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期末学保险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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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9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1、 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什么是风险 ) 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日常生活中的风险指难以预料并能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 可能性或概率; 概率统计和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是指实际结果相对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风险的真正含 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首先强调的是“损失的事件”存在。 风险的特征:客观性,风险客观存在; 损害性,风险会对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 不确定性,包括空间上的、时间上的、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可测定性和不可测性,就风险总体而言,其服从于某种概论分布; 可变性:社会性:发展性。 2、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判断,选择,要求

2、能辨别 )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风险因素是 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而定的。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 损失的结果。判定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直接引起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三者的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 致损失。 3、 风险按照性质分类可分为: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4、

3、 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 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5、 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不是投机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包括发 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一是风险的发生或者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 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 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1、 什么是

4、保险: 法律定义: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 系。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有在合同约定事 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保险人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 经济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 分配环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相互之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即商 品货币关系。 2、 保险的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是什么?(简答题) (1) 基本功能: 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

5、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 2 / 9 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 的分散危险功能。 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2) 派生功能: a.积蓄基金功能:保险分散危险包含了二层意思:空间上分散;时间上分散。 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担金的因素,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 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 的积蓄保险基

6、金功能。当然,不实行预收保险制的合作保险形态,因不具备时间上分散危险损失机制,因 而也就不具有该项功能。 从概念的内涵上可以看出积蓄保险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可见,该功能是由保险的基本功 能之中的分散危险功能派生而来的。 b.监督危险功能: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 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 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 3、什么是商业保险?(掌握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

7、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 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 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 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a) 实施方式不同;自愿;强制 b) 举办主体不同:保险公司;政府 c) 保费来源不同:投保人;雇主和员工 d) 保险金额不同:需要和支付能力;国家统一规定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保险合同的特征(选择题) 1)

8、 最大诚信合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 2)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 人负有赔付义务 3)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 4) 附合性合同,又叫依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 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5) 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6)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多采用书面合 同。 2、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和定额保险(会考

9、判断、选择、名词解释) (1)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 3 / 9 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2)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 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3)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 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保险金的保险。 3、 足额、不足额和超额保险 (1)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2 )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

10、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的 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 a) 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b) 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c) 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 (3 )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4、 保险合同的要素 (1) 保险合同的主体 1) 保险合同当事人 a)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 失给付责任的人 b)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11、,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的人 2) 保险合同关系人 a) 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b)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c) 受益人:保险金额领受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他 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 (2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3 ) 保险合同的内容 5、 保险合同的变更之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 不复存在。终止的原因有: (1 )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 ) 因

12、违约失效而终止 (4 )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6、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简答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通常有以下几种: 1) 文义解释原则 4 / 9 2) 意图解释原则 3)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 补充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国际惯例)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财产保险利益原则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

13、保险标 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1) 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a) 财产所有权; b)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c)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d)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a) 人身关系 b) 亲属关系 c) 雇佣关系 d) 债权债务关系 2)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 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14、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 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 效力仍然保持。 3)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 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 所以,人身保险

15、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2、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内容: (1 ) 告知: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 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国际上有两种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 (2 )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 5 / 9 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

16、证 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3 ) 二者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 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 为严格 3、 近因原则的定义及判定条件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 失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 则,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1) 单一原因造成损失,该原因就是近因 2) 多

17、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种原因发生五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 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3)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其近因为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 4)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 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4、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 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1)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

18、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b)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c)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2)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其量的规定: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不一致时,以低者 为限 3) 损失赔偿方式 5、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和行使条件(判断、简答) 代位追偿权又叫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 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使代位追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

19、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 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 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 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追偿, 适用条件和范围: 1)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 2)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6 / 9 3)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在赔偿金额限度内。 4) 代位

20、追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 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 5) 保险人一般不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非他们是故意行为) 第五章 保险的形态的分类 保险按照业务种类分类(老师画的那张分类图) 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1、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有哪些?(即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2、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信 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

21、保对方(被保证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关 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卖方(权利人)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 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如出口信用保险等。 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 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 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履约保证保险;二是忠诚保证保险。 3、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有哪些?(选择题) 在财产保险经营实践中,机动车辆保险实际

22、上是以机动车辆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多项保险业务的统称。 按照保险标的来划分,机动车辆保险往往被分为汽车(或一般机动车辆)保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 保险等。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机动车辆保险又被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车辆损失 保险属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责任保险范畴。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 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其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车 辆的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责任保险 1、 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

23、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 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 业务。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 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2、 责任保险的特征 1)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2) 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 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

24、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3) 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7 / 9 4) 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5) 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a) 每一起责任保险赔案的出现,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 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b) 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 制度; c) 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 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

25、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d) 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3、 责任保险的分类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1、 人身保险的分类 (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 (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 时承保生存和死亡。 (2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 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

26、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3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1)普通型人寿保险 a)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b)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c) 生死两全保险(生死混合保险):要求保险公司不仅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向其受益 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也向其本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新型人寿保险 a) 投资连结保险: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b) 万能保险

27、: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万能 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纯保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 约束性。纯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 c)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 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2、 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案例题,能判定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构成条件,结合近因原则)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 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 残疾为给

28、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8 / 9 1)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 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3)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 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

29、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3、 什么是健康保险?特征是什么?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 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构成健康 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非先天 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健康保险的特征: (1 )保险期限: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

30、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 合同。 (2 )精算技术: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 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 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3 )健康保险的给付: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 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 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4 )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 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

31、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 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5 )成本分摊: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 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6 )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7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 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4、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 (1 )医疗保险 1) 普通医疗保险 2) 住院保险 9 / 9 3) 手术保险 4) 综合医疗保险 (2)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 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3)收入保障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 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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