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学校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杭 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成立杭州电子 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权: 1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 议案; 2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与本委员会业务 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或联席会议; 3督促、检查与
2、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 定的贯彻执行; 4制定有关提案征集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5征集提案; 6按规定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审核立案; 7对立案提案,及时报送学校研究落实;对未立案提案,提出 意见,直接答复提案人; 8督办、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并向有关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 及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通报落实进展情况; 9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结果;对未落实提案,向提案人说明 原因; 10.根据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征集工作和提案处理结 果的报告。 11.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1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2委员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3委员会换届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