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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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手续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 度。 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三、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持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湖州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填写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2、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失业保险科审核同意发给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作为参保依也是地税部门检查征缴失业保险费凭证。 3、单位人员变动,如招工、终止合同、退休、调动转移等,需填写缴纳失业保 险费增、减人员变动情况表。 四、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3、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 纳失业保险费。 五、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手续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要具备那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2.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 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 )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 )

4、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 )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 月。 七、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可 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 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 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3、丧葬、抚恤

5、费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因病亡故,家属在三个月内 凭以下证明领取丧葬、抚恤费补助:失业职工手册及死者火化证明书(原件);家属申领 丧葬费、抚恤金报告,并经所在街道劳动保险所签意见,盖章;抚恤对象所在街道、 学校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 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申领生育补助费需 在三个月内提供以下证明:失业职工手册(夫妻、双失业的二本手册);结婚证复印证; 子女准生证;申领生育补助书面报告,并经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签意见,盖章;分娩住 院发票(原件)。 八、失业后,单位如何转移档案?

6、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市就业局保险科,并出示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人事档案中主要资料要求齐全:招工录用通知书、调动手续、养老基金手册、劳动 合同及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等等,同时填写职工档案移交目录清单。 九、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 失业登记证明书,本人近照三张,户口本,到市就业局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 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

7、险金。失 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 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十、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 )重新就业的; (三 )应征服兵役的; (四 )移居境外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 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失业职工跨市、县、区转移档案手续 1、本地转出 (

8、1)失业人员凭新落户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的档案 接收联系函(内请注明失业保险基金帐号及档案具体邮寄地址)向失业保险窗口申请转 移个从失业保险关系。 (2)由失业科与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办理转移有关事项,并填写转移函 一式二份。 (3)失业科负责把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及职工档案转出。 2、外地转入 (1)失业人员凭新落本户所在街道的户籍证明,向失业保险窗口申请落实个人失业保 险关系。 (2)根据外地市转来的个人失业保险基金及失业人员档案,办理失业职工登记手续。 咨询服务电话 就业:2022014 2033492 2021217 失业保险:2021490 20214247 2052621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2050462 2033492 培训:2212404 2025429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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