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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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 我公司铺设的通往 XXX 的高压天然气管线经过附近,该管线是 居民及沿线工商业用户用气的保障,如果操作不当或遭到外力破坏 时极易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会对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 失。因此,为确保天然气管线的安全平稳运行,保障大家的利益, 我公司将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加强管线巡查力度,做到全年定期 有专人专管。在此也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天然气 管线的安全保障工作。 现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 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 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

2、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 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 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 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 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 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 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3、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告 知如下: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 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 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 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 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 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 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 指导对方施工。 希望在与我方管线实行交叉施工时及时与泰安岱东泰燃天然气 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我方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并指明燃 气设施位置和具体施工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设施,避免在施 工过程中,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坏,引发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如果发 现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天然气泄露等情况时,请在安全区 域内及时拨打公司电话,泰安岱东泰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将在第一时 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协助解决。 告知人: 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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