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员工取暖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取暖费管理,保障员工利益,规范业务 流程,统一报销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员工取暖费,是指一个采暖期内企业承 担的应享受取暖补贴员工发生的,在规定住房面积内的,按照 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单价报销的员工个人住房取暖、冬煤补贴 费用。 第二章 报销标准 第三条 各类人员报销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 一般员工 95 平方米。 2、 副科级、主管、中级技术岗位 105 平方米。 3、 科级、高级主管、高级技术岗位 115 平方米。 4、 正副处级、教授级高工 120 平方米。 第四条 以
2、上报销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报销单价按 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报销条件的员工,住房没有取暖设施的,每一 采暖期发放 500 元冬煤补贴。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销标准控制取暖费支出。凡超 过报销面积的取暖费一律由员工个人承担。 - 2 - 第七条 对实际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报销面积的,按实际住房 建筑面积支付取暖费。 第八条 有多处住房且产权证均为本人的员工,多处住房建 筑面积之和不超本人应享受的报销标准的,应按实际面积支付 取暖费;多处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超出本人应享受的报销标准的, 超出报销标准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九条 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且其中包含公司内部住房的员工, 按应享受标
3、准优先支付内部住房取暖费。内部住房面积未达到 报销标准的,标准以内的差额部分可以报销,超标准部分一律 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三章 报销原则及条件 第十条 公司在籍已婚或 30 周岁以上未婚男员工均可按应 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员工可以按标准报销取暖费: 1、 30 周岁以上未婚女员工持户口、产权证、本人所在单 位证明按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2、 离婚女员工,持户口、产权证、离婚证、本人所在单 位证明按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3、 丧偶未再婚,且本人是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女员工, 持户口、产权证、死亡证明、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按本人应享受 标准报销取暖费。 4、 配偶是现役
4、军人,夫妻两地生活且男方户口不在本市, - 3 - 持男方部队出具的证明按女员工本人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5、 配偶与本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房屋产权已变更为 本人的公司系统内女员工,持户口本、产权证、男方有偿解除 合同证明及男方原单位未报销取暖费证明按女方应享受标准报 销取暖费。 6、 按分房政策分配的住房,产权证或房票是本人姓名, 且配偶无工作或没有住房(需出具相关证明)的女员工,由企 业按应享受标准报销取暖费。 第十二条 死亡员工当年取暖费由企业按标准承担,以后 由实际居住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亡遗属取暖费: 1、 公亡人员配偶独居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公亡人员原所 在单位按员工生前应享受
5、标准负责支付取暖费。再婚后不再支 付。 2、 配偶无工作单位但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由同居子女所 在单位按原标准支付取暖费。 3、 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配偶所在单位按原支付标准支 付取暖费。 4、 住房由子女继承且子女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子女所在 单位按子女应享受的住房标准重新核定并支付取暖费;子女无 工作单位的由公亡人员原所在单位按公亡人员生前应享受标准 支付取暖费至继承住房子女年满 18 周岁。 第十四条 员工购买门市房用于经营性活动或将住房用于 - 4 - 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报销取暖费。 第四章 报销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住房取暖费以关联交易方式,由员工 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后统一向物
6、业中心付款。 第十六条 内部住房上市交易前,须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亲 自到员工所在单位取暖费审批部门备案登记,否则新购住房不 予报销取暖费。 第十七条 外系统房屋取暖费由员工自行到供暖单位以现 金方式垫付取暖费,凭供暖单位开具的供暖发票,经单位主管 部门审批后到单位财务报销。超标准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房屋采用电、燃气、燃油采暖的员工,凭收据、 产权证参照房屋所在地供暖单价按员工应享受标准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取暖费 报销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发生冲突, 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