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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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离 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的 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 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离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部 门配合、参与。 第二章 离职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一)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并报所在 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具有人事处理权力的专人)审阅批示意 见后转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二)公司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 (三)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提前 3 日申请; (四)下列情况参照执行: 1员工

2、因犯错或过失须引咎辞职的; 2员工表现较差,为留情面而劝其离职的; 3员工单方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 自动离职。员工有下列情况均视为自动离职: (一)无故旷工 3 日以上; (二)假期满后无故不销假,超过 5 天以上; (三 )受 到 处 分 到 期 后 超 过 3 天 以 上 ,拒 不 到 部 门 报 到 的 ; (四)公司没有降低原合同待遇,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五)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书面通知公司辞职的; (六)接到工作调(变)动通知后超过 5 天拒不报到上岗 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 (八)工伤评残后,个人提出结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 第六条 合同到

3、期离职。因劳动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签或 变更,而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一)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不 再续签劳动合同; (二 )原 劳 动 合 同 即 将 到 期 ,双 方 协 商 不 再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 (三)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提出过高要求而致使劳 动合同不能如期签订。 第七条 辞退(解雇):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 公司发文公告为依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公司按排的工作,或经转岗和 培训后仍然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 (二)月度考核连续 3 次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达 到末位淘汰标准的; (三)公司因转产、兼并重组(整)

4、、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 经向工会和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确须裁减人员时; (四)公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申请破产或经人民法院宣 告破产需解散人员时; (五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出 现 时 。 第八条 开除。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公司发 文或公告为准,由人力资源部按文件精神办理: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开除条件者; (二)连续两次受到记过处分,或累计受到记大过处分 2 次以上者,或累计受到记过处分 3 次以上者; (三)因指挥或操作失误(个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直接损失超过 20000 元,含人身、设备、 安全

5、等事故),或隐瞒事故、毁灭证据,或拒不按规定接受处 罚、赔偿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或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 收受贿赂,达到开除条件的; (五)管理人员违反任职管理办法、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 定、 非公活动实行“ 上礼下” 的若干规 定、 员工婚丧嫁娶等 活动相关规定,经戒勉谈话后仍不思悔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开除的情形。 第九条 退(职)休: (一)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二)因工伤(含职业病)而退出工作岗位的; (三)因患重病不能继续从事工作而退出工作岗位或已 享受病退待遇的; (四)通过员工子女顶岗置换办法而退职的老员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职的情

6、形。 第十条 离职程序: 第三章 离职面谈 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负责人)进行离职谈话: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经理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果有必 要,可以请其他人协助,谈话须完成下列内容: (一)审查文件、资料及工具的所有权; (二)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三)审查其掌管的工作进度和角色; (四)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力和义务; (五)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 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六)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部门经理应积极沟通,了解 员工辞职的真正原因。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探讨改善 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专员进行离职谈话: 员工离职

7、时,人力资源部经理(非骨干员工可由人事专 员 代 理 )应 与 离 职 人 进 行 谈 话 ,相 关 谈 话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一)审查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了解离职类型; (二)审查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状况; (三)回答员工可能有的疑问和意见; (四)征求对所在岗位、同事、直接上级、间接上级的评 员工提出离职/ 公司决定终止 劳动合同 部门经理/人 力资源部进行 离职面谈 员工填写离 职申请表报 各级领导审批 完成各项交接 工作,办理相 关离职手续 价与意见; (五)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六)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应积极沟通,了解辞职的真 正原因。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

8、,如遇骨干或管理人员辞 职,还应了解其对继任者的建议和看法。 (七)告知员工需办理哪些离职手续; (八)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 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尽可能 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四条 对面谈中涉及的有价值信息应及时验证和跟 踪处理,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若出现骨干员工流失,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 还应在一定时期内对该类人员进行回访,以掌握其工作动态, 并进一步验证其对公司的态度与看法,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 参考。 第四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工作移交: 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资料 移交给直接上级所指定

9、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 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工具与事物移交: (一)移交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交接双方应签 字确认; (二)移交公司配置的车辆、维修用品、存储设备、安全 帽和一切工具; (三)移交一卡通, (办公室、档案柜、工具箱、办公桌)钥 匙; (四)移交掌握的公司资料、客户信息、商业材料,以及 借阅的资料、书籍和影像; (五)移交电子信息资料,交出文档密码和账号,注销网 络登录账号; (六)移交所使用和保管的专利材料。 第十八条 款项与业务移交: (一)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移交给指定人员,个人借 款等款项事宜移交公司财务部并处理完结; (二)将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含

10、协议)移交指定人员及 财务部; (三)以上各项交接须填写离职交接表,均应由交接人、 接 管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备 案 后 方 可 视 为 交 接 完 成 。 第十九条 离职结算: (一)工资结算,按日常核算方式进行; (二)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休假时间; (三)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四)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公司劳动合同 管理制度执行; (五)期权、配股及其他未付款项; (六)须扣除以下项目: 1个人拖欠未付的借款、罚金、公积金、个税等; 2个人未完成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滞纳金; 3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培训费等; 4其它应扣除的款项。 第二

11、十条 关系转移: (一)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工作交接单签字为准);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离职交接表签字为 准)。 (二)转移内容 1档案关系; 2、党、团等组织关系; 3社保等福利关系; 4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离职管理是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一 个重要手段,能为公司人事改革与创新提供重要依据,各部 门及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 第二十二条 对正常离职的人员应加以关心和鼓励,对 非正常离职人员则应晓之以理,解压疏理,消除不利因素。 第二十三条 对流失到竞争对手的骨干员工,或集体性 的辞职事件,更应密切关注,评估影响和危害,找出解决之 办法杜绝类似

12、现象;对员工打击报复或管理失职造成员工流 失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所在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应提前物色好继任者。 第二十五条 离职体恤。如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在条件许 可情况下,可对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关怀和照顾: (一)因考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员,及求学深造、 依法服兵役、对外交流援助等而离职的人员,公司或所在部 门可为其举行欢送仪式,并赠送纪念品,以资鼓励; (二)对即将退(职)休人员,公司或所在部门可为其设答 谢宴,必要时致感谢信,赠荣誉证书,家庭特别困难者可适 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离职体检: (一)对从事职业危害接触的离职员工均应在离职前

13、 1 个月内进行体检; (二)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体检的,须填写自愿放弃体 检登记表,并承诺责任自负; (三)离职员工因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 或通知不到和无法通知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一切责任和 后果均由其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四)公司单方面或双方协商离职的,体检费用由公司全 额承担,个人自愿离职或辞职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经鉴定属职业病的,按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离职档案纳入人事档案管理之中,按体系 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可协商 处理,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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