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告 知 书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能力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保证报告内容真实、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合并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特别提醒: 事业单位法人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异常情况名录予以冻结,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效。同时,将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记入失信“黑名单”,推送至“信用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开。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责任自负。 拟任法定代表人意见:本人已认真阅读,完全同意。 签字: 年 月 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