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区(新区)动 物卫生监督所 区人民政府 (新区管委会) IV 级 III 级 市人民政府 II 级 省人民政府 I 级 国务院 III 级 IV 级 区兽医主 管部门 市兽医主 管部门 省农 业厅 I 级 区人民政府 (新区管委会) 市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指 挥部 农业部 各级重大 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 部 IV 级 III 级 市人民政府 I、II 级 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 IV 级 区人民政府 (新区管委会) I、 II 级 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 区(新区)兽医 主管部门 市兽医主管 部门 省农业厅特大疫情(I 级)和重大疫情(II 级) 应急响应 较大
2、疫情(III 级) 应急响应 一般疫情(IV 级) 应急响应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协区 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 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 组织力量, 采取封锁 疫区、严 禁相关动 物进出疫 区以及动 物产品运 出疫区。 扑杀和销 毁疫点、 疫区染疫 或凝似染 疫动物, 对污染物、 场地进行 严格、消 毒、关闭 动物及动 物产品交 易市场等 措施。 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疫病的解封条件进行验收 确认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III 级 II 级 根据同 级兽医 主管部 门的建 议,对 疫区解 除封锁 并宣布 疫情解 除,响 应结束。 初步认定为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 1、 采样送检 2、 报告疫情 3、 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