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罚管理制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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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 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 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 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 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略) 5.内容 5.1 处罚实施要求: 5.1.1 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

2、 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 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5.1.3 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 或退件处理。 5.2 处罚类别: 5.2.2 惩罚类别:A、口头警告 B、警告 C、小过 D、大过 E、开除/辞退 5.2.3 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 处罚办法如下: 类别 惩 罚 办 法 口头警告 一次处罚 20 元并且当月人事考核予以扣 1 分 警 告 一次处罚 5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3 分、扣

3、发 25%年终奖 小 过 一次处罚 10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5 分、扣发 50%年终奖 大 过 一次处罚 20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8 分、扣发年终奖 开除/辞退 立刻解除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5.4 处罚事项: 5.4.1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 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5.4.1.2 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 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 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 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

4、.1.6 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 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 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 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 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 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 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者。 5.4.2.2 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5.4.2.3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 无关的事。 5.4.2.4 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 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5.4.2.7 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 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 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 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 检查或监督人

6、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 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 ,情 节较轻者。 5.4.2.12 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4.2.13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 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5.4.2.15 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5.4.2.16 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 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 言、行不礼貌,造成

7、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 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 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 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5.4.2.22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4.2.23 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5.4.2.24 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5.4.3.1 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5.4.3.2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

8、利益损失者。 5.4.3.3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5.4.3.4 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 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 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 5.4.3.7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5.4.3.8 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5.4.3.9 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5.4.3.10 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5.4.3.11 各级主管未能

9、做好单位间联系,或错误传递迅息,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 后果较轻者。 5.4.3.12 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 上班时间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5.4.3.14 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者。 5.4.3.15 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5.4.3.16 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 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5.4.3.17 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5.4.3.18 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

10、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5.4.3.19 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 1000 元或以上 3000 元以 下者。 5.4.3.20 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5.4.4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 5.4.4.1 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5.4.4.2 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5.4.4.3 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5.4.4.4 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5.4.4.5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5.4.4.6 未

11、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5.4.4.7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5.4.4.8 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5.4.4.9 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5.4.4.10 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5.4.4.11 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 仍不改正者。 5.4.4.12 公司内拉帮结派,对工作或管理造成障碍者。 5.4.4.13 在公司内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5.4.4.14 私自散发刊物,

12、张贴标语,非法组织集会,擅自涂改撕毁公告者。 5.4.4.15 不遵守上级命令或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4.4.16 泄露公司生产或事务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5.4.4.17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人员伤害损失 3000 元或以上者。 5.4.4.18 未经许可,擅自携带违禁品入厂区及宿舍者。 5.4.4.19 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者。 5.4.4.20 当月内旷工 2 次(含)或连续旷工 2 天(含)者或迟到、早退累计达 6 次(含)者。 5.4.4.21 如有伪造事实,骗取奖励,查实后撤消其奖励,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5.4.4.2

13、2 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大或损害较重需记大过之事件者。 5.4.5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予以开除/辞退,即刻解除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5.4.5.1 伪造个人主要经历或填写不真实资料而欺骗厂方被录用者。 5.4.5.2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5.4.5.3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治安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者。 5.4.5.4 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它员工及其家属,有恐吓、强暴胁迫或重大侮辱,并 产生不良后果者。 5.4.5.5 受通缉在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吸食毒品或代用品者。 5.4.5.6 故意破坏安全设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

14、理制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者 或是重大责任事故者。 5.4.5.7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物;故意泄漏技术与营业秘密或协助同 类公司,使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6.5.8 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或要胁他人闹事怠工、罢工或参与非法罢工、怠工者; 或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进度者。 5.4.5.9 在厂区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 5.4.5.10 贪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达 1000 元及以上者、营私舞弊者。 5.4.5.11 盗用公司或私人物品者。 5.4.5.12 在厂内赌博、酗酒、诈骗、捣乱等情节严重者。 5.4.5.13 私自携带刀

15、枪、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出入工厂者。 5.4.5.1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其它有损我公司信誉行为者。 5.4.5.15 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他人签章并损害公司利益者。 5.4.5.16 未经核准,而在其它公司工作者;或在外从事与我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损害公司 利益,情节严重者。 5.4.5.17 顽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达 5000 元以上者。 5.4.5.18 员工被合理调动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合理调派工作三次或不服从管理三次者。 5.4.5.19 经人事部资料显示无故旷工连续 3 天(含)或一年内累计 10 天(含)以上者。 5.4.5.20 在厂内打架

16、斗殴、聚众闹事,或不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者。 5.4.5.21 故意毁坏公司财产,销毁资料,或使公司遭受损失 1000 元或以上者。 5.4.5.22 品性顽劣、行为不良、屡诫不改,年度累计三次大过且未有记功相抵者。 5.4.5.23 自己或教唆他人威胁上级或其它同事者。 5.4.5.24 上班时间内睡觉或擅自离岗一个月累计达三次者。 5.4.5.25 其他不正当之行为,妨害生产及生活秩序,或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5.4.5.26 严重违反公司各种安全管制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5.4.5.27 其它严重违反公司或法律的行为。 5.5 连带责任处罚: 5.5.1 对公司

17、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声誉的事情的直属主管或相关人员做连带责任 处罚,连带处罚为经济处罚手段,不纳入行政处罚。 5.5.1.1 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上万的,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2 报价有误,金额上万,复核人负连带责任,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3 仓库人员在发货时出货有误,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4 在盘点工作时,发现仓库货物与实物严重不符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5 司机因私借用公车外出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6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

18、7 厂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保安人员明知而不制止时,保安队长负连带 责任。 5.5.1.8 因管理不善,厂内任何部门或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9 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车间产生大量废品或重大品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0 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忙,而故意不予配 合时,相关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1 前台接待客户时,严重怠慢客户,让客户投诉到副总经理,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2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力资源部人员知情不处理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 关部门人员帮助,而故意不予配合时,

19、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3 因工作交接不力,造成严重损失,交接方负连带责任。 5.5.1.14 因请假交接不力,代理人需致电请假人咨询详细情况,而请假人故意多次拒接电话 或故意关机(如有电话回复说明情况除外) ,导致重大工作严重延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请假人负连带责任。 5.5.1.15 上班时间在厂内聚赌、打牌、打麻将,在禁止吸烟区或易燃物品区抽烟或点火时, 直属部门主管在场而不制止时,直属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6 业务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营业)机密,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2 连带处理方式: 5.5.2.1 影响后果轻微时,处罚 20 元。 5.5.2.2 影响后果一般时,处罚 50 元。 5.5.2.3 影响后果较严重,处罚 100 元。 5.5.2.4 影响后果很严重,处罚 150 元。 5.5.2.5 影响后果很恶劣,处罚 200 元,并降薪(依实际情况扣 50-200 元)1 个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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