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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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 1、 禁止分红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58 号)第(十九)条规定: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 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 卫 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 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 责 任。 (2(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 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 号)第一条第 1 款规 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

2、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 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 补医疗服务成本, 实际运 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 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3(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 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 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强社会办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 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 机构的继续发展。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 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 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

3、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 51 号) 第五(23)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 身发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 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 规 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 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 36 号)第四 (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 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 目的、收支 结余用于分红 或变相分红的, 卫生部门要 责令限

4、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上述规定之外,浙江、四川、辽宁、宁夏、广西、 陕西、吉林等相关省份出 具的相关政策文件均表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 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2、 允许“分红”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国办发 201545 号)(以下 简称“45 号文”)第二(五)条 规定:鼓励地方探索建 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注:值得注意的是,45 号文仅在第(十五)条规定“完善医 疗机构分类管理政 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 对经营性 质、 资金

5、结余使用等的监管 办法”,并未明确 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只能用于自身 发展。 (2( 根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3 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规定:社会举办的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 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 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 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3(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冀卫规医政 20145 号)第三(四)条 规定:社会举办 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 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 可

6、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4( 根据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的若干意见(赣卫体改字2014 3 号)第一条规定:社会 办医疗机构可自主申办营 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 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 中取得合理回报。 (5(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 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556 号)第 17 条规定:允许 社会办医取得合理回报。社会 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 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

7、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具体政策由各市、 县(市、区)依据有关法规制定。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 收益。 (6(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 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 47 号)第 一(二)条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 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 回报。 (7(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 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 144 号)第二(八)条 规定: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

8、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 留其它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 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 倍的利息额;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 10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规定均明确表示投资者或举办人可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合理回报, 但对取得回报比例未作出明确规定。 3、 电话咨询 (1( 国家卫计委 参照上述(卫医发2000233 号)文,但具体实施需咨询各省地区。 (2( 江苏 根据咨询江苏省卫生部门,相关人员介绍,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允许 分红,但江 苏省为鼓励民办 非

9、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此作出了创新,允 许出资人取 得部分收入作为回报,具体比例各市在执行上有所不同,但肯定不是全部收入都 可作为回报。 (3( 安徽 安徽省作了相应突破,对出资人给予一定奖励,之前定的比例大概为投资额 的 2%,但后来考 虑到可能与国家政策冲突,并没有确定具体比例,具体 标准由各 地方政府制定。 综上可得出初步结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不可进行分红,但有部分 省份对此作出突破创新,允 许将部分所得收入回报投资者,但具体比例需按地区 咨询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相关案例 除昨天邮件中所看到的案例,我又找到以下案例: 项目时点 主要内容 备注 恒康医疗(002219)收购崇州二院

10、 2015.9.9 崇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关于同意崇州市第二人 民医院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批复(崇卫字20154 号), 同意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营利 性医疗机构。 2015.10.8 崇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关于 的回复(崇卫计函201566 号),同 意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同 意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非营利性变更为营利性。 2015.11.3 中共崇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撤销崇 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批复(崇机编办201591 号),同意 撤销 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并按相关程序 办理事业单位 法人注销登记。目前,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注销

11、尚在公示 中。 2015.12.16 崇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资 产转入崇州二院的批复 (崇卫计发2015189 号),同意 崇州二院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净资产 9,482.52 万元等资产及债权债务转入改 制后的崇州二院。 2015.12.29 2015 年 12 月 29 日,瑞华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 验 字 【2015】62030011 号),说明:崇州二院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 94,825,206.30 元按照 1:1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崇州二院全资持有 三家非营利医疗机

12、 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崇州上元卫生 院、崇州东关卫 生 院、崇州安阜卫 生 院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第一(一)小节“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 (6)长期股 权投 资:截至 2015 年 9 月末,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为收购大连辽渔医院而形成的投 资 ,由于大 连辽渔 医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 能分红,因此在未完成营利医院改制前该医院暂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恒康医疗(002219)收购大连辽渔医院 2003.9.30 辽渔 医院前身为辽渔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经辽宁省大连 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关于辽渔集团职工医院进行分立改 制的批复(辽

13、国资办发 200427 号)同意改制,改制基 准日 为 2003 年 9 月 30 日,参加改制的职工 121 人 以 优惠后的 转让价格为 448.87 万元受让。 2004.4.9 2004 年 4 月 9 日经大连市民政局同意注册登记, 领取 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证字第辽大 020322 号),经大连市卫生局同意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 办资金为人民币 948 万元。 - 基于 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根据中瑞国际资产 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4】0405026” 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企业 持 续经

14、营 前提下,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大连辽渔医院 100%股 权价 值评估值为 13,016.65 万元(人民币)。 公司与任元和及其 它产权所有人不存 在产权 、业务、人 员 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本次产权收购不构 成关联 交易,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交易事项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4.4.10 恒康医疗与任元和及其它 114 名出资人签署了大连辽 渔医院 100%出 资人权益收购协议书 ,恒康医疗以人民 币 12780.41 万元受让任元和持有及代表的辽渔医院 100%产权(即出资人权益)。 审议通 过后生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值得注意的是,2014 年 6 月 30 日,恒康医疗全资子公司四川永道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辽渔医院签署医院管理服务协议 ,辽渔医院以实际收入的 15%计提咨询管理服务费,按 季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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