关税障碍的协议,以此达到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目的。支配减让谈判的基本原则 是互惠互利的原则,一成员欲通过减让关税和取消其他贸易限制以改善进入另一成员市场的 状况,它就必须使另一成员认识到其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或让步使它有利可图,或与它们作出 的关税减让和让步的价值相当。 关税约束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 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四)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
10、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制度 和其他方式来实施。与关税、政府补贴等措施相比,数量限制是政府直接干预对外贸易的形 式,其后果与关税措施一样,都是阻碍正常国际贸易,违背公平贸易原则。 GATT 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内容主要是:(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 对其他成员产品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他措施; (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他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 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3)在 GATT 允许的特 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
11、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样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 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 GATT 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的含义是:各成员在贸易谈判中应作出对等的让步, 交换各自的减让,使双方获利大致相等,贸易及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各成员每一次通过谈判 达成的协议和减让承诺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平衡应该 保持。任何有实质利益的其他成员可以合理期待,基于这种平衡产生的利益和让步不应受到 抵消和损伤,如果损害发生,应给予补偿。对工商企业而言,各成员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平 衡构成使生产和贸易得以增长的相
12、对稳定的竞争条件,它们可以从中看到未来的机会,有了 可预见性,这对他们获取经营效益至关重要。 二、GATT1994 例外条款 GATT 例外条款是关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 WTO 成员背离 GATT 一般原则和规则的某些规 定。从允许背离 GATT 规则的范围看,有的是 GATT 所有原则的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 可以不受所有 GATT 原则约束;有是属于 GATT 具体原则的例外,引用此项例外采取行动可以 背离某些原则;还有属于 GATT 具体规则的例外。 (一)属于整个 GATT 原则规则的例外 1、WTO 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 2、成员方互不适用 WTO 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
13、 3、一般例外。 4、安全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2、单方面的优惠安排。 (三)国民待遇例外 GATT 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采购。1979 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 ,要求签字国在政府采购中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政府采购协定是诸 边贸易协定,不要求所有成员方参加。 另外,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补贴,这项例外应在 WTO补 贴与反补贴协定约束之下实施。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 普遍禁止的例外 2、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 3、保障条款及 WTO保障措施协定 (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的
14、例外 1、 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某些非互惠的、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2、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免除某成员根据多边协定应承担的义务 (Waver)。 三、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定 (一)农业协定 农业协定建立农产品自由贸易体制的措施是:(1)约束关税并进行一定的减让, 即将农产品的关税约束在一定的水平,各成员承诺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这些关税进行减让; (2)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协定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和随意性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并 建立了一套规则,计算出这些措施的关税等量,然后将计算出的关税等量加到已有的固定关 税上。这些关税不得随意提高。协定还要求减少补贴的使用。 (二)实施卫生与动
15、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协定对成员管制进口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协定承认各 成员有权采取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限制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所必要限度之 内,不应在成员之间有歧视;(2)鼓励各成员在制定国内措施时以现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3)明确规定了危险评定和确定适当保护水平的程序;(4)希望各成员接受其他成员相等 的检疫措施。 (三)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目标是将纺织品贸易纳入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基本原则,实行其自由化。到 2005 年 1 月 1 日的 10 年期限到期之时,除非能依据保障措施 协定项下的保障条款说明设限的合理性,任何
16、成员都不能再对纺织品的进口实施限制。即使 经调查并确认进口的迅速增加对国内纺织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必须针对 所有来源的进口,而不能在歧视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某些国家。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在实行强制性产品标准时,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采用现有的国际 标准,加入国际证书制度。成员技术标准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定的附件还 提供了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行为守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协定附件列举了应禁止的违反 GATT 国民待遇义务的 TRIMs 和违反 GATT 普遍取消数量限 制义务的 TRIMs。这些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
17、(1)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即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 产的;(2)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 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3)进口用汇限制,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 额应限制在该企业外汇的一定比例内;(4)国内销售要求,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 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 (六)反倾销协定 协定规定了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 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审、公 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
18、三国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反倾销措施委员 会、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最后条款。 (七)海关估价协定 协定规定了海关估价的具体方法,建立了简单、公平的标准,要求各成员使国内立法与 协定协调一致,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保持统一性。 (八)装运前检验协定 协定要求进口商政府应确保所进行的检验活动遵守非歧视原则,即对外国商品的标准和程序, 在待遇上不得低于本国商品;确保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根据购销双方在购货合同中确定的标准 进行;确保检验的透明度;将检验的内容作为商业秘密;确保检验的货物不受到不合理的延 误。出口商政府应根据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九)原产地规则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应保证原产地规则是客观
19、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 际贸易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成员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执行其原产 地规则;成员不得追溯性地实施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审议机构应对有关申请材料 予以保密。 (十)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协定要求成员客观实施和公平地管理许可证制度;提前公布有关规定和资料;简化申请表格 和手续。进口许可证程序在实施和分配中应遵循的规则有:不应对进口商形成额外的限制, 申请应尽快给予办理,配额分配不应具有歧视性等。 (十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协定主要规定了补贴的定义、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发 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议
20、解决、最后条款等。 (十二)保障措施协定 协定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包括: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 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 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 19 条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 商、监督、争议解决。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协定概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 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指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 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
21、贸易” 协定适用于各成员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也包括影响基于商业目的所提供服务 的政府措施。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成员义务的规定。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最惠国 待遇;(2)透明度;(3)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的资格;(4)管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及有关商业惯例;(5)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6)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协定概述 协定的宗旨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对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标,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 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
22、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且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 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主要包括:(1)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2)协定的适用范围, 协定适用于版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以及对许可协议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3)知识产权的执法,协定 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在其国内法中提供协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有效打击任何侵犯知识产权 的行为,包括可迅速阻止侵权的救济措施和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但实施这些程序时, 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其滥用而规定保障措施。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
23、解决机制 按照 WTO 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 组、上诉复审和交叉报复。 一、协商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 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0 日内应作出答复,并在 30 日内(紧急情况下 10 日内)进行协商,60 日内(紧急情 况下 20 日内)解决争端。 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 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 10 日内通知协
24、商各方和 DSB 后,允 许参加协商。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在解决争端的 60 日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 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斡旋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 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 争端方式。 调解是指当事方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 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 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
25、,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 三、专家组 当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 DSB 提交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专 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任命的 3 名至 5 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与非政 府人员名单。其职责是按照专家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 法律的适用及一致性作出客观的评估,并向 DSB 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解决争端的建议。 从报告提交 DSB 起 60 日内,由 DSB 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 过。 四、上诉机构的审
26、议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 DSB、或 DSB 一致反对采纳专家 小组的报告时,则由 DSB 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 7 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 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 4 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 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 超过 90 日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 DSB 采纳, 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 五、补偿
27、和交叉报复 当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 DSB 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 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 20 日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 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 DSB 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的减让和其他义务。除非 DSB 一致 拒绝该项要求。 根据谅解协议的规定,申诉方在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 序: 1、原则上,申诉方应中止履行与产生违反、抵消或损害的同一协议中同一部门的减让 或其他义务;如不奏效,则 2、中止履行同一协议内其他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仍不奏效,则 3、中止其他协议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即按照上述顺序,经
28、DSB 批准,允许进行交叉报复,除非有关协定中禁止中止履行减让 和其他义务。交叉报复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止履 行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应与利益被损害或抵消的水平相当。 如有关成员对减让水平提出异议,或指控实施中止减让方未遵守上述原则和程序,则由 原专家组或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员裁定的事项不涉及审查被中止履行的减让 和其他义务的性质,只裁定:(1)减让水平是否与被抵消或损害的水平相当;(2)中止履 行减让义务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和程序;(3)有关协定是否允许中止履行减让及其他义务。 六、仲裁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即由争端双方
29、达成一致的仲裁协 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 DSB 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本章思考题: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3、最惠国待遇制度 4、国民待遇制度 5、GATT 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案例分析: 1、A 国政府以 B 国的钢铁厂生产钢材的污染控制标准过低为理由,决定禁止从 B 国进 口钢材,只允许符合 A 国环境标准的其他国家的钢材进口,A 国认为这是 WTO 关于为保护人 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例外所允许,B 国认为其根据 WTO 应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问题:(1)A 国的做法是否为 WTO 一般例外所允许?(2)A
30、 国的做法是否违反 WTO?(3)假设 A 国对来自 B 国的钢材实施的进口限制是 A 国钢材进口商会受本国环境组织 的压力所为,A 国的进口限制是否违反 WTO? 2、甲国以保护本国环境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装啤酒征收附 加税,因为这类包装可回收而不可重复利用,有可能危害环境。事实上该国市场上销售的 易拉罐装啤酒几乎都是乙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 区的罐装饮料、罐头食品不属于征税范围。乙国认为其根据 WTO 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 而甲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为 WTO 一般例外所允许。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问题:(1)甲国的做法是否属于 WTO 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 所必需的措施?(2)甲国是否违反 WTO 原则?(3)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贸易壁垒协 议调整的范围? 必读法规: 1、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3、反倾销协定 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5、保障措施协定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8、服务贸易总协定 9、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