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为了配合我校本科生完全学分制工作,密切导师与学生的联系,做好为学生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确 保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对本科生导师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本科生导师工作职责 第一条 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我校和我院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 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熟悉了解学校关于完全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学分制培养方案与计划。 第二条 密切与学生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应对学生专业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导 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学生选课、阅读相关文献和参考书籍开展
2、一 般性研究。为学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第三条 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本科生学业、创业和就业等指导工作。 第四条 导师必须参加学生考核工作,对列入奖学金评定计划和组织发展计划的学生提出考核建议。 第五条 加强对学生科学实验、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指导,导师有责任指导学生参与各级大学生 创新性实验项目,注重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吸收优秀本科生参与自己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 积极为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第六条 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而且要了解学生的思想品 德情况,特别要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学生提
3、出严格要求,配合、协助学院做好学生 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导师应做好各项相关记录,并能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各种异常情况。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的基本权利 第八条 导师有权了解其所指导学生的基本信息。 第九条 导师在完成工作职责后,经学院有关考核小组认定,有权享受学院工作绩效及其分配的有 关规定。 第三章 本科生导师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由学生评议与学院教学委员会评议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评议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申报教学奖的参考依据,教师当年教学考核或 导师工作考核优秀者尚可被评定为年度考核优秀。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二 O 一四级学生起开始实施 社会学院 二 O 一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