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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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员工奖惩条例 1 目的 1 为加强企业管理,鼓励员工精诚团结,努力拼搏,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 产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2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各部门:负责汇总提报本部门员工的奖惩。 4.2 管理部:负责审批员工奖惩。 5 程序内容 5.1 奖惩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2 奖励 5.2.1 公司对有贡献的员工将在审核评定后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 加薪和晋级等。 5.2.2 员工有下列表现,可给予嘉奖,奖金 300 元: 5.2.2.1

2、 工作积极努力,超额完成任务者; 5.2.2.2 敢于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敢于制止、揭发、批评各种违纪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 秩序者; 5.2.2.3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 2 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者; 5.2.2.4 在防止安全、设备、质量事故发生中起主要作用者; 5.2.2.5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5.2.3 员工有下列表现,可给予记功,奖金 500 元: 5.2.3.1 在完成工作、生产和销售任务,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和资金方面有显 著成绩者; 5.2.3.2 在产品开发、工艺设计等方面有发明创造者; 5.2.3.3 在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经济效益在 5 万元

3、以上者; 5.2.3.1 在产品节能降耗、节约资金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为企业节约资金 5 万元以上者; 5.2.3.5 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5.2.3.6 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生产)者” ; 员工奖惩条例 2/5 5.2.3.7 其他应当给予记功者。 5.2.4 员工有下列表现者,可给予记大功,奖金 800-1000 元: 5.2.4.1 在突发事件中做出显著贡献者; 5.2.4.2 因对国家、对社会有特殊贡献,其行为为公司带来荣誉者; 5.2.4.3 才能卓越、勤恳辛劳、奉公守法,圆满完成本职工作,足为本公司表率者; 5.2.4.4 连续两次次被评为“先进工

4、作(生产)者” ,奖励 800 元;连续三次以上被评为 “先进工作(生产)者” ,奖励 1000 元。 5.2.4.5 其他应当给予记大功者。 5.2.5 员工有下列表现者,可给予加薪,晋级。 5.2.5.1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5.2.5.2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和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5.2.5.3 运用科学的管理办法,使部门的面貌发生重大变化,得到公司认可者; 5.2.5.4 研究、开发新产品,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人员。 5.2.5.5 其他应当给予加薪、晋级者。 5.3 处罚 5.3.1 公司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

5、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 罚款、取消当月奖金评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若员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除按本条例处分外,同时交司法机关处理。 5.3.2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公司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 50 元200 元罚款: 5.3.2.1 迟到或早退; 5.3.2.2 不准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或不听从组织者安排; 5.3.3.3 无故擅离职守或到其他部门串岗; 5.3.3.4 工作时间聊天或睡觉、看报纸、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读物、玩电子游戏或其 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3.3.5 不排队领餐、跨越一米黄线,不四人一桌、按序就餐,剩饭菜未倒进指定容器,碗、 盆

6、摞放不整齐,敲击餐具、栏杆,在食堂内大声喧哗;不节约粮食,有浪费行为; 5.3.3.6 随地吐痰;入厕不文明,便后不冲水或手纸乱扔; 5.3.3.7 在公司各墙壁、板面、地面上乱涂乱划; 5.3.3.8 宿舍内乱倒垃圾、污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在宿舍浴室内大小便; 5.3.3.9 厂内骑车,或未按指定位置存放车辆的; 5.3.3.10 骑车(机动车或电动车)不按要求正确配戴头盔的; 5.3.3.11 未经许可,携带家属、朋友等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或编造出入公司登记记录。 5.3.3.12 工作场所内不按规定佩戴头盔、护目镜、呼吸保护装置等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 5.3.3.13 遗失、损坏办公用品或

7、办公设备的; 5.3.3.14 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财产(包括门、窗、活动器材、水电设施等) ,造成的经济损 失在 1000 元以内的; 5.3.3.15 泄露本人工资或打听、议论他人收入者; 员工奖惩条例 3/5 5.3.3.16 工作态度恶劣、粗暴对待上司、同事或他人; 5.3.3.17 违反公司安全、质量、设备管理、行政管理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予以警告、 罚款处罚行为的。 5.3.4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公司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200 元1000 元罚款或取消当 月奖金评定资格的处罚: 5.3.4.1 不服从分配、工作消极、或因失职而造成损失在 2000 元以内的; 5.3.4.2

8、 未经总经理批准在公司外从事第二职业; 5.3.4.3 当月累计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 15 分钟视为旷工)三天(含)以内的; 5.3.4.4 未经允许私配公司内部钥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5.3.4.5 未经特别许可,进入公司的仓库、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等特定工作场所; 5.3.4.6 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5.3.4.7 在厂区内及其他禁烟区内吸烟; 5.3.4.8 未经许可私自携出公司物品; 5.3.4.9 对公司内部财物遗失、破坏、损坏知而不报,或组织调查时不据实报告; 5.3.4.10 做出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攻击、挑拨是非、散布谣言等可能伤害同事

9、及/或 影响共同协作的行为; 5.3.4.11 遗失公司之重要物品而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在 2000 元以内的; 5.3.4.12 擅自使用他人设备,或擅自将自己负责使用的设备借给他人使用的;新员工在安 全承包期内有上述行为的,由师傅承担相应责任; 5.3.4.1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 5.3.4.14 过失泄露公司保密信息的; 5.3.4.15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行为或有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公司处罚后仍不改正 的; 5.3.4.16 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到 2000 元人民币的。 5.3.5 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

10、章制度行为者,公司有权给予记过、1000 元10000 元罚款、取消当月奖金评定资格及/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5.3.5.1 盗窃、伪造、篡改、冒用、挪用及其它不诚实或欺诈性的行为或行径,给公司造成 较大不良影响,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5.3.5.2 侵占、盗窃公司财物的; 5.3.5.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 2000 元的; 5.3.5.4 故意泄露公司生产经营、技术机密及资料或其他保密信息的; 5.3.5.5 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参与赌博、吸毒或携带及出售毒品、携带武器或其他国家法律 禁止的行为的; 5.3.5.6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及设备操作规定,造成重大

11、安全隐患的; 5.3.5.7 酒后或服用迷幻药等违禁药品后或超越岗位职责范围驾驶机动车辆或操作生产设备; 5.3.5.8 在禁火区内吸烟; 员工奖惩条例 4/5 5.3.5.9 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上级领导分配工作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5.3.5.10 违反公司质量管理规定,造成质量事故,根据公司生产质量奖惩管理制度规 定,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的; 5.3.5.11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同时受雇用于任何其它公司、社团或经济组织,对完成公司 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5.3.5.12 连续旷工达到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七天的; 5.3.5.13 由他人代替打卡或做出其他不真实的参加公司

12、考勤管理的行为。代替者及被代替 者当天按旷工处理,此类情况发生 2 次以上; 5.3.5.14 故意或严重过失损坏公司财物,此类情况发生 2 次以上或损失价值达超过 2000 元 以上或影响恶劣的; 5.3.5.15 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仓储或使用规程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隐患的; 5.3.5.16 隐瞒工作缺陷事实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5.3.5.17 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3.5.18 在公司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后仍不改正的; 5.3.5.19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宴请、馈赠或牟取其它私利; 5.3.5.20 有违反国家、地方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

13、5.3.5.21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及违反其他规章制度一般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两次以上仍不改 正的,及/或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一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5.3.5.22 有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属于“严禁行为”及严重违反行为要求的; 5.3.5.23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党纪处分的行为且该 行为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5.3.6 经济赔偿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除上述处罚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5.4 奖励程序: 5.4.1 对需奖励的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填写“奖励审批表”(附表一)报人力资源部审 核,提

14、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4.2 对员工的上一条中奖励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在公司内发布通告,予以表扬。 5.4.3 公司在对员工实施奖励后,如查实员工获得的奖励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获得奖 励情况的,公司在查实后有权将已给予的奖励收回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5.5 处罚程序: 5.5.1 罚款:员工违反本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应予罚款处罚的,由相应罚款执行人员开具 “罚款单” ,罚款单一式二联,应由罚款执行人员、被处罚员工本人签字后交被罚款员工本 人一联(被处罚员工本人拒绝签收罚款单的,罚款执行人员可将罚款单送达被罚款人所在部 门、班组负责人签收转交或在公司公告栏中公示) 、罚款执行部

15、门留存一联;罚款执行部门 每月 5 日前将上一月的罚款情况汇总提交企业管理部审核,企业管理部审核后将罚款情况汇 总通知财务计划部执行,在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罚款金额。 员工奖惩条例 5/5 5.5.2“取消当月奖金评定资格”:员工违反本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应予 “取消当月奖金 评定资格”的,由相关事项的管理部门填写“员工处分审批表”(附表二)、并附书面调查报 告、本人检查或申诉及相应证明材料,经被处罚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 核。其中,对工人的处分,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对文员以上人员处分,由总经理批准。 经批准的处罚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被处罚员工所在部门及财务计划部执行,并同

16、时书面 通知被处罚员工本人。 5.5.3“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违反本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的,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所述程序进行审批。 5.5.4 通告: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对给予警告、记过、 “取消当月 奖金评定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在公司内发布处罚通报 。 5.5.5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决定,可存入员工档案。 5.5.6 员工如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工会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工会争议调解 委员会应当在 15 日内予以审查、核实,并将最终的查实结论或建议通知员工及相关部门处 理。 5.6 本条例规定与公司具体规章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有冲突的部分,优先适用具体规章制度的 处罚条款规定,但处罚的上限可按本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中更严格者执行;本条例规定国家 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5.7 员工有违反的相关行为未被列入本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由公司总经理根据本条例及 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确定的原则确定应给与员工的具体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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