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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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J 50-054-2011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of Chongqing (征求意见稿) 2011-xx-xx 发布 2011-xx-xx 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 1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of Chongqing DBJ50-054-2011 主编单位:

2、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时间:2011 年 xx 月 xx 日 2011 重 庆 2 前 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 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 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 “主力店” 、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 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火灾蔓延

3、迅 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 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 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 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 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满足目前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要求,根据重庆市城乡建委 关于 2010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渝建 2010 第 265 号)的相关要求,由重庆 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对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修编。 本规范共 7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

4、、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 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 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 119 号) 。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詹 真 余吉辉 朱举东 艾为学 黄 萍 李光成 邹兰军 刘 翔 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傅纪成 周崇敏 吴 华 李伟民 刘梅梅 李玉强 张剑军 李明号 任 畅 3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5、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2 消防扑救 4.3 防火间距 4.4 内部装修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2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A 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 B、C 类场所的疏散通道 6.3 B、C 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4 安全出口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6 消防电梯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 消防电气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4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

6、我市的地 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 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能 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大型商业建筑可选择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 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

7、di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 2 或总建筑面积15000m 2 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 域。 2.0.4 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8、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 )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5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 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 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

9、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2. 0. 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

10、之间所设置的防火隔离区域。 2.0.14 室内商业街 建筑室内以街道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空间。 2.0.15 天桥 连接两个建筑、侧向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2.0.16 避难走道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或疏散楼梯间的通道。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经营活动种类按表 3.0.1 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 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 别 商品经营场所 A 类 A1 类 歌舞厅、卡拉 0K 厅(含具有卡拉 0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 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儿童活动场

11、所 6 A2 类 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 B 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 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餐饮、健身、休闲场所 C 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两类及以上类别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应按高类别防火要求进行防火设计。3.0.2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分 为 一 级 和 二 级 , 除 单 层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可 采 用 二 级 外 , 其 余均 应 采 用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的 构

12、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表 3.0.2的 规 定 。 表 3.0.2 建 筑 物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耐 火 等 级 极 限 ( h) 构 件 名 称 一 级 二 级 防 火 墙 不 燃 烧 体 3.0 不 燃 烧 体 3.0 承 重 墙 、 楼 梯 间 、 电 梯 井 不 燃 烧 体 3.0 不 燃 烧 体 2.50 非 承 重 外 墙 、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不 燃 烧 体 1.0 不 燃 烧 体 1.0 墙 房 间 隔 墙 不 燃 烧 体 0.75 不 燃 烧 体 0.5 承 重

13、 柱 不 燃 烧 体 3.0 不 燃 烧 体 2.50 承 重 梁 不 燃 烧 体 2.0 不 燃 烧 体 1.50 板 承 重 楼 板 、 疏 散 楼 梯 、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不 燃 烧 体 1.50 不 燃 烧 体 1.50 吊 顶 不 燃 烧 体 0.25 不 燃 烧 体 0.25 注 : 单 层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采 用 钢 结 构 时 , 承 重 柱 耐 火 极 限 为 2.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 3.0.2 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 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7 4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1.1

14、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 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 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

15、,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宽度不小 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小于 1.20m 的不燃烧体 裙墙。 4.1.3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街区净宽不应小于 13m。 2 设置在首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大于 80m。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每段封闭顶棚长度不应超过 60 m; 2)顶棚高于相邻屋面净高不小于 1.50 m; 3)顶棚开敞面积不小于商业街街区面积的 25%.;

16、4) 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4.2 消防扑救 4.2.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 1/2 周长范围形成消 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 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 防车的要求。 4.2.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 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 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 8 障

17、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阳台) ,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 于 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 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1.20m。 4.2.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 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进深不应小于 18m; 2 当建筑高度为 24m 及以下时,进深不应小于 15m。 3 消防扑救面应连续设

18、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 18 m。 4.2.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5%。 4.2.5 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3 防火间距 4.3.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的相关 规定。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A、B 类 C 类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

19、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A、B 类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9.0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C 类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6.0 注:1、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 设计。 2、当大型商业建筑同时含有两类及以上类别场所,其防火间距按 A、B 类计算。 4.3.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 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20、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 间距可不限。 9 4.4 内部装修 4.4.1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4.4.1 的规 定。 表 4.4.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装饰织物 火灾危险 类别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窗帘 帷幕 其它装饰材 料 A1 类 A A A A B1 B1 B1 B1 A2、B 类 A A B1 A B1 B1 B1 B1 C 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 注:大型商业建筑墙面及隔断装修材料采用 A 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

21、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且面积不超过 20%的墙面及隔 断可采用 B1 级材料。 4.4.2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 A 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4.4.2 的规定。 表 4.4.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 织物 其它装 饰材料 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 A A A A A B1 B1 4.4.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的装修材料。 4.4.4 大型商业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

22、家相关规定。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5.1 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2m。 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A 类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 火门。 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 A2 类场所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轨道交通相连通的最低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5m,且不应 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 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

23、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 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隔开,并直通室外。 4.5.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5.4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 10 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或避 难走道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 1)在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 5 人/m 2 计 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

24、1/2 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13m; 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 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4) 当下沉式空间设置顶棚时,其顶棚不得封闭,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空间面积 25%。 图 4.5.4-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 5 人/m 2 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 1/2 疏散人数计算,且 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9m;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

25、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 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 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 12m2 的防烟前室; 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 应设置面积不小于 12m2 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 的防火卷 11 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图 4.5.4-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3 避

26、难走道: 1) 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4.0m。 2) 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 1 个防火分区相通 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 1 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开向前室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当设有直跑楼梯

27、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安全区域 的出口,且该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 1/2 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 2 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 5.1.2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2 1 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 m2; 2 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 m2 。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 4.3.2 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 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

28、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 4.3.2 的规 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 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 5.1.2 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 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 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2 ;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

29、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m2; 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 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 6.3.1 条或 6.3.2 条的规定时, 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10000m2。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 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

30、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的长度不应大于该部 位防火分隔总长度的 1/3,且不应大于 20 米。 5.1.7 当室内商业街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但满足下列要求 时,可不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通的商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6 条之规定;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通的商铺可采用钢化玻璃加喷淋方式分隔,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化玻璃门、窗应具备火灾情况下自行关闭功能; 2)采用钢化玻璃加喷淋方式分隔的商铺最大单间面积不应大于 30

31、0m2; 3)钢化玻璃在商铺间应有大于 1.0 m 宽、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垛分隔; 4)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 5)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 6)商铺与室内商业街相通的部分必须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挑檐或回廊,且宽度不 13 小于 2 m。 5.1.8 当与室内商业街相通的商铺采用钢化玻璃加喷淋方式分隔,并满足本规范 5.1.7 条要求时,室内商 业街的共享空间可作为安全区域,与室内商业街相通的商铺可经由此安全区域疏散,但应同时满足下列 要求: 1 室内商业街的共享空间及相通的商铺应满足本规范 6.

32、2.1 条关于商铺式营业区域疏散宽度的要求; 2 室内商业街的共享空间及相通的商铺应满足本规范 6.3.2 条关于疏散距离的要求; 3 室内商业街的共享空间的安全出口宽度应同时满足相通的商铺与共享空间的安全出口宽度要求; 4 室内商业街的共享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5.2 防烟分区 5.2.1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以下场所的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 500m2: 1 室内净高不大于 6.0m 的营业场所; 2 商铺式营业区域两侧布置有商铺的室内疏散通道。 5.2.2 室内净高大于等于 6.0m 的场所(不包括 5.1.2 规定的室内疏散通道) ,防烟

33、分区不应大于 2000 m2,且长边不应大于 75 m。 5.2.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4 防烟分区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防烟分区 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 500mm 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 凸出不小于 500mm 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2 面积大于 500m2 的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 面积大于 500m2 的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 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计算确定。 6 安全疏散 6.1 A 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1.1 大型商业建筑

34、中的 A 类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 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 6.3.2 条的规定。A2 类场所,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 离不大于 30m。 6.1.2 大型商业建筑 A1 类场所中 儿童活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儿童活动场所内其它房间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 直线距离应符合表 6.1.2 的规定。 表 6.1.2 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 14 疏散条件 场所内房间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门 的直线距离(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25 单向疏散 1

35、5 20 6.2 B、C 类场所的疏散通道 6.2.1 B、C 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 6.2.1 的规定。 表 6.2.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 度(m)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60 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2.20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5.0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0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 主通道 3.00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1.60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2.20 柜架式营业区域 (百货商店、 购物中心等) 主通道 3.00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00 双侧设置

36、店铺的通道 3.00商铺式营业区域 主通道 4.00 6.2.2 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 的主通道。 6.2.3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短边应大于 4m,面积不小于 25m2,且在其 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3 B、C 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3.1B、C 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 离应符合表 6.3.1 的规定。 表 6.3.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条件 最大直线距离(m) 最大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3

37、7.5 45 单向疏散 20 25 6.3.2B、C 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 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 6.3.2 的规定。 表 6.3.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15 疏散条件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门的直 线距离(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37.5 单向疏散 15 20 注: 1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 6.3.2 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 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 3m。 2 建筑面积小于 300的小型一、二层商铺可设

38、一个外门;二层商铺最远点到一层疏散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30m,其中梯段按 1.5 倍 投影距离计算。门宽应大于 1.8m。 6.4 安全出口 6.4.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 于 5m。 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经营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 少于两个。 6.4.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4.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 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 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 m2; E安全出口

39、宽度指标,m/100 人。 6.4.4 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 (6.4.4)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 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 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 6.4.4。 表 6.4.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商场经营商品种类 营业面积比例 () 辅助面积比例 () 家具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 材市场 90 10 灯具、装饰材料市场 85 15 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 综合市场、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 场、电脑城 75 25 地下商场、超市 70 30 餐饮、健身、休闲场所 75 25 16 其它 75 25

40、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 值取 75。 6.4.5 A 类场所的人员密度计算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厅、放映厅按 1.0 人/m 2 计算; 2 电影院人员密度按座位数与等场人数之和确定,等场人数应根据等场区的建筑面积按 0.5 人/m 2 计算,但不大于座位数的 50%; 3 其它场所按 0.5 人/m 2 计算。 注: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6.4.6 B、C 类场所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 6.4.6 的规定。 表 6.4.6 B、C 类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人/ m 2) 市场名称 地下 二层 地下 一层 地上 一层 地上 二层 地上 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 层以上各层

41、 家具市场 0.08 0.09 0.10 0.09 0.08 0.06 电脑城、书城 0.35 0.40 0.55 0.40 0.35 0.30 机电市场、家 电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 石材、陶瓷、 板材建材市场 0.03 0.04 0.05 0.04 0.03 0.02 五金、灯具、 洁具装饰材料 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 6.4.7 表 6.4.6 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 6.4.7 的规定。 表 6.4.7 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 人/ m 2 ) 楼层 位置 地下 二层 地下 一

42、层 地上 一层 地上 二层 地上 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 层以上各层 人员密度 0.35 0.45 0.60 0.45 0.35 0.30 注:1 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 0.50 人/m 2 计算。 2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 0.60 人/m 2 计算。 3 吊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 10000 m2 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 0.50 人/m 2 计算。 6.4.8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 6.3.7 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 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 6.4.8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

43、m/100 人) 序号 层 数 安全出口净宽度 1 地上一、二层 0.65 17 2 地上三层 0.75 3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4 地下一层 0.75 5 地下二层 1.00 注:1、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 m/100 人宽度应分别按表 6.3.7 中序号 4 和 5 确定。 2、A 类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疏散门的宽度,均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m 计算。 6.4.9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 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

44、口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 3m,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 30%。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 厅疏散通道相连。 6.4.10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 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 1/2 净宽度、楼梯间门的 1/2 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 最小者取值。 6.4.11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 电磁门在不大于 250N 的推力下可强行推

45、开;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远程手动操作按钮,门边设置应急开启 按钮。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5.3 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 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 15m 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 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 安全疏散通道严

46、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 18 图 6.5.3 安全疏散通道示意图 6.5.4 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 满足下列要求: 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 人/m 2 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且能在屋顶实现连通;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6 消防电梯 6.6.1 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 15m 时,地上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 7 消防设施

47、 7.1 消防给水 7.1.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1.2 的规定 。 表 7.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 (m)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19 室外 室内 (L/S) (L/S) A、B 类 30 30 15 5 C 类 24 30 20 10 5 A、B 类 30 40 15 5 C 类 24 30 30 15 5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1.4

48、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A 类和 B 类建筑按 3.00h 计算,C 类 建筑按 2.00h 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的规定。 3 消防水箱的储水量,A、B 类不应小于 42 m3,C 类不应小于 36 m3。 7.1.5 商业营业厅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自救式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

49、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1.8 净空高度大于 8m 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7.1.9 大型商业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水强度:A 类和 B 类不应低于 10L/min.m2,C 类不应低于 8L/min.m2 2. 作用面积:A、B、C 类均不应小于 200m2; 3. 喷头选型:A 类和 B 类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C 类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 7.1.10 保护商铺钢化玻璃隔墙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和供水管网;消防用水量应计入总 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流量系数 K=80 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sm, 喷水保护长度应按室内商业街中单个铺面钢化玻璃隔墙最大总长度计算。 2.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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