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 200946 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 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 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 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 装饰的防火设计
2、、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且 不应低于 B2 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 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应为 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 60m 小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 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当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 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 烧性能不应低于
3、B2 级。当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 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 于 B2 级。其中,当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 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为 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 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 级。其中,当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 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 于 B2 级。其中,当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
4、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 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mm,其他层不应小于 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 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为 A 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 级 。其中,当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 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 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mm。 (四)采用金属、石
5、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 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 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 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 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 设置宽度不小于 3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 带与墙 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 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 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八
6、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 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 B2 级;其他情况,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 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 设置水平防火隔 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 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 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 用不燃材料完全覆
7、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 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 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 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 3 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 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 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 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 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 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
8、泡作业时,应避开高 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 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 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 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 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 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 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 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 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