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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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对外受理 流程图 适用权力事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申报材料: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 办 理部门: 县 气象局 办理地点: 县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法定期限: 2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现场办结 服务电话 : 0553- 6823669 监督电话 : 0553-3995519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发 核准通知书 到 县 政务 服务 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 材料后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

2、申报材料: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人申请 办结 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件 决定 依法当场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 许可 )对外受理

3、 流程图 适用权力事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报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办 理部门: 县气象局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办理地点: 县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 个工作日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发 防雷装置核准意见书 到 县 政务 服务 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 请 受理 收到申请 材料后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 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材料

4、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人申请 办结 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件 决定 依法 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机关发现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服务电话 : 0553-6823260 监督电话 : 0553-3995519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对外受理 流程图 适用权力事项:

5、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办 理部门: 县气象局 办理地点: 县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法定期限: 1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 个工作日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到 县 政务 服务 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 材料后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 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 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

6、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人申请 办结 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件 决定 依法 在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机关发现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 服务电话 : 0553-6823260 监督 电话 : 0553-3995519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对外受理 流程图 适用权力事项: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

7、气象资料审查 申报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清单、数据及其资源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认证申请表(经气象资料技术服务机构认证并签有气象资料认证意见)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发 核准通知书 到 县 政务 服务 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 材料后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 申报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清单、数据及其资源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认证申请表(经气象资料技术服务机构认证并签有气象资料认证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

8、、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人申请 办结 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件 决定 依法当场 或上报审核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发现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办 理部门: 县气象局 办理地点:县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法定期限: 20

9、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 0553-6812669 监督电话 : 0553-3995519 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行政规划)流程图 办 理部门: 县气象局 办理地点:县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 0553-6812669 监督电话 : 0553-3995519 审批通过,提交县政府颁布实施 委托具有规划编 制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单位 县 气象局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会提出修改意见 成立专项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修改后的规划提交 县 规委会审批 县 气象局审核并组织专家审核通过 气象设施

10、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初稿 修改意见 审核不通过,规划编制单位修改 气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流程图 办 理部门: 县气象局 办理地点:县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 0553-6812669 监督电话 : 0553-3995519 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由关部门进行查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违法对象 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取证 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应 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行政 处罚 )对外受理 流程图 依据检

11、查职权,或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办结 : 结案归档,重大处罚报备案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依法执行 备案归档 立案 :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调查取证 : 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审批 :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确定处理方式,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决定拟处罚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案审委员会或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撤销立案 :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

12、实不能成立的 处罚告知 :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移送处理 :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 处罚事项的; 2、涉嫌犯罪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处罚决定审批(包括法制机构审核) 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改变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制作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 适用权力事项: 1、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2、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3、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

13、适时气象信息、媒体未按照要求播 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4、 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6、 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7、 违规使用气象资料的处罚; 8、 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9、 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 收的处罚; 10、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

14、、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处罚; 11、 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2、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处罚; 13、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4、 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15、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16、 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17、 未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18、 违规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或违规提供和使用涉外气象资气象资料的处罚; 19、 危害气象设施且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 20、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且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处罚 。 办 理部门: 县 气象执法 大 队 服务电话 : 0553- 6820260 监督电话 : 0553-39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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