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股权激励不同持股方式的比较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 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 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 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专业挂牌上市推荐商: 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 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 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 专注新三板、股交所挂牌上市保荐,企业融资、
2、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现为新三板保 荐机构、上海股交中心、湖南股交所、深圳前海股交中心授权推荐商,湖南企业挂牌孵化 基地独立运营商。 诚寻投资、担保、小贷、银行、券商、园区合作,共创多赢! 合作热线:400-678-7121 137-8722-6816 徐先生 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289 号(贺龙体育馆南门) 嘉盛国际广场 923 室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1、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的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 得的所得
3、,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 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 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 20%,如按核 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 20%*(1-15%),即 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 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
4、5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 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 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 税率为 5%。 2
5、、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 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 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 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 (1)限售股转让税率为 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 20%*(1-15%)
6、,即 17%。 (2)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 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 5%。 二、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收 1、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 自然人股东按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 税率为 1-(1-25%)(1-20%)=40%。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 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2)股息红利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7、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公 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2、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 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 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 年财政部、国家
8、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 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 税。”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 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 5%。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 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 (1)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
9、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 附加税 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 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 2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 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 为 1-(1-5.65%)(1-25%)(1-20%)=43.39%。 (2)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 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但限售股转 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三、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税收 1
10、、合伙企业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 (200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伙人的规 定 有 2 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2 个以上 50 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 1 个普通合伙人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
11、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的 规定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 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 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 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 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
12、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的 规定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 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 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 伙前企业债 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 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 伙前企业债 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
13、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身份 的改变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 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 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利润分配的 规定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 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
14、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 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 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公司也是员工持股平台常见的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下: 合伙企业 公司 使用法律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设立条件及要 求 设立条件及程序要求较低 设立较复杂,而且有明确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 求(2014 年 3 月后放开,特殊行业需要最低注 册资本金) 成立基础 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 当事人关系 人合关系 资合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关系色彩 组织管理 可以根基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必须设立股东会、
15、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主体地位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以企业的 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法人企业,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方式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 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交所得税,先分后税;合伙人缴纳 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下面讨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2、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以下简称“91 号文
1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 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 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 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 5%至 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
17、 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 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5%至 35%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 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 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 5%35%超额累进税率。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 办通【2008】3 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项目,适
18、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 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沪金融办通【2008】3 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 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 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 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 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
19、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 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 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值得注意的是,天津 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 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 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 20%。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20095 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0、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值得注意的 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 号)并未对享受税收 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 号) 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 号)要求:股权投资企 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 30
21、00 万元人民币、实收 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 20%。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 行办法(2010 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 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 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定,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 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 50%-70%补贴。”(注: 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 20
22、10 年 12 月 31 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 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 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关于执 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以下简称“84 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 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23、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 20%。 3、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1993 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 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 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 2008 年修改后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 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 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 卖等营业税若干
24、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 营业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 5%。 实践中,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 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部分地区的合伙企业营业税相 关税收政策如下: 天津:“两免三减半”。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 45 号)规定,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
25、资基金,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 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新疆:免营业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 法【2010】187 号)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 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青岛高新区:“两免三减半”。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 (2010 年)规定,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 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 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26、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 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合伙企业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 (1)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 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 13%的比例, 营业税及附加税为 5.65%,自然人缴纳 5%35%或 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 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 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 24.52%(部分地 区)。 (2)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税负为 20%。 实践中,为鼓励支持创投基金发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营业税减免的规定。同时,合 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
27、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税总局不认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合伙人 20% 所得税的政策,未来可能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535的累进税进 行规范,因此地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面临规范调整的风险。 四、三种员工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 五、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 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 (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 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 20%*(1-15%),即 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 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 为 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 (1)对
28、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 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 股份 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 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 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
29、发 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 (1)税负最高: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 43.39%,分红税负 20%,比员工直接 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 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 5.65%43.39%,分红实际税 负区间为 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
30、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 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 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 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2)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 5.65%,员工缴纳 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 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 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 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 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 企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 (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 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缺点: (1)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2)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 (3)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 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