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股份制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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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经贸股份制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2-09-30 外经贸计财1997第 188 号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为使试 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 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企业 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 步骤地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第二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试点单位的原则: (一

2、) 职工素质、经营管理比较好的企业; (二) 经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够增加出口创汇、 增加利税的企业; (三) 经营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所占比例较小的企业; (四) 具有竞争对手、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成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籍以增强职 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目前职工持股试点仅限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 第五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 范围。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原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 转让、不得上市交易。

3、 第六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国家股应占绝对控股地位。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 1 年,并在劳 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 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四)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 (一) 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 (二) 公司非全资附属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 公司关系单位的

4、职工; (四) 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 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持股名册和持股卡 第九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采取职工持股 会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 织。 职工持股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工作。职工持股会受公司审计部门 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职工持股会负责募集职工内部股股金;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票(记名内部 职工持股会) ;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办理职工入

5、股、增股、 减股、退股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内部职工办理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就 内部职工股股利分配、增强或减少职工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 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本暂行办法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内部 职工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 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名册是记载本公司职工持有股份金额,作为职工持股会 管理内部职工股依据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 、

6、 住所、职工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职工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卡是查核职工本人在公司中的持股金额,据以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职工持股卡由持股会负责人签发。职工持股卡与职工 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职工持股卡由持股职 工本人持有。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 、职工 持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入股、增股、减股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 章。 (三)持股会负责人签章。 (四)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四

7、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 第十八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凡申请进行试点的企业(包括中央、地方) 都必须报外经贸部(地方企业由地方经贸主管部门会签体改部门报外经贸部) 。 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要求外, 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规定。 (一)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 发行方案、比例、范围、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组织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当对职工持股会和内部职工持 股范围、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样式; (

8、四)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事务所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有关事项签字,盖 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发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外经贸企业经批准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向内 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实 际人资能力确定,但其累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认购内部职工股时,应按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 通过职工持股会一次性缴纳股款,其认购价格按股票面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 司董事长签发的,与内部职工缴纳出资额等额的股票或其他股票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入股自愿,不

9、得强迫;入股必须用现金,不得以发 奖金、搞福利为向职工赠股或低价配售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一般职工持股数额要有差距,但能过 大,一般控制在 4 比 1 以内。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得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 易,不得继承。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 册记载的职工持股金额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价值将其所持股份 购回。内部职工不得带离公司,带离公司无效。 第二十六条 内部职工股的股利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反本暂行办法,公司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炒买炒卖公司内部职 工股;职工持股会将内部职工交纳的股款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向本公 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先在内部部署施行,暂不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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