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003 年 1月 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371号公布 自 2003 年 5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
2、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52 号): (一)设区的市气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二)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2004 年 12 月 16 日中国气象局令第 9 号公布 2005 年 2月 1 日起 施行)第五、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
3、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 (二)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 (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 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 150 米,但是
4、低于距其水平距离 50 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个人。 (二)实施范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六、申请材料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 个工作日;
5、 (二)承诺办结时限: 2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每周三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12891; 投诉电话: 0772-2620002。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1: 行政审批流程图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流程图 (法定时限: 2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 申请当场 审查并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6、, 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合法 、 齐全的 , 窗口办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升放意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 0 . 5 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 、 材料归档材料齐全 , 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本 部门职权范围的附件 2 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申请人( 盖 章 )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气球类型 升放数量 气球用途 气球识别标志 升放的最大高度 预计飘移方向 预计上升速度 升放地点 计划回收区 预计升放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回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气球升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安全技术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气体运输车辆车牌号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号 升放环境 勘察结果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